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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黑平台” 谨慎投资:专家解析外盘期货参与路径

2016年12月26日 11:34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61225/t20161225_523390146.shtml

12月25日,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外盘期货,也就是境外衍生品交易,听起来熟悉又陌生。20多年前,它就从海外舶来,启蒙了中国最早一批踏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如今,它又乘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之风,出现在普通老百姓的视野之中。许多网上平台宣称自己可以代理做外盘期货,原油、黄金、恒指、外汇,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专业配资,杠杆巨大,回报惊人。他们真有这么大的能耐吗?

《天天315》特别专栏--《期货“打假”在行动》,邀请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于学会律师、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邱菡仪女士做客直播间,一起聊聊外盘期货那些事儿。

经济之声:一说到外盘期货的打假,大家可能还有点不太明白,首先请简单梳理一下,如何让投资者比较明了地理解外盘期货打假的概念?

于学会:新中国的期货市场实际是从境外期货起源,1992年中国国际期货公司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一个开业典礼,盛况空前。我本人当年加入中期公司作为第一波国内对外盘的期货经济人,当时中期公司在京城大厦开业。京城大厦当时基本是24小时运作,早晨起来开日本的东京盘和香港的恒指,下午3点伦敦金期货开始,到晚上8点左右美国的期货开始。外盘期货和国内期货比,因为其发展历史比较长,尤其像欧美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它们的运作比较规范,而且交易规则比较成熟,早期对于参与人而言,进入外盘市场相对比较容易,接受起来也比较容易。

尽管外盘市场比较规范,但因为期货交易本身是一种零和交易。中国的国有企业最早参与外盘期货时,都是大的比如有色类系国营企业,其实经验并不是很丰富,一开始参与交易可能感觉挺好,人家也非常重视你,但是做着做着自己产生了一种麻痹情绪,包括我们对市场的经验不足,国外往往给我们的国有企业很大的授信额度,即可以透支交易,我们的交易员做着做着就开始脱离套期保值的本意,最后去参与投机,以至于最后从某个角度来说上了人家的套,越陷越深。株冶事件就是其中一例,事件发生在1997年,株冶从事锌保值具体经办人员越权透支进行交易,出现亏损后没有及时汇报,结果继续在伦敦市场上抛出期锌合约,被国外金融机构盯住而发生逼仓。

邱菡仪:当时株冶已在伦敦卖出了45万吨锌,而当时株冶全年的总产量才仅为30万吨。为此国家出面从其它锌厂调集了部分锌进行交割试图减少损失,但是终因抛售量过大,为了履约只好高价买入合约平仓。从1997年初开始的六七个月中,伦敦锌价涨幅超过50%,而株冶最后集中性平仓的3天内亏损达到1亿多美元。

经济之声:株冶后来持续参与到了境外的一些交易,对国内有色行业参与境外期货产生哪些影响?

邱菡仪:它对国内的有色行业参与境外期货的的确确有影响,当然,后来不只株冶,其他企业还是在继续参与,这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际上有色金属贸易的95%是以公认期货市场的价格作价的。对于株冶这样的企业,要维持正常运行,国际期货市场必须要参与。离不开的。中国有色金属行业在“株冶事件”后吸取教训,而成为国内最国际化和最稳健经营的行业。积极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的有色金属系统,此后也未再听说于期货市场上栽大跟头之事。这也说明境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思路是正确的。

经济之声: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后来我们国家在走出去的管理思路上是投石问路,严格审批,记得当时首批批了有30多家国有大型的企业,但是据说当时市场上有些情况跟我们现在看到的外盘代理很相象,是不是?

