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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招、陷阱防不胜防 消费还要擦亮双眼

2016年01月03日 10:23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51230/t20151230_520978526.shtml#

【导读】消费者听信不法广告宣传,以为足浴产品可以根治静脉曲张,不但不见疗效,还被多次催促加钱配药,坚持维权终获赔偿;业主购买商品房及停车位,转售时发现车位没有产权证,百般无奈;投资者投资现货原油,被交易指导老师“喊反单”诱导亏损大半,几经周折,只追回不到一半损失。《天天315》年终特辑“消费者这一年”第三篇。

据报道,年终特辑“消费者这一年”第三篇呈现三个此前报道过的案例,这两天记者又对这些案例的当事人进行了回访。

案例一:11月2日报道过的案例:不法代理商做广告夸大宣传同仁堂足浴产品功效并高价出售

今年7月份,河北唐山的王女士看到广告说,使用北京同仁堂生产的一款名叫“足道”的产品泡脚4个月可以根治静脉曲张,于是花1400元给她患病的哥哥买了药。结果用药马上满四个月时,却没看出什么效果。而当初拨打广告上的产品热线时,电话另一端接线的医生说,1400元包治好,如果治不好,还给免费寄药。在买药以前,王女士曾经反复追问对方,这些药是不是真的能治愈静脉曲张。对方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但是,用药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却意外收到了“医生”的主动来电,让她加钱配药。而她最早打电话咨询时,接线的“医生”并没有说后期还要加钱配药。

同仁堂北京一家药店的工作人员说,同仁堂旗下公司确实生产这款名叫足道的足浴产品,但它只有保健作用,可以用作辅助手段,不能替代治疗用药。而根据足道产品说明书上生产厂家留下的电话联系到厂家,得到如下答复:足道既不是药,也不是保健品,而是日用品;生产厂家没有进行过广告宣传,消费者看到的广告是不法销售商打着同仁堂的旗号在做宣传;如果使用这款产品,1个疗程需要连续使用7个月,而7个月用量的花费只要1490元。

前两天,王女士告诉我们,节目播出后,王女士联系过商家,反映药品没有见效,这个时候商家还让她再加钱配药。不过最终,她从商家那里要回了当初买药的1400元钱。

王女士:她还是说让我再买,我说我不买了,那个也不管事。他说那你想咋办,我说你把这钱退给我吧。他说,要不你的银行账户给我,打给你吧。他还说,你先说你收到了1400的款,把收据先给我寄过来,完了我再给你打款。我觉得这不靠谱。我说你还是得现在把钱给我寄过来。他还是不愿意。我说不愿意那就往下进行别的,要是我先给你打过去,到时候那钱你不给我寄过来,我上哪儿你找你去?他说,那中吧,我给你打过去,你把收据给我邮过来就没事了。

王女士说,商家一再“忽悠”她再加钱买药,好在这一次她立场坚定。

王女士:用完我给他们打电话,说不管事,他说,用完了你再进点。我说,你说的免费给用,还要钱干啥。还要1600,可能是。还再卖一个腰带,600,我说那也不对,你们那时承诺的(1400元包治好)。他说,是第二期。我说那也不是,不管第几期你当初都说不要钱的,这时我才发现是骗子。

在回访中,王女士提到一个细节:在她向商家追讨药款的过程中,对方竟然“道歉”了,并声称这款足浴产品确实只能起到辅助性的治疗作用,这和当初在电话里引诱王女士购买时的说法完全不同。而前后不一致的说辞,在王女士听起来觉得有些可笑。

王女士:后来他们给我打电话,真的道歉了。他说是培训不到位。我说不到位是服务不到位,不能瞎说呀。

当初卖药给她的,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同仁堂呢?第一次卖药之前,她没有产生过怀疑。然而现在想想,王女士满腹疑问。

王女士:我感觉不是。我听他说话,他们说的以前的话都不承认了。同仁堂,我想它应该不这样。就为了1000多块钱的东西,他们这么多年的老牌子就不要了?

现在,尽管已经拿回退款,王女士依然心有余悸。

王女士:你要看不着实际商品,没有这个实体店,可不能再买了,不然没处找他。如果不是你们这样出面找,根本就找不到,想都不敢想。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天天315》栏目责任编辑慧娟一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与解读。

经济之声:我们先来问一下责任编辑惠娟,关于这个采访案例,你认为消费者当初被骗问题主要是出在哪里?

