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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小课堂】聚焦保险那些事儿

2016年05月30日 15:3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60529/t20160529_522266267.shtml#

据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在不断地变化。因此,购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人不断增加,比如健康险、重大疾病险、车险等等,购买保险是对投保人的身体、寿命或有形财产的一份保障,是最好的风险转移机制。那么,消费者如何填写保险合同、怎样变更受益人、申请理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天天315·消费小课堂》邀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为大家梳理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法律知识,共同聚焦保险那些事儿。

李斌:商业保险,跟社保是不一样的,完全盈利性的商业化运作,通常的商业保险的分类保准,是根据保险标的来分类的。

关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是身体,人身保险的分类,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寿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时候是两全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要给付保险金,如果说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这叫生死两全保险。第二种是健康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医疗费用补偿性的保险,还有包括定额给付的,比如说住院津贴型的保险。第三种,人身保险叫做意外伤害险,如果说发生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在180天之内发生的伤害的后果,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的医疗费用支出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人身保险中,死亡保险的话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个,死亡保险有投保限制的,如果说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民法上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种人,第一种是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第二种人就是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和后果的精神病人,我们现在叫做精神障碍患者。比如说精神分裂症,还有一种情况严重躁狂抑郁症,比如说当年"邓玉娇案件",她属于双向情感障碍,又躁狂又抑郁,但是她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了,如果说是无行为能力人的话,投保人不能为其投保死亡险,保险公司不能承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不受这个限制的父母对子女通常基于人类的血缘的传承还是伦理道德都是无条件的爱,而绝不会去为了谋取保险金,伤害自己的孩子进行骗保。但是毕竟没有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绝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他也没有办法识别风险,所以这个时候,有必要再替父母投保死亡险的时候,也要对保险金额进行限制。就目前的规定来看,都是10万块钱,做父母如果给孩子投保,如果投保死亡险的话,无论你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几份死亡保险,总计的给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当然如果投重疾就没有这个限制。

如果说你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说完全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的话,必须争得他本人的同意,并且他要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其实被保险人是被保障的人,但是他身故之后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其他的人,如果是他明确指定就是那个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是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就容易被人用来一种博取保险金的手段和工具。

关于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投保人最了解的,当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印制了很多的健康告知事项的时候,投保人必须就其所知道的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就要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判断风险,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有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在过去保险法之中是没有限制的,但是2009年修订保险法的时候,明确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做出了限制。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不实告知了,必须在30天之内,宣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30天之内没有行使这个权利,权利就归于消灭。

关于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当中不规范行为,第一个代理你签投保单,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忽略自己的权利,无论基于朋友、亲戚的面子,还有基于某种利害关系,即使不需要或者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也要被代理人忽悠引导来签订这份投保书,成立了一个保险合同,但是你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其实都是忽视的。对方填了投保单之后,由另一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根据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我指定了明确的身故受益人,将来被保险人死亡之后,这笔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第一个它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需要交纳遗产税,第二个它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需要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付的债务。因此,指定受益人是有很多的优势的。有几种指定的情况,第一个指定法定受益人,如果你只是指定了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所谓的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但是如果你要指定是一种身份关系,问题就有了,比如说夫为自己的投保,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指定这个妻子,没有说妻子的名字,没有身份证号。婚姻关系是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的,保险合同的成立的时候,丈夫指定妻子是身故受益人,这个妻子是张三,后来发生了婚变,当被保险人丈夫死亡的时候,他已经有了第二次婚姻,妻子变成了李四。这个时候张三、李四都来了,身故受益人到底保险金归谁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给出一个明确的回复,第一个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如果指定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就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来确定,那就是李四了。第二任妻子,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一个人,不同的主体,同样的指定是一个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了,比如还是妻子,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话,就按照保险事故成立当时身份关系,来确定身故受益人,所以就是张三了。但是实践中在操作的时候,不太会让你在保单上或者投保书上填写说只有一个身份关系的,都会是有姓名的,但是当加上姓名和身份关系之后,身份关系变化了应该怎么办呢?比如说张三、妻子,结果张三已经不再是被保险人的妻子了,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之后,张三能否认为是自己是身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呢?《保险法》解释三说,在这种情况之下,应认定为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它就理解为姓名和身份关系两种要素的结合共同指向了身故受益人的身份和具体的客体对象是谁,如果其中一个发生变化了,已经不满足两个条件共同具备的前提了,就认定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关于财产保险,主要讲车险。关于交强保,强制保险,交强险每一个车必须得投保,不投保不能上路的,交强险它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肇事之后,如果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于有责任限额,有责任限额现在是三个限额,总额是12.2万。第一个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万,它所承担的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恤金等,这些损失在11万额度里面保险公司承担。第二种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一天院每天50块钱,还有营养费还有后期治疗费,包括二期手术甚至包括整形美容,这个都属于是医疗责任限额里。还有一个财产损失,限额就2千。

恐怕你要经常开车出去的话,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什么时候适用无责任限额呢?应该是本车无责任,对方负全责,如果都无责任或者责任无法认定的时候,还是应当适用有责任限额的。最关键一个问题,责任限额能不能混用。

什么时候交强险不赔呢?作为第三方对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自杀的,如果能证明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交强险是不赔的,除此之外都是要赔的。最重要的问题第三人怎么来认定?保险公司交强险赔的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第三人认定会有一个争议,第一种情况司机开着车,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和他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司机一定是被保险人,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它是不属于赔付的范围的,但是问题是司机开着车停下来了,检查一下车的情况,下车的时候没有刹住车,车一滑动,把他自己碾压,这个时候他算不算第三人?第一他是被保险人,明确规定他排除在外的。第二他是实际控制车的人,自己的行为造成你损害,不符合侵权法的理论,因此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是不把他作为第三人的。第二种情况,乘客下车休息了,结果司机不小心开车把乘客撞死了,我们认为这个乘客属于第三人。第三种过去到现在都还有争议之嫌,乘客坐在车上,无论是有偿的旅客运输还是其他的车辆,总之乘客是在车里面坐,但是当发生保险事故一刹那,这个人出于惯性被甩出去了,被本车又重新碾压了,这个时候他能作为第三人吗?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车上车下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临时性的,谁都不可能永远在车上,所以判断它是否是车上人员,要看保险事故发生一瞬间,他的空间位置在车上还是车下,如果甩出去之后被本轧了,我是在车外被轧的,这个时候我属于第三人,你要赔人我,本车的交强险要赔付的,尤其在单方事故的时候,没有第二辆车保你了。现在基本上是不认可了,本车人员和车外人员是基本固定一种关系,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而且交强险保障第三人的,就是实实在在的人,本车以外的人,如果把本车人也纳入进去的话,会造成交强险保障能力的不足,会影响到原本想保障那部分人的利益。

商业险,首先要告诉大家一个肯定的答案,即便在两车或者多车事故之中,被保险车辆没有任何事故责任,是无责任的,它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在车损险之内赔偿修理费用,原因是什么呢?第一个我和保险公司形成了机动车险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我交了保费,只要是你承保范围内的碰撞事故造成我的损失,你都要赔,第二第三方跟我发生碰撞它严重违章负全责,它和我形成一种侵权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是并行的,我有权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是谁,当我选择保险公司按合同赔我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挺身而出,保险公司赔了无责被保险车辆一方之后,它就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了你自己的名义向侵权那一方肇事车辆主张权利的权利,以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向代这个被保险车辆向对方主张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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