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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汉莎航空丢失价值7万欧元名表 汉莎称乘客违法

2015年01月19日 14:23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50117/t20150117_517454158.shtml

导读:乘客乘坐汉莎航空,行李箱被撬,价值7万欧元名表丢失,而汉莎航空称,名表在行李中乘客违法,赔偿金额起纠纷。

据《天天315》报道,1月10日,消费者杨先生在德国法兰克福以24700欧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百达翡丽女表,又以47000欧元的价格买了一块宝玑女表。

1月15日上午,杨先生乘坐汉莎航空航班回京后,发现托运的行李箱丢失。两天后,汉莎航空的工作人员将丢失的行李送还杨先生。

杨先生回忆当时情况说,“我们双方当场进行了检查。”行李箱锁扣有被撬的痕迹,行李锁丢失,行李扣是用两根塑料绳拴住的。打开行李后,杨先生发现两块手表丢失。随后,他和汉莎航空就检查行李箱的结果进行了书面签字确认。

此后,杨先生书面致函汉莎航空,要求赔偿。但汉莎航空以不能确定行李中确实放过两块表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杨先生认为,德国法兰克福机场办理行李托运和退税的流程是,如果行李里有需要退税的商品,需要和机场办理登机手续人员说明,他们会在有退税商品的行李上贴一个标签。

然后,旅客自己把行李拿到海关办事处,海关人员查看退税单并检查退税商品是否在托运的行李里,检查后在退税单上盖章,有退税商品的行李直接放在海关,旅客不能再接触。

因此杨先生认为,他购买手表的退税单上有海关的章,杨先生也收到了退回的税款,这些证明行李里确实存放了丢失的手表。

与汉莎航空协商无果后,杨先生将他们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赔偿手表损失71700欧元,赔偿行李箱损失3000元。

法庭上,汉莎航空公司称,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应放入行李箱中退税,认定是消费者违法。

汉莎公司还认为,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原告如何没有进行保价,即便物品丢失,航空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131特别提款权,折合1213欧元。所以即便手表在行李箱中丢失,公司的赔偿金额也应在此限额内。

据法院调查,杨先生虽然提交了德国海关在为他办理退税手续后在行李上贴的盖有海关印章的标签,但这一标签上仅写有“根据乘客要求将此行李简短标记为※※”字样,没有注明具体退税商品的名称。

而汉莎航空在其网页“行李服务指南”中说明“所有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掌上电脑、重要文件、身份证明、首饰等,应放置于您的手提行李内”。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托运行李中商品的退税流程,难以看出退税人在获得海关退税章后至实际托运期间,全部办理退税的商品都完全脱离了退税人的控制。况且,原告退税商品中还有一套西服,西服办理了托运。海关出具的行李标签存在仅针对该托运西服而非涉案手表的可能。因此,法院难以确定手表在托运行李箱中,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同时,法院确认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撬过的事实。

最终,2014年8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汉莎航空赔偿杨先生行李箱损失1000元,驳回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后,杨先生上诉。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商务部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对此进行解读。

国内航线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及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为100元/公斤。

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公约》在行李损失赔偿这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131特别提款权,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乘客在托运行李时,要履行向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其行李中有什么、值多少钱,然后按照承运人要求的费用,对托运的行李进行保价,这样在乘客行李发生丢失后,才能享受到超过公约规定的特别提款权限额的经济赔偿。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6条规定,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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