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召回制度引关注 正牌售后不正规猫腻多
【导读】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余波未平,深圳沃尔玛又被曝“过期肉制作熟食”黑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引发关注;国务院首次提出“门票公益性”概念,严格控制公共资源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游客期待能真正解决门票贵问题。消费者购买正牌手机、电脑产品后去官方维修点维修,发现售后业务被外包出去,猫腻多、靠不住。本期《天天315》与您共同关注本周消费热点。
今天和大家一起聚焦本周消费热点。邀请到的嘉宾是: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吴永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
深圳沃尔玛被曝“过期肉制作熟食”黑幕 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引发关注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过期肉事件风波还未平息,深圳沃尔玛又被曝出用过期肉制作熟食、生虫大米制作快餐等黑幕。 深圳洪湖沃尔玛一名资深员工向媒体曝光了他偷拍的食品加工内幕,他爆料称,大量超过七天保质期的冷鲜家禽被沃尔玛用于制作熟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忧虑的底线。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8月6日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
经济之声:先请李斌律师给大家解释一下,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有没有关于问题的食品召回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李斌:这是有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就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要警示同时要通知消费者向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比如说食药监相关管理部门。
经济之声: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感觉召回食品的企业非常少,吴永强先生您是不是也有同感?
吴永强:是,出现问题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召回的确实是确越来越少。
经济之声:为什么?是因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还是什么原因?
吴永强:我觉得这里可能有几个层面,一个是对于食品安全,我们的要求,包括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或者说不够严苛。第二,这些违规的企业自身的行为也缺乏一个行业自律和道德自律。第三,对这方面舆论监督可能有待于更广泛的加强。
经济之声: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先从法律层面分析开始。李斌律师刚才您说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要召回的,但是我们的感觉是召回的企业非常少,从法律层面您觉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够细致吗?可操作性怎么样?
李斌:之前国家质监总局规定过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也对相关情况召回措施流程以及相关责任做了规定。我觉得现在之所以很多食品问题没有被召回,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首先是行政责任严厉与否。如果我们发现一个企业的食品应当被召回的它没有召回,因为它不符合安全标准。事后我们的监管部门能否对它进行严厉的出发,当然罚款也好,整顿也好甚至吊销许可,这是一个行政处罚的层面。但我认为对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似乎全社会应该加上一个联动的措施,比如将它纳入到一个不诚信按的黑名单当中去,将来企业的每一步行为都将受到限制,它会背上一个不诚信的污点,这样我相信可以促使企业来经营。因为我们知道马克思过去说过,如果资本有50%的利润,那么它就敢于对抗法律,如果是100的那它可以藐视一切法律,如果是300%,它就敢说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背绞死的风险,因此资本是逐利的。指望着企业家的血管流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一种奢求,道德的自律来自于他律的约束,当这个市场形成一个很规范有序的,监管有力的,舆论监督非常非常能够达到公开透明充分状态的时候,我相信企业对利润和责任这个过程中它会做出一个明确。所以从法律层面讲,要靠制度建设,还是要靠除了处罚之外,要靠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才能够迫使企业从迫不得已转化成自觉的行动,增强它的道德水准,这样才会有好的治理的局面。
经济之声:要让企业真正能够做的比较到位,在召回方面看来还是需要多方共同来努力。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以美国为例,自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颁布开始,美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后,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拓展到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目前日本、韩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我们国家其实大家比较熟悉的可能是汽车行业有召回制度,其他不知道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至少我们消费者层面来说,好像召回的产品非常的少,这种事件我们似乎都没有看到过,为什么我们在这方面进展比较缓慢?
