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网购商品存在价格乱象 网民购物需理性
【导读】中消协曝"双11"网购商品存在价格乱象,提示“双12”网民购物需理性。《天天315》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据报道,“双11”刚刚过去,“双12”又到了,记者发现,各大电商早早地就在商城首页上打出各种促销广告,不少剁手族刚刚抽身而出又要全情投入一把。不过,我身边的很多朋友对“电商大肆宣扬的打折到底有没有水分”还是心存疑问。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给出了一个权威的答案。
中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参与双11折扣活动的电商平台,选择购买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且标示折扣力度相对较大的商品,记录11月11日当天的价格折扣,并对后期价格进行跟踪调查。从3次价格调查结果可以看出,94款商品中,共有32款仍能以不高于双11价格购买。有20款商品宣称“已售完”或“已下架”以致价格无法明确查询。中消协报告认为,此次调查结果,凸显了电商平台在双11期间存在虚假折扣、优惠不实,价格标注混乱等三方面问题,同时提醒准备在“双12”狂购一把的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且慢出手。
对于这种现象,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李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作出了分析评论。
经济之声: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这种虚假优惠、虚假折扣的行为有没有违反价格法,法律在这方面又是怎么规定的?
邵桐:从商家自主经营权的角度来说,商家确实有很大的自由把控的空间,政府以及一些行政部门对它的有效监控手段并不多。另外,在价格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就包括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但是这条法律条文本身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是虚假的、令人产生误解的,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概念和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就很难举证。
经济之声:具体问题具体来分析一下,比如说“双十一”期间一些电商平台以“清仓价”、“限时抢购”、“史无前例”、“仅此一天”、“血拼24小时”、“逆天低价”等宣传语,算不算误导消费者?或者优惠价格报出来,过两天发现还那个样,这个算不算误导消费者?
邵桐:首先与促销之前某一段时间来对比,看这件商品是什么样的价格,然后与促销活动结以后一段时间的价格再来对比。比如工商总局发的条文里说,以活动促销前的一周时间,或是活动促销结束之后一周的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这种情况下,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就可以认定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如果不给出这种时间界限,那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这样就没有判断的标准了,我们也就得不到准确的结论。
李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提醒书里面已经提到,这些噱头的名词都是违法的,都涉嫌误导消费者。问题是有的时候,法律条文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明确清晰,那我们是不是就不能执法了?也不见得。首先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上打拼的时候,有一个基本的商业道德,而我们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就第一项诚实信用原则,在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的时候,可以用社会一般理性角度来观察,看是否符合通常被认可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认定这不是一个诚实信用的行为,就可以进行处罚。对一些突出的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除了要有禁止,还要有后果,这是我们所关注的。没有严格的法律后果作为制裁手段,恐怕也不足以制约这些违法行为。同时还需要考验我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我们节目曾报道过,今年“双11”前夕,国家颁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委价格监督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对网购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但是,仍然出现了价格方面的种种猫腻。那么,怎么样才能价格管理更加规范?
李斌:这个其实很困难,因为之所以要设计出这么多口号和噱头让你看的目不暇接,就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这本身没有任何值得非议的地方,但是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赚钱。如果同时很多人都这么干,成了一种潜规则,那作为经营者如果你特立独行、鹤立鸡群的,恐怕也生存不下去。我们只能建议消费者学会动态观测,发现规律,选择最好的时点出手。
【导读】中消协曝"双11"网购商品存在价格乱象,提示“双12”网民购物需理性。《天天315》聚焦本周消费投诉热点。
据报道,“双11”刚刚过去,“双12”又到了,记者发现,各大电商早早地就在商城首页上打出各种促销广告,不少剁手族刚刚抽身而出又要全情投入一把。不过,我身边的很多朋友对“电商大肆宣扬的打折到底有没有水分”还是心存疑问。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给出了一个权威的答案。
中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参与双11折扣活动的电商平台,选择购买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且标示折扣力度相对较大的商品,记录11月11日当天的价格折扣,并对后期价格进行跟踪调查。从3次价格调查结果可以看出,94款商品中,共有32款仍能以不高于双11价格购买。有20款商品宣称“已售完”或“已下架”以致价格无法明确查询。中消协报告认为,此次调查结果,凸显了电商平台在双11期间存在虚假折扣、优惠不实,价格标注混乱等三方面问题,同时提醒准备在“双12”狂购一把的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且慢出手。
对于这种现象,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李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作出了分析评论。
经济之声: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这种虚假优惠、虚假折扣的行为有没有违反价格法,法律在这方面又是怎么规定的?
邵桐:从商家自主经营权的角度来说,商家确实有很大的自由把控的空间,政府以及一些行政部门对它的有效监控手段并不多。另外,在价格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就包括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但是这条法律条文本身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是虚假的、令人产生误解的,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概念和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就很难举证。
经济之声:具体问题具体来分析一下,比如说“双十一”期间一些电商平台以“清仓价”、“限时抢购”、“史无前例”、“仅此一天”、“血拼24小时”、“逆天低价”等宣传语,算不算误导消费者?或者优惠价格报出来,过两天发现还那个样,这个算不算误导消费者?
邵桐:首先与促销之前某一段时间来对比,看这件商品是什么样的价格,然后与促销活动结以后一段时间的价格再来对比。比如工商总局发的条文里说,以活动促销前的一周时间,或是活动促销结束之后一周的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这种情况下,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就可以认定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如果不给出这种时间界限,那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这样就没有判断的标准了,我们也就得不到准确的结论。
李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提醒书里面已经提到,这些噱头的名词都是违法的,都涉嫌误导消费者。问题是有的时候,法律条文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明确清晰,那我们是不是就不能执法了?也不见得。首先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上打拼的时候,有一个基本的商业道德,而我们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就第一项诚实信用原则,在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的时候,可以用社会一般理性角度来观察,看是否符合通常被认可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认定这不是一个诚实信用的行为,就可以进行处罚。对一些突出的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除了要有禁止,还要有后果,这是我们所关注的。没有严格的法律后果作为制裁手段,恐怕也不足以制约这些违法行为。同时还需要考验我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我们节目曾报道过,今年“双11”前夕,国家颁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委价格监督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对网购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但是,仍然出现了价格方面的种种猫腻。那么,怎么样才能价格管理更加规范?
李斌:这个其实很困难,因为之所以要设计出这么多口号和噱头让你看的目不暇接,就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这本身没有任何值得非议的地方,但是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赚钱。如果同时很多人都这么干,成了一种潜规则,那作为经营者如果你特立独行、鹤立鸡群的,恐怕也生存不下去。我们只能建议消费者学会动态观测,发现规律,选择最好的时点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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