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须试用 “洗洗更健康”式广告被指难以自证
【导读】《广告法》修订,规定明星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邀明星代言产品是赚眼球的办法;对于很多明星而言,也乐此不疲地不拒绝赚快钱。不过,眼下这种趋势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在8月25日,《广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明星将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条当然大家很好理解,比如说给这个产品做代言的话,必须要用过,效果怎么样必须心知肚明,必须尽比较全面的审查业务,这样才能够去代言这样一个产品。这个规定出来了,很多的人都在质疑可操作性到底怎么样?怎么来证明真的使用过?使用过但是效果到底怎么样呢?其实也并不了解。操作性是不是能够保证,这是大家最关心的。商务部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认为,明星必须谨言慎行,否则风险很大。
赵萍:操作性反证一下可能就会更明显一些,就是在执法过程当中,当广告出现问题的时候,那么明星肯定就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发达国家其实他们也没有说在这个广告制播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明星提供证据他曾经用过,但是如果相应的广告播出的时候,首先是明显违反常理,比如说像迈克尔杰克逊就曾经为百事可乐做过广告,但是后来人们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因为碳酸饮料又容易长胖又不健康等等,因此迈克尔杰克逊名声扫地。另外还有很多明星做了虚假广告之后,广告被人家投诉,然后查证中间做了假证,那么可能会面临高额的罚款,曾经有一个好莱坞明星就因为做了一个虚假广告,就被罚了50万美元。还有更严重的,不只是罚款,可能还是要被判监禁,所以我想对于明星来说,可能事前你不需要提供证明,但是如果一旦发现这个广告是做伪证的,是虚假的广告,可能面临的风险比较大,这就导致明星必须谨言慎行,你代言的东西必须是你真正体验过的,而且你的确认为是非常好的,否则的话你的风险是很大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明星代言需要做出必要的第三方审查。
胡钢:“见证”这个词据我了解,更多的是来自于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再往上推可能更多来自日本法和德国法,它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所谓的广告代言人或者公众人物做一个推荐性表述的话,他是推荐并且是证明性的话,因为往往会说某个广告某位明星或者说公众人物,说某某产品或者服务非常好,我用过很好,或者说好极了,那他利用大公众人物巨大的影响力自然会对我们公众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而我们看到确实存在一些,甚至是匪夷所思的情况。
经济之声:假如他的表述里头没说什么非常好,只是模糊的说什么什么产品,假设某某产品洗洗更健康,那你说这算什么?
胡钢:比如说洗洗更健康,实际上是一个很危险的词,你说“洗洗更健康”,你有什么证据?你有什么证据说首先什么叫洗洗?什么叫更健康?你有多少的实验数据,有多大的样本量,你才能说这句话,而且我们现在看到实际上有些这种代言的行为是,甚至到了某位男性为某个妇女的产品做代言,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我觉得从道德来说,可能也有点小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广告的明星代言对他进行适当的归置,比如说设置要求它承担连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事实上这件事情我们就不要把它想象的太过完美。举个例子,我们前些年因为三鹿事件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方面的广告代言也是有这么一个连带责任的要求,当时也有众多的明星出来说,这个完全不合理等等,因为以前明星的日子过得太好了,他可以每天收代言费,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现在至少法律上规定说你可能要负责任,那么他在接受广告的时候,那么你起码应该做一些最基本的这种审查,比如说对方广告主的主体身份,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身份,除了广告主给予提供的资料,你是不是有必要通过一种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第三方的审查,应该这个审查的费用可能和你的代言费来说九牛一毛,但是可以有效管控你代言者的法律风险,同时管控好了,也就是对我们消费者福祉是一个促进。
经济之声:您再给我们解释一下,如果他自己没管控好,也没找第三方来进行审查的话,出了问题他会付的代价是不是比原来会更大?
胡钢:是这样。
经济之声:大到什么程度?
胡钢:我记得好像最近有一位非常著名的篮球明星,他因为推荐了某个保健食品,请注意是食品,这就落入到《食品安全法》管辖的范畴,然后有位消费者就把这位篮球明星,和这个厂商,还有包括销售商一块告了,当然索赔的数额可能是个象征性的,但是毕竟体现出了这位明星他是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存在过错的话他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赵萍:我觉得这个规定其实可能对我们国家最重要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广告本身的一些监管方面,更多的体现是对一种道德的重建,那么对于明星来说,其实很多电影明星,歌星还有体育明星等等,其实明星本身你之所以成为明星最重要的是在那个领域很专业。
经济之声:对这个社会的道德观有什么影响?