慧娟: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从采访了解到的情况看,当时的消费者看到的这则广告,广告的发布主体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当时采访了解到,同仁堂企业并不会通过这个平台做广告。另外,这则广告的内容本身有夸大宣传的成分,比如它说只要花1400块钱四个月就能根治静脉曲张,其实医学上讲,静脉曲张不算特别难治的病,但也不可能4个月仅仅靠一些辅助性的产品泡泡脚就能够治好,没有这么简单。而从消费者本身来讲,据她当时反应的情况,她买药给他的哥哥,而她的哥哥是农民,静脉曲张已经严重到不能下地干农活,这应该算是病情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她竟然还能够相信1400块钱,4个月的时间就能给她哥哥换回来一双好腿,她本身过于轻信广告内容,也是导致她被骗的主要原因。

经济之声:药品、保健品有什么区别呢,不是能够很严格的进行区分的,有些厂家和经销商就是抓住了这样一些弱点,出现疑似诈骗的这种情况。请教一下裘叶律师,怎样避免类似的情况反复出现?

裘叶:首先,消费者必须要正确掌握所谓的药品和保健品之间的区别,其实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能否治疗疾病,如果是治疗疾病那肯定是药品,如果它只是起调节作用,可能是保健食品。而且从批准文号上面可以很明显看出来,如果是药品,它前面一定会有“国药准字”这四个字,后面是它的批准文号;如果是保健品,它前面的四个字应该是“国食健字”。其次,如果确实核不准的,可以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可以把药品或者是所谓的保健品的名称输进去,看是否有相应的文号,这样也能够反映出来到底是药品还是保健品。

经济之声:王女士花了钱没帮哥哥治好病反而耽误了四个月的治疗时间,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裘叶:从法理上来说是可以支持的,但现实当中,需要有相关证据来证明我确实是因为用你这个药延误了四个月,而导致发生了更严重的情况,这个证据可能比较难采集。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问题还出在于举证上,举证的问题上是消费者举证还是经销商来举证?

裘叶:如果你是索要赔偿,是消费者要举证,证明确实因为这个事件受到相应的损害。

案例二:

今年6月11日报道过的案例:

天津市大港区泰达港湾福波园小区的业主赵先生,2013年3月从开发商天津逸港蓝湾投资有限公司那里购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后来想出售车位,却发现因为没有产权证,车位无法出售。仔细查阅买车位时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赵先生发现这份合同名为《福波园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期限和房屋产权一样,到2076年,发票上显示的项目分类是“租赁业”,结算项目是“车位管理费”,明明当时自己是花钱买车位,怎么成了长达63年的租赁?即使是租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最长租赁期也应该只有20年。

销售人员给出的回答是:开发商是有产权的。但是,她的说法让人听着有点糊涂:开发商手里的是“大个儿”的证,具体什么样儿,她也没见过,反正肯定有那么一个产权证。至于这个“大证”、“小证”,是针对整个停车场和具体每个停车位的面积而言,还是产权证本身的体积大小之分,这就不清楚了。

赵先生认为,自己本来是想买车位,结果交了钱变成租赁,这不是被骗了嘛,于是提出废止合约的要求,或者合约按租赁20年计算,剩余50年申请等比例赔偿的诉求。在节目播出后,他又一次去找开发商理论,对方依然故我。就连对方负责人的电话,他都无从得知,更别说索要退款了。

赵先生:基本上也就找了一次,一次之后我就没找过。他们态度也比较消极,不理你,他们的负责人也联系不上,最后只找到他们的一个销售人员,就是当初卖我们车位的那个销售人员。我问他这个事到底怎么办,他说我们领导还是不管,想要钱不可能,如果你们想卖我们可以帮你转让。就是这样。你要找他(领导),找不着,要电话也不给,最后就不了了之。

现在,赵先生已经置换了房产,但是名下的停车位却还闲置在那儿。想退钱不可能,赵先生很无奈。

赵先生:要不然这个钱算了,但是这种方式……人家开发商又不认可,也不理你,毕竟那还挂着天津泰达的一个集团,那么大的开发商,我们小老百姓也弄不过人家,现在就没有办法。

经济之声:事实上,赵先生也不是不可以把车位转售给他人,但是如果那样做,就意味着他也要谎称“车位有产权”,去欺骗买家。他不想那么做。

赵先生:最早的时候我们就想卖房子,然后把车位一块卖了。现在房已经卖了,但是车位,我们的想法是,如果能把车位卖出去,当然更好,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根本就不会有人买你车位的。因为如果往外卖,从我们本身来讲,不也属于商业欺骗那种行为,类似于那种商业欺骗行为?所以我们根本就卖不出去。

经济之声:赵先生说,他不是没想过把名下的这个车位长期出租给别人。但是,根本租不出去。这个小区的地面车位非常紧张,但是地面乱停车现象非常普遍,长期无人管理。地面可以随随便便停车,谁还会花钱去租地下车位呢?而且,在当初已经花7万多元购买车位的基础上,他还要因为停车,每月额外缴纳管理费,在他看来,这明明就是重复收费,非常不合理。

赵先生:按理说我们已经交了这笔费用,又按时交物业费。为什么我们自己买的车位还要每个月额外给自己车位交钱?如果这样,那我们相当于每个月自己交租金,如果每个月交租金,我从何说起我已经买了这个车位?而且就算你一年没用、两年没用,如果第三年想用,你必须把两年的钱全交完之后你才能开始用。太蛮不讲理。我们相当于8万块钱打水漂了。

经济之声:慧娟,对这个问题的进展你怎么看?

