银行告知未尽责 储户损失谁来承担
据报道,今年的2月14号,消费者付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之下,购买了一款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的个人人民币保本理财产品。当时承诺的存款数额是10万块钱,周期是34天,利率是5.8%。经过计算,理财产品到期之后,消费者得到的利息是548块钱。但是,到期后消费者实际获得的利息是120块钱。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国际局势突变影响了这款产品的收益。付先生这个解释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消协进行投诉。
在调解的过程当中,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款理财产品的利率是1.2%—5.8%。由于客观的因素,消费者只能够拿到最低的利率,银行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付先生说,银行的工作人员当初介绍业务的时候,只告诉了他5.8%的利率,并没有说明可能的最低利率。付先生表示,要知道存在低利率风险的话,他就肯定不会进行购买了。
消协认为,根据付先生的年龄可以判断,他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认知能力是比较差的,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介绍的时候,没有能够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内容给予强调和有效告知,致使消费者根据原储蓄习惯和认知购买了理财产品。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解,最终双方是达成了一致,银行在给付消费者120块钱利息的基础之上,再补偿消费者400块钱。
对于这个案例设计的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从这个案例当中给我们消费者带来的最大的启示到底是什么?
芦云:这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全面有效的告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在这里提示大家,近年来关于理财产品的纠纷增幅很大。人们注重对财富的增值和保值,但是对于金融产品的相关条款往往不够重视,而推销人员多将收益夸大,却不介绍风险,或者减少风险的提示,这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且容易产生纠纷。在新的《消法》里面,也已经将个人和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消费纳入到生活消费加以保护,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价款和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等,也要对消费者进行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的提示,以及社会服务和民事责任的信息。
据报道,今年的2月14号,消费者付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业务,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之下,购买了一款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的个人人民币保本理财产品。当时承诺的存款数额是10万块钱,周期是34天,利率是5.8%。经过计算,理财产品到期之后,消费者得到的利息是548块钱。但是,到期后消费者实际获得的利息是120块钱。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国际局势突变影响了这款产品的收益。付先生这个解释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消协进行投诉。
在调解的过程当中,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款理财产品的利率是1.2%—5.8%。由于客观的因素,消费者只能够拿到最低的利率,银行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付先生说,银行的工作人员当初介绍业务的时候,只告诉了他5.8%的利率,并没有说明可能的最低利率。付先生表示,要知道存在低利率风险的话,他就肯定不会进行购买了。
消协认为,根据付先生的年龄可以判断,他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认知能力是比较差的,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介绍的时候,没有能够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内容给予强调和有效告知,致使消费者根据原储蓄习惯和认知购买了理财产品。因此,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解,最终双方是达成了一致,银行在给付消费者120块钱利息的基础之上,再补偿消费者400块钱。
对于这个案例设计的相关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从这个案例当中给我们消费者带来的最大的启示到底是什么?
芦云:这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全面有效的告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在这里提示大家,近年来关于理财产品的纠纷增幅很大。人们注重对财富的增值和保值,但是对于金融产品的相关条款往往不够重视,而推销人员多将收益夸大,却不介绍风险,或者减少风险的提示,这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且容易产生纠纷。在新的《消法》里面,也已经将个人和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消费纳入到生活消费加以保护,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价款和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等,也要对消费者进行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的提示,以及社会服务和民事责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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