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60万买到二手事故法拉利 索赔1440万
【导读】男子360万买了台二手事故法拉利,事后发觉上当,索赔1440万。《天天315》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据报道,重庆市江北区男子龚瑜两年前花360万元在渝北新南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后查出该车曾在杭州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40万元。今年5月7日,他将该4S店告上渝北区法院,不仅要求退还购置款,而且要按购买价的3倍即1080万元进行赔偿。日前,此案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原告龚瑜说,4S店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上明确写有“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145公里,车况完好”,2013年8月23日交车时,店方也承诺这辆法拉利算是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但开了一个多月后仪表盘和车体内部就出现异响。代理律师陈晔表示,被告方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但被告方:买方系检验完后接车,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涉案车辆交付时,原告已经确认车辆状况完好并负有检验义务,原告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因此被告根本构成欺诈。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不是欺诈,哪方更有道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作出了分析和评论。
李斌:首先这辆车曾经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只要二手车买卖的时候,发生过事故车,它的价格是很低的,一定会有折扣。如果你知道它是事故车,那可能就不买了,或者会以一个更低的价格来买。因此,这个事实对于成交足以构成重大的影响。问题是证据显示不出来这样的事实,而且合同里面约定的是车况完好,事故车的事实你有没有告知我。如果你明明知道,却隐瞒了这个事实,你就是消极欺诈。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4S店不能证明了它告知了买方,而且买方也确认了,那它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当然这台车的价值很高,1000多万,成了一个天价的赔偿额。北京高院发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它就是新车买卖,也是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车的划伤,但是在卖的时候,4S店没有告知买方。法院当时援引旧消法,判的退一赔一,也就是说这还是有先例的。
胡钢:所谓汽车品牌销售制度或者4S店制度,到了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应该说它的上位法严重违法了。我个人的理解是,这个4S店制度,这个联合的部门规章,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现在已经违反了我们的2008年的反垄断法。所以无论是法律也好,还是事实也好,我们现行的汽车销售的4S店制度,应当立即完全废止掉。
本案另一个焦点是车有没有问题,原告方龚先生表示,该车在2013年初曾一次性维修和更换前后轮、平衡块等20处地方。后在保险公司处得到证实,2013年1月29日该车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理赔金额为40多万元。有严重问题。
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
据龚瑜昨日称,2013年8月14日,他与该4S店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60万元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8月23日交车时店方再次口头承诺,除已行驶的公里数为3145公里,其他犹如新车,无任何问题。但使用一个多月后,他就发现仪表盘和车体内部出现异响,今年春节更被朋友察觉出问题。查询发现,该车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过。后保险公司证实,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发生碰撞,维修费40万元;该法拉利的原车主就是杭州和重庆这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某。
双方各执己见,这辆车到底有没有问题?
李斌:首先历史上发生过事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至于4S店辩称什么样的比例算重大维修,我个人觉得没有哪部规范性文件有这样的规定,而且这个是否“重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它的不同的理解。隐瞒事实本身是非常关键的。
胡钢: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质检总局关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实际上一个汽车别管它是什么汽车,根本就是三大件,发动机、电阻箱,还有品牌,根本就是三大件。我个人理解它如果发生了车祸,影响了这三大件的性能,我觉得这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我们的消费者买车,希望买到的是一辆对情况非常了解的车,如果确实存在这种重大隐瞒,直接影响到是否购物的决策,那么这里面是不是构成消保法第55条消费欺诈的情况,这里面有很多的东西要厘清。另外,这个交易行为中的卖方是谁?是那家所谓的汽车销售商4S店吗?如果是的话,原来那位车主的情况还没有交代清楚,如果实际的卖方是原车主,那4S店只是一个中间人或者代理人,这种情况不完全一样。
最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也各不相让,代理律师陈晔表示,依照消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60万元,并进行3倍赔偿即1080万元,合计1440万元。
代理律师丁梦宇称,被告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原告龚先生和登记车主施某某。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不适用于消法相关规定,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问题就出来了,首先这家4S店没有买卖二手车的资质,第二这个车的所有权也不在4S店,是有一个车主,4S店只是一个代理人。这个应该怎么算呢?