邱菡仪:这跟国内的期货市场发展的情况比较相似。在我们国家期货市场蓬勃发展的初期,一些机构对境外期货也是一哄而上。当时的境外期货交易市场主要是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有一些国家大型的企业包括贸易企业、进出口企业和银行,为了规避国际市场的外汇汇率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风险,通过在境外的代理商去参与国际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第二种,在1992年到1994年之间,有一些各地地方政府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的期货交易,将近300家期货经纪公司当中,大概有2/3,也就是将近200来家来从事境外的期货交易。第三种,一些期货的咨询公司以及一些地下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的一些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这个数量很多,可能这些单个公司的体量很小,但是辐射面和影响都很广。第四种,一些境外的不法经济商趁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来到我们市场以开展境外期货业务为幌子进行诈骗。

经济之声:我国之所以要对境外期货交易实行严格限制,主要原因有哪些方面?

邱菡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过去我国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绝大部分为投机活动,造成了国家外汇的大量损失。实践证明,在缺乏人才和经验的情况个,盲目参与境外期货币场的投机活动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百害而元一利。第二,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干的可兑换、企业和个人进行境外期货市场投资有悖现有外汇管理规定。第三,由于我国期货交易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时市场违法违现行为缺乏严格监督制约,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第四,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企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如贸然允许企业进入境外期货中场投资,将会使国有资产面临巨人风险,甚至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

实际上这种事情2004年还又有中航油事件发生。我们看到对中航油事件的反思一个是来自内控方面;另一个反思主要是对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衍生品市场的。大概是说不要参与过于复杂的境外产品。中航油就是期权之外又搞杠杆,还有互换、结构化。

看起来外盘期货真不是闹着玩的。但是现在我们经常看到网上有向老百姓推销外盘期货的,好象特别容易,谁都能做。在外汇还在管制的情况下,这样的代理业务到底可不可信?先来看一个案例:

从事建材生意多年的马某一直勤劳苦干,生意做得顺风顺水,与老婆勤俭节约,也小有积蓄。2014年10月份马某在上网上时无意点开了一个恒指期货交易的软件。因为软件下方有很多的客户留言,都说很赚钱。马某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注册了一个新帐户,向里面打了一小笔款进行交易。不到一天时间,便盈利了10%,而且钱也能直接到账。初试牛刀,便旗开得胜,马某陆续几次又往账户打了几次款,也都小有盈利,不禁心花怒放。一日,马某打开软件,自动弹出一个窗口,对方自称是湖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软件的管理方,可以根据客户的打款金额进行配资。马某一时心动,按照对方的指示,就往对方提供的私人帐户打了10000元现金,对方配资后达到20000元,交易成功后,对方收取了2%的利息。2016年年初由于当时恒生指数猛涨,马某赚了近20万,也荣升为“大客户”,公司在之后的配额从一倍涨到十倍。但随着恒生指数不断下跌,于是接下来的一年多里,马某就像着了魔一样,不停的亏钱、打款、被扣利息,一直到把盈利和所有的积蓄全部投了进入,不知不觉中已经在这个帐户里被“吃”掉了近200万元。

这样的案例,结果是意料之中的。英山警方发现马某投资交易的三家公司都没有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资质,这三家公司看似没有业务和资金往来,但都是浙江某投资公司的代理商,该投资公司在上海架设服务器,挂载自制的交易系统,打着为境内客户进行美原油、恒指等期货交易的幌子,从事着与客户进行“对赌”的虚假境外交易。代理公司在赚取客户利息的同时,最主要的收入就是手续费,一般美原油每手6美元、恒指每手37港元,一笔交易,一买一卖,双向收费。而浙江的总公司按美原油每手3美元、恒指每手18.5港元收取所谓的“软件使用费”。马某之前在网上的所有交易,原则上在中国内地根本是不存在的,这本来就是一场“赤祼祼”的骗局。

经济之声:这样的案例是不是目前来说还是挺普遍的?

于学会:我前两天接到一个客户的电话,说做期货做赔了,向我求助。我问他做的什么期货,在哪里做的?他说是美国的原油,在四川的一个什么公司做的。我听后的第一反应是说,把材料收集好,去当地证监局或者去公安部门去举报。1994年以后,中国的期货市场停止外盘业务后,一直到今天,国内有关部门没有批准任何一家国内机构可以在国内正式开展外盘期货代理业。何况上述这个案例,这帮人是骗子。

经济之声:这类情况看起来就是参与的是黑平台了。不仅是国内有黑平台,国外也有黑平台来咱们这边展业。咱们国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都有什么途径?