赵萍:在上个世纪七十、八十年代之前明星代言是很少的事情,明星有,但是没有明星代言,因为明星的主业是他们所从事的这些行业,比如说影视、体育、文艺等等。那么明星代言也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他成为明星收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这个政策的出台就会让明星知道他们代言其实是有底线的,不能够说见钱眼开,那么这个新规给明星代言这样一个底线,首先你不能违法,如果要违法的话可能你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会面临着道德方面的谴责,你的形象会受损,因为很多明星都有一些“脑残粉”没有理由的就相信明星说的话,因此如果你犯法之后这些“脑残粉”可能会跑很多,他们不再“脑残”了,另外一个可能明星也会受到这个产品风险连带责任的追究,这个数额也可能会是比较大,风险很大,所以有选择的代言是对消费者负责,对“脑残粉”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经济之声:因为明星他是有一个公众形象的,应该说这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对他们来说非常的重要。这个公众形象到底维护得怎么样,就看各位明星自己了。
【导读】《广告法》修订,规定明星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邀明星代言产品是赚眼球的办法;对于很多明星而言,也乐此不疲地不拒绝赚快钱。不过,眼下这种趋势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在8月25日,《广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明星将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没有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条当然大家很好理解,比如说给这个产品做代言的话,必须要用过,效果怎么样必须心知肚明,必须尽比较全面的审查业务,这样才能够去代言这样一个产品。这个规定出来了,很多的人都在质疑可操作性到底怎么样?怎么来证明真的使用过?使用过但是效果到底怎么样呢?其实也并不了解。操作性是不是能够保证,这是大家最关心的。商务部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认为,明星必须谨言慎行,否则风险很大。
赵萍:操作性反证一下可能就会更明显一些,就是在执法过程当中,当广告出现问题的时候,那么明星肯定就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发达国家其实他们也没有说在这个广告制播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明星提供证据他曾经用过,但是如果相应的广告播出的时候,首先是明显违反常理,比如说像迈克尔杰克逊就曾经为百事可乐做过广告,但是后来人们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因为碳酸饮料又容易长胖又不健康等等,因此迈克尔杰克逊名声扫地。另外还有很多明星做了虚假广告之后,广告被人家投诉,然后查证中间做了假证,那么可能会面临高额的罚款,曾经有一个好莱坞明星就因为做了一个虚假广告,就被罚了50万美元。还有更严重的,不只是罚款,可能还是要被判监禁,所以我想对于明星来说,可能事前你不需要提供证明,但是如果一旦发现这个广告是做伪证的,是虚假的广告,可能面临的风险比较大,这就导致明星必须谨言慎行,你代言的东西必须是你真正体验过的,而且你的确认为是非常好的,否则的话你的风险是很大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明星代言需要做出必要的第三方审查。
胡钢:“见证”这个词据我了解,更多的是来自于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再往上推可能更多来自日本法和德国法,它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所谓的广告代言人或者公众人物做一个推荐性表述的话,他是推荐并且是证明性的话,因为往往会说某个广告某位明星或者说公众人物,说某某产品或者服务非常好,我用过很好,或者说好极了,那他利用大公众人物巨大的影响力自然会对我们公众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而我们看到确实存在一些,甚至是匪夷所思的情况。
经济之声:假如他的表述里头没说什么非常好,只是模糊的说什么什么产品,假设某某产品洗洗更健康,那你说这算什么?
胡钢:比如说洗洗更健康,实际上是一个很危险的词,你说“洗洗更健康”,你有什么证据?你有什么证据说首先什么叫洗洗?什么叫更健康?你有多少的实验数据,有多大的样本量,你才能说这句话,而且我们现在看到实际上有些这种代言的行为是,甚至到了某位男性为某个妇女的产品做代言,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我觉得从道德来说,可能也有点小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广告的明星代言对他进行适当的归置,比如说设置要求它承担连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事实上这件事情我们就不要把它想象的太过完美。举个例子,我们前些年因为三鹿事件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方面的广告代言也是有这么一个连带责任的要求,当时也有众多的明星出来说,这个完全不合理等等,因为以前明星的日子过得太好了,他可以每天收代言费,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现在至少法律上规定说你可能要负责任,那么他在接受广告的时候,那么你起码应该做一些最基本的这种审查,比如说对方广告主的主体身份,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身份,除了广告主给予提供的资料,你是不是有必要通过一种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第三方的审查,应该这个审查的费用可能和你的代言费来说九牛一毛,但是可以有效管控你代言者的法律风险,同时管控好了,也就是对我们消费者福祉是一个促进。
经济之声:您再给我们解释一下,如果他自己没管控好,也没找第三方来进行审查的话,出了问题他会付的代价是不是比原来会更大?
胡钢:是这样。
经济之声:大到什么程度?
胡钢:我记得好像最近有一位非常著名的篮球明星,他因为推荐了某个保健食品,请注意是食品,这就落入到《食品安全法》管辖的范畴,然后有位消费者就把这位篮球明星,和这个厂商,还有包括销售商一块告了,当然索赔的数额可能是个象征性的,但是毕竟体现出了这位明星他是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存在过错的话他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赵萍:我觉得这个规定其实可能对我们国家最重要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广告本身的一些监管方面,更多的体现是对一种道德的重建,那么对于明星来说,其实很多电影明星,歌星还有体育明星等等,其实明星本身你之所以成为明星最重要的是在那个领域很专业。
经济之声:对这个社会的道德观有什么影响?
赵萍:在上个世纪七十、八十年代之前明星代言是很少的事情,明星有,但是没有明星代言,因为明星的主业是他们所从事的这些行业,比如说影视、体育、文艺等等。那么明星代言也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他成为明星收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这个政策的出台就会让明星知道他们代言其实是有底线的,不能够说见钱眼开,那么这个新规给明星代言这样一个底线,首先你不能违法,如果要违法的话可能你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会面临着道德方面的谴责,你的形象会受损,因为很多明星都有一些“脑残粉”没有理由的就相信明星说的话,因此如果你犯法之后这些“脑残粉”可能会跑很多,他们不再“脑残”了,另外一个可能明星也会受到这个产品风险连带责任的追究,这个数额也可能会是比较大,风险很大,所以有选择的代言是对消费者负责,对“脑残粉”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经济之声:因为明星他是有一个公众形象的,应该说这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对他们来说非常的重要。这个公众形象到底维护得怎么样,就看各位明星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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