吴永强:其实刚才除了我们刚才提到的一些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发生问题的这些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它所获取的利润跟它发生违法行为的时候付出的代价相比来讲,可能是非常大的一个悬殊,所以会冒着非常大的可能惩戒的风险。但是即便是被惩戒了,对利润影响来讲可能是九牛一毛。首先一个大的前提背景是对于我们国家来讲,现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应该说用句老话“所在者皆是也”到处都是。出现这种现象不是我们想象中的路边的小摊小贩这样一些常规性的不入流的机构,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甚至这些国际性的企业,跨国性的巨头的企业,行业里头的航母级的企业,都一二再,再而三的,不管是像我们今天提到的沃尔玛,甚至家乐福甚至还有很多国际汽车巨头,这就说明这样一个问题是非常严重和深度化了,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句老话,“要言行重点,是乱世用重点”,对于食品安全这个行业领域绝对属于乱世,要加大违法成本,让他们违规到想一想都肝颤的程度。我们以本周发生的一个食品召回事件为例,看一看消费者想要退货有多难:
本周,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第二季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中,发现亨氏公司生产的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严重铅超标。亨氏已召回四个批次的问题食品,并称铅超标是由于生产原料的设备更换零件导致的,属于偶发性点状污染。亨氏在其官网发布《亨氏召回四个批次“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产品》的公告,并在其官方微博还发布了受影响批次产品的退货操作流程。
但是,消费者汪先生向我们反映,亨氏对待消费者诚意不够:首先,亨氏发现问题食品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公之于众,而是待召回产品后才通知消费者?此外,汪先生说打不通退货热线电话。亨氏在公告中称,消费者可以拨打400电话办理退货、退款等。但家住杭州越秀区的汪先生说,他得知亨氏米粉铅超标的消息后立刻就想到了退货,但在工作时间多次打去电话都没有打通。
经济之声:二位认为,企业什么样的召回流程才是最有诚意的,不会影响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
李斌:首先当生产者发现它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时候,应当采取召回的措施,召回怎么办?难道仅仅是通知销售者吗?下架、停止销售吗?还不够。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消费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食品它不是耐用消费品,它是即食的,如果你晚些时候,我已经吃到肚子里了。你还怎么召回呢?但是问题在于什么呢,尤其有些食品我们没办法直接联系到消费者的,它不像汽车4S店都有车主的相关信息,那我们没电话怎么办?你通过广播、电视、媒介、报纸刊物,你要在第一时间广而告知,让那些买过你可能有缺陷产品的那些消费者,能够主动的来配合这个召回,把这个产品送回去,那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不理解为什么召回之后才通知消费者,这里面存在着一个逻辑上的问题,那你召回的措施,既是针对经营者的,也是针对消费者的,尤其是消费者因为他是最终食用食品的,食品可能存在批次缺陷,如果被他食用之后可能造成损害。而召回制度的根本,是一个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所以做有罪推定。你这个产品都是不合格的,马上召回,而有一般已经卖出去的,在消费者手中,那你怎么能够确保你的热线畅通呢?所以我觉得消费者觉得按照它官方网站公布的渠道和流程我无法执行退货,马上向食药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经济之声:如果去找商场、超市可以吗?
李斌:当然可以,但问题你得有相关的销售小票,因为商场它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是相对的,必须证明商品是在这卖的,因为我不是独家代理经营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者它无论是通过哪个渠道销售的,只要是流通出去的产品,那你都得无条件接受,因为你召回了。所以这个情况我觉得他可以去投诉,去举报都没有问题,所以我们就提示,作为经营者,作为生产厂家,能不能够真的能够把你的承诺兑现给消费者,我相信这是对消费者商业信誉的评价标准。
吴永强:我觉得我们可以不妨跳出对个案的认知,然后从共性的角度来讲,首先作为一个出现问题的企业,在召回的时候不要拖泥带水,干干脆脆的来召回,不要找任何理由和借口。另外,从共性的角度来讲,不外乎这么三个过程,一个是事前的防范过程,一个事中的监督过程,还有一个事后的惩戒过程。事前的防范比如说不管制订相关的行业法规也好,相关的约束机制也好,让所有参与这个行行为,尤其是作为生产方甚至包括消费者我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依据的东西是什么,法理和权利,事中监督就是出现问题之后,不管食品的或者其他类型的产品缺陷有相应的跟进机制,到哪个环节该销毁该下架或者说该什么赔,还有就是事后惩戒,就是刚才我们也提到加大违法成本力度,所以这三个环节如果都要贯穿到位执行到位,我想它起到的作用可能对于普遍性来讲会有比较大的好处。
经济之声:我们再来说说赔偿的问题,刚才李斌律师你也谈到食品召回它还有它的特殊性,我们要召回非常的及时,一不小心我们可能就吃到肚子里去了。比如米粉的事件,假设我的孩子已经吃了严重铅超标的亨氏米粉,我们现在还很难判断这个孩子是不是有一个非常不良的反应,因为大家铅超标可能会导致儿童多动等等,但是孩子很小我们还很难判断,所以在这一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李斌: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考虑两方面民事责任,第一是违法责任,如果你保留了相关的销售小票,而又有证据证明这是铅超标的产品你就可以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了。但问题是如果你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要10倍的价款赔偿金,这个时候你就要证明销售商明明知道它铅超标还要进行销售,这个实际上你是证明不了的,但是没有问题,但是你可以向生产商举证,要求索赔,因为生产商无论它知道不知道,只要它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它都必须承担10倍价款赔偿金的责任,这是无过错的。