慧娟:赵先生现在就是想要个说法,但是找不到负责人,想把这个车位卖出去,但是他自己又没有产权,想租出去,但从小区车位的供需以及现在的管理状况来看,没人买他这个账。我个人觉得,这个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的公司应该给一些答复,答复什么呢?一方面是这个车位到底是有没有产权证,或者具体到赵先生名下的车位,他自己有没有这个产权证的。第二,如果当时签的是销售合同,是买卖行为,为什么要签租赁合同?我们看到它开具的发票是租赁业的发票,这个问题应该给予回答。第三,赵先生现在提出的一个疑问,即关于停车位的收费问题。在他看来,他可以说是买下车位的所有权,或者按合同来看,他是一次性买断了这个车位多少年的使用权。那么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要每月缴纳管理费?在他看来不合理的收费,也应该有一个说法。

经济之声:我们看到发票显示项目为租赁业,转让期限又长达63年。业主自己也咨询过律师,得到的回答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裘叶律师,最大的问题是不是出在合同上,如果有这样的问题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裘叶:首先,合同的名称其实是叫使用权转让协议,目前就针对这个合同的名称可以看出,开发商对这个车位应该是没有所有权的,如果有产权的车位,这个协议就不可能是使用权转让协议,而应该是车位购买协议或者买卖协议。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开发商应该没有所有权,只是一个使用权的转让。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如果是租赁合同,最长应该是20年,超过20年那部分应该是无效的。但是这20年当中,就本案当中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可能还需要看它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比如这个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去出租这个车位,这可能需要根据其它的手续才能来确定。如果开发商没有权限来出租这个车位,这个合同本身可能就是无效的。

经济之声:赵先生一再给我们提及,开发商方面所谓的领导一直没有露面,赵先生想要个说法,却一直没有结果。如果商家始终抱着这样的态度。慧娟,你认为赵先生问题能解决吗?

慧娟:挺难的。首先双方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他反复找开发商或者反复找物业管理公司,他只能接触到当时卖给他车位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给他的答案始终是模模糊糊的,“反正肯定有这么一个证,但是我没见过,也不知道什么样”。只是口头说有,但又给不出足够的证据,确实没办法让人相信。

经济之声:这个“拖”字决,如果一直拖下去,会把赵先生一直拖到无可奈何,最终放弃。

裘叶:如果在目前双方没有办法协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确认这个合同无效。

案例三:

这是11月13日《天天315》栏目报道过的内容:现货原油投资,乱象迷人双眼。

江苏的彭先生被人几次三番游说,在10月份拿出5万块钱开了户,在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所的一家会员单位做现货原油交易。第一单交易小有收益,但是第二单就开始赔钱了。让他不能理解的是,开立账户时,开户专员并没有告知有“点差”,而实际交易中,这是很大一部分成本。此外,“老师”每次叫他做单的手法,刚好跟原油的K线走势是相反的。“点差”,再加上“老师”屡屡喊反单,彭先生先后赔进去将近5万元钱。抱着坚定的维权信念,彭先生一直在收集证据。最近,他告诉我们,他自己了解到,交易所并没有像承诺的那样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拿着这样的证据,他去交易所追回了2万元损失。

彭先生:他们那边没有电话,我们打电话过去没有用。警察这边也说,你这个东西就相当于是投资失利,不存在诈骗。后来我去搜集证据,我当时绑定他们的卡,他们说他们是属于第三方存款,我就打电话到银行问,我说这家公司有没有跟你们有一个存款协议?银行回复说,没有存款协议。他们当初跟我们推销的时候说这个东西有存款协议的,现在他们是没有。他们这边是存在诈骗的。然后我就带着这个东西去了他们交易所,交易所的人就说,你们可以告,我知道你掌握了这个证据。但是我当时已经告了很多地方都没有用的,警察都不受理。于是只能在那里耗,在他们公司耗了八天,拿了两万块钱我就走了,还剩下两万多块钱没拿到。