李斌: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涉及到合同当事人怎么确定,到底卖方是谁?我要看买卖合同,出卖方是不是4S店,第二个车辆目前登记在原车主个人的名下,但是机动车登记并不是一个所有权确认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在名义的登记车主到底是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他委托4S店,以4S店的名义卖了,这是一个经纪合同。如果是行纪合同,那还麻烦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合同的,你是要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你如果是委托,那应该是以原车主的名义作为出卖方,而4S店是代理人。也就是说,车辆的真实所有人是谁?这恐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这个案件的基础性事实。
【导读】男子360万买了台二手事故法拉利,事后发觉上当,索赔1440万。《天天315》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据报道,重庆市江北区男子龚瑜两年前花360万元在渝北新南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后查出该车曾在杭州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40万元。今年5月7日,他将该4S店告上渝北区法院,不仅要求退还购置款,而且要按购买价的3倍即1080万元进行赔偿。日前,此案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原告龚瑜说,4S店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上明确写有“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145公里,车况完好”,2013年8月23日交车时,店方也承诺这辆法拉利算是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但开了一个多月后仪表盘和车体内部就出现异响。代理律师陈晔表示,被告方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但被告方:买方系检验完后接车,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涉案车辆交付时,原告已经确认车辆状况完好并负有检验义务,原告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因此被告根本构成欺诈。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不是欺诈,哪方更有道理?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作出了分析和评论。
李斌:首先这辆车曾经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只要二手车买卖的时候,发生过事故车,它的价格是很低的,一定会有折扣。如果你知道它是事故车,那可能就不买了,或者会以一个更低的价格来买。因此,这个事实对于成交足以构成重大的影响。问题是证据显示不出来这样的事实,而且合同里面约定的是车况完好,事故车的事实你有没有告知我。如果你明明知道,却隐瞒了这个事实,你就是消极欺诈。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4S店不能证明了它告知了买方,而且买方也确认了,那它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当然这台车的价值很高,1000多万,成了一个天价的赔偿额。北京高院发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它就是新车买卖,也是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车的划伤,但是在卖的时候,4S店没有告知买方。法院当时援引旧消法,判的退一赔一,也就是说这还是有先例的。
胡钢:所谓汽车品牌销售制度或者4S店制度,到了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应该说它的上位法严重违法了。我个人的理解是,这个4S店制度,这个联合的部门规章,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现在已经违反了我们的2008年的反垄断法。所以无论是法律也好,还是事实也好,我们现行的汽车销售的4S店制度,应当立即完全废止掉。
本案另一个焦点是车有没有问题,原告方龚先生表示,该车在2013年初曾一次性维修和更换前后轮、平衡块等20处地方。后在保险公司处得到证实,2013年1月29日该车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理赔金额为40多万元。有严重问题。
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
据龚瑜昨日称,2013年8月14日,他与该4S店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60万元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8月23日交车时店方再次口头承诺,除已行驶的公里数为3145公里,其他犹如新车,无任何问题。但使用一个多月后,他就发现仪表盘和车体内部出现异响,今年春节更被朋友察觉出问题。查询发现,该车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过。后保险公司证实,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发生碰撞,维修费40万元;该法拉利的原车主就是杭州和重庆这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某。
双方各执己见,这辆车到底有没有问题?
李斌:首先历史上发生过事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至于4S店辩称什么样的比例算重大维修,我个人觉得没有哪部规范性文件有这样的规定,而且这个是否“重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它的不同的理解。隐瞒事实本身是非常关键的。
胡钢: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质检总局关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实际上一个汽车别管它是什么汽车,根本就是三大件,发动机、电阻箱,还有品牌,根本就是三大件。我个人理解它如果发生了车祸,影响了这三大件的性能,我觉得这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我们的消费者买车,希望买到的是一辆对情况非常了解的车,如果确实存在这种重大隐瞒,直接影响到是否购物的决策,那么这里面是不是构成消保法第55条消费欺诈的情况,这里面有很多的东西要厘清。另外,这个交易行为中的卖方是谁?是那家所谓的汽车销售商4S店吗?如果是的话,原来那位车主的情况还没有交代清楚,如果实际的卖方是原车主,那4S店只是一个中间人或者代理人,这种情况不完全一样。
最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也各不相让,代理律师陈晔表示,依照消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60万元,并进行3倍赔偿即1080万元,合计1440万元。
代理律师丁梦宇称,被告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原告龚先生和登记车主施某某。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不适用于消法相关规定,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问题就出来了,首先这家4S店没有买卖二手车的资质,第二这个车的所有权也不在4S店,是有一个车主,4S店只是一个代理人。这个应该怎么算呢?
李斌: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涉及到合同当事人怎么确定,到底卖方是谁?我要看买卖合同,出卖方是不是4S店,第二个车辆目前登记在原车主个人的名下,但是机动车登记并不是一个所有权确认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在名义的登记车主到底是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他委托4S店,以4S店的名义卖了,这是一个经纪合同。如果是行纪合同,那还麻烦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合同的,你是要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你如果是委托,那应该是以原车主的名义作为出卖方,而4S店是代理人。也就是说,车辆的真实所有人是谁?这恐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这个案件的基础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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