邱菡仪:投资者有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也就是我们说的企业。上述提到,国家相关部门、证监会、国资委和外管局曾经批准过一批合理合法去参与境外期货的一批大中企业,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和从事外贸的一些企业。第二类就是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主要包括这么几个途径:首先介绍的是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就是我们常说的QDII)。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证监会管的QDII。证监会于2007年7月5日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给予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QDII募集投资者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一条通道。 对于境内个人投资者而言,其可通过购买该等证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募集的相关QDII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完成境外投资,而不必亲自履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有关审批手续,在投资程序上较为便利。不过,上述QDII产品以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为主(或其单一委托人是集合类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投资者缺乏话语权,除非个人投资者有足够大额的资金做一笔单一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是银监会管的QDII。在证监会施行《QDII试行办法》前几个月,银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管局”)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托QDII暂行办法》”)。根据《信托QDII暂行办法》,境内个人可以通过拿到银监会QDII牌照的信托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根据《QDIE暂行办法》,境内个人投资金融资产达到300万人民币的,就可以通过持有QDIE牌照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且该办法并没有像QDII业务一样,对投资范围等进行特别的限制。QDIE是可以对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这是相对于QDII产品而言比较突出的优势。我们理解,QDIE境外投资亦无需再履行一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所需履行的发改部门核准或报备、商务部门核准或报备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如果要合理合法的去参加,一方面是通过国内有境外投资额度的机构,不管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是信托公司去参与,这样相对来说比较安全可靠,也没有非法代理的一些风险。

《天天315》的微信平台上有网友留言称,他的朋友是一位投资者,2015初在香港金融机构开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有一天,由于行情大幅波动,持仓方向不利,瞬间由足额保证金穿仓亏损近五万美金,香港公司立即通知客户,同时下单平仓,但当时价格已经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熔断时段,不能下单,等到全部平仓后,客户总权益达到负50万美元。穿仓事件发生后,香港金融机构根据开户合同相关规定,与他沟通协商,追缴穿仓资金。但他认为自己不负有任何责任,是市场情况造成的。他问,这位朋友可不可以自己不出庭应诉?他说自己在香港没有可执行财产,是不是能够免除追缴义务。

经济之声:这个香港公司可以到中国大陆来追讨这位客户的财产吗?他说自己在香港没有可执行资产,是不是可以免除追缴的这种义务?

于学会:2008年,咱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其中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这里有几个条件,第一,要有“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内地这位客户缺席了法院审理,又没有提起上诉,高等法院的判决应该已经生效;第二,要有“书面管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事先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香港法院对本案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这个书面管辖协议在合同中又称“约定管辖条款”,一般来说,大陆公民到香港去从事期货交易签署的都是香港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对香港法院的唯一管辖权都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香港金融机构可持香港高级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向中国大陆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位穿仓客户的财产。按照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这份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经济之声:要想做境外期货,投资者要注意哪些问题?

于学会:实际国家对老百姓个人,甚至一些公司参与境外期货的顾虑还是很大,首先涉及到外汇问题,涉及到老百姓投资经验本身不够成熟,期货交易是个零和交易,境外投资者如果在准备不充分,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就很轻易出去,很容易给国家、给个人投资都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我个人,现阶段,投资者对这块业务还是应该慎重。

通过这期节目大家也基本上明确,符合条件的两类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参与到境外期货市场,但要严格的遵守相关的这种监管机构在外汇以及交易额度以及风控方面的各种监管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现阶段不建议我们参与到外盘期货的交易当中,因为境外机构拿的是境外的牌照,受到的是国外的法律的监管,并不受我们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所谓的这些平台都属于非法的通道,所以大家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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