彭先生说,在交易所,他意外发现,这家交易所并没有现货原油交易经营资质。但是,交易所和他进行交易的会员单位却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进行现货原油交易。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都是因为招揽生意的业务员误导,一切都是业务员的责任。

彭先生:到了他们那个公司,看了他们的营业执照,他们并没有原油的经营资质。后来他们自己也否认说他们并不是经营原油,但是我们没有证据。我们当时在办公室里谈的时候,我们一直说,你们有原油资质吗?他们有一个人说了一句,他说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我们做的是原油。我一想,为什么现在不承认了?后来我就跑到他们公司里面去看他们的简介,他们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没有任何一项提到他们做的是原油,但是他们是有下属的会员单位,说是做的是原油。可是它们现在搞的已经不叫原油了,我们都搞不清到底是怎么回事。交易所的人说,给你们推销原油的人并不是我们,而是他们的会员单位,这些东西跟我们交易所没有关系。会员单位后来也来了人,他们派了一个什么客户经理到了贵州跟我们面谈。那个人说,我们也没有讲我们做原油,你们这个情况,是我们公司个别员工为了达到自己的销量或者业绩跟你们推销的,那是他们个人的问题,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要是你们觉得存在的问题的话,你可以去告当时跟你们推销那个人,我可以帮你把那个员工开除。他们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那个业务员。

经济之声:慧娟,在这个案例采访过程中,你觉得哪些地方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

张慧娟:从这个案例当中可以提炼出很多信息。首先,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消费者非常多,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都有想挣快钱的心理,特别是彭先生本人,因为他自己身患疾病,需要一笔钱来进行治疗,所以当时被抓住了这样一个心理。而且他们共同的遭遇就是先小赚后大赔,而且一笔接一笔地赔,这相当于一个无底洞。其次,彭先生虽然上当受骗了,但他始终坚持维权的信念,这还是非常值得鼓励的,特别是他自己收集很多证据的这个行为。但反过来说,消费者个人或者投资者个人收集证据又非常困难,比如怎么证明这个交易所到底有没有找第三方银行来进行资金的托管,或者它到底有没有相关的现货原油的经营资质,从消费者本身讲,取证真的非常困难。再加上他现在遇到的一个情况就是投诉无门,虽然要回了两万元的损失,但还有两万多元的损失,他不知道怎么要。因为他的这个情况被警方认定为投资失利,不属于诈骗,那么怎么界定这到底是诈骗还是投资失利?他自己没有办法去发挥更多的能动性。

经济之声:刚才慧娟说到一个问题,就是警察说这不属于诈骗而属于投资失利,而我们消费者彭先生他认为这就是诈骗而绝不是投资失利。怎么来界定这两者?

裘叶:从目前的实践操作当中看,诈骗首先要有一个主观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像这样的平台交易其实是隐瞒一些相应的真实情况,它可能会说有相应的手续费,它挣的其实是手续费。如果它是正规经营,作为中间商,它挣相应的手续费是正常合理的。但是他会有相应的老师给你辅导,而这个辅导的过程,作为一个投资者必须要头脑清醒,到底听不听从他的意见。事实上很多时候这种原油交易或者是原来的白银交易也好,对于普通的投资者而言其实是很陌生的领域,一般都是老师说什么他做什么,这个时候就会使你没有相应的判断力,以至于变成了“投资失利”。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还得看主观目的的问题,所以判断诈骗还是投资失利,这个界限还是比较模糊。所以一般而言,对于警方来说,像这种案例可能确实是以投资失利为由,不予立案。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像这样的所谓的交易所其实已经给自己规避了相当的风险。还有一点,交易所和会员单位一股脑把责任推给业务员,说是业务员说的,我们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这样的做法能不能够站得住脚?如果这样做,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裘叶:这肯定是不行的。比如这个会员单位的业务员,他从事的是一个职务行为,他的这种职务行为是听从于会员单位或者交易所,应由他的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业务员身上。这是法律不予支持的。

经济之声:最近一段时间,类似的交易平台拉拢投资人进场,从事现货原油交易的情况很多。出现在我们的私人交往圈里况。面对这样的信息,慧娟你认为可能会存在哪些猫腻,消费者应该用什么样的心态来看待这个所谓的交易平台的交易和挣钱的方式?

张慧娟:我觉得最根本的还是秉持一个理念,即“天上真的不会掉馅饼”。即使通过投资的方式可以有一些收益,如果有那么大的收益率,能翻倍等等,对这种想法、这种字眼要特别警惕。

裘叶:国务院其实有发布相关的意见,这种交易所是要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的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最低一级应该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消费者在选择交易平台的时候,看它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果都没有,那肯定不是正规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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