当然了这是一个违法责任,如果是侵权责任,那就涉及到说我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比如说对于生产商来说它跟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我不是买你的产品,我是通过经销商买的,这个时候其实10倍赔偿金我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侵权责任。但问题是,孩子有没有因为铅超标的米粉,吃出来身体上的伤害来,现在不确定,当你不确定的时候,没有一个临床诊断的时间,很显然孩子症状没出现的时候,你是没办法主张别的赔偿的,但问题如果孩子出现某种症状了,但是我也不敢确定他是不是铅超标的米粉造成的,这个时候没有关系。最高法院实际上对于这种案件举证责任加大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的,比如说我现在能证明我买了这个产品了,这产品是不符合标准的,现在又有临床诊断,说是我得的这个病,我就可以初步证明这个产品和这个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了,这时候我就起诉生产厂商,你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它要是不赔偿,它必须提出一个反证来,证明我的产品第一个符合标准,它很显然已经不符合了,它必须证明第二个,就是我的产品虽然不符合安全标准,但是跟你的疾患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你去想你能证明的了吗,一天吃那么多种食品呢,而且这个食品中毒有一个蓄积性的过程,很复杂的,但是如果它证明不了,那你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实际上因为这次伤害,支付的医疗费也好,误工费也好,营养费也好等等你只要有票据证明的都可以向它索赔,这就是说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加大了侵权方的举证责任,这也是非常重要。另外,如果生产的产品有缺陷的,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果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吃掉了之后死亡了,或者健康严重受损了,这个时候赔偿的额度是更大的。按照消法55条规定,你现在要赔偿我的损失比如说50万,赔偿完之后我还可以要求你加倍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个侵权法47条有规定,都是针对产品责任的,那这个时候怎么办?我所受损失2倍以内的赔偿,我的损失是50万你先赔了我,2倍以内我按2倍主张包括2倍,我再让你赔100万,这等于说惩罚性赔偿加上原来的损害赔偿,一共可以达到3倍,最高是3倍,但是能不能到2倍,这是要司法有一个裁量权的问题,但是我可以主张150万的赔偿。因此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就像吴先生说的加大违法成本,罚的你心颤肝颤胆也颤,让你不敢去想,我觉得从民事责任承担上我们还是有办法的。
吴永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借用一个法律界的术语,李律师是专业人士,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以往在刑事司法方面一直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一个辩论好多年。因为我们强度所谓有罪推定,欧美是强调无罪推定,我倒是觉得在食品安全方面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来讲不妨借鉴参考一下有罪推定的思路。就是说你只要卖这个商品,只要这个商品,你应该对它的安全品质做负责做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我就可以意识认为你事先知道比如说吃了这个东西就有铅超标,就会带来多动症,甚至带来若干年十几、二十年的一系列后遗症。我觉得这样也是一种严苛法律的体现,对于消费者来讲,当然这是一个很庞大很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能不能启动和实施要做很多努力。
李斌:刚才了我考虑的是结果,我们的路径是不一样的。从法律的层面来讲,我们要建设法制国家,那必须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有充分的依据,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实都是这样要。刑事要求是无罪推定,或者起码是说你不能有罪推定。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我们知道是公权利行使,必须符合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你不得行使,它不像我们私权利没有禁止我可以进入,但是你公权利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才可以。当然了对于刚才你所说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从民事方面就是生产商是无过错责任,我只要你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有安全缺陷的时候,你就要承担责任,而对于销售商它是过错责任,因为产品不是我生产的,我只是一个经销的过程,如果我在储存保管这个过程中没有因为我的行为造成产品出现问题,我也不知道它有缺陷我去卖,它实际上它是不承担最终责任的。但是对于民事责任承担,它跟销售者是连带责任的,必须连着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当你赔偿完之后,转回身去向生产者追偿,因为它是最终责任承担者,而法律也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它也是有一系列相关的要求的。比如采购食品原料,要验明许可,还有合格证明,生产的环节是要有质量标准的把控,出厂的时候还应当检验一下是否合格,这都是企业生产者的义务。而作为销售商我进货、检查、验收,要严格的储存,经常清点,像超市的产品要经常清点。
吴永强:我觉得可能是一个认知观念上的问题,甚至联系到最近热播的邓小平电视剧,我觉得其中很重要就是解决思想,打破以往的旧有意识。比如刚才我们所推论出来的,你是因为按照现有的一些法律体系设定的指导方向,然后你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如果说我们颠覆现有的认识上,就强调我以人的健康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然后逆推过来,比如要求生产商也罢,要求销售商也罢对它再严苛的要求,那么你想一想,这就不为过了。如果说我们法律的建设是我们确实是安全法来行使行政权,不是说简单的一个拍脑袋,但是这个法如果说在侧重点方面,把人的健康生命安全权益放在一个首要重要的位置上,其他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款的制订其实是在这个之下来推进的。
经济之声:我也能够理解吴永强先生的观点。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我们也期待企业生产者能够真正的担负起责任,在监管方面我们觉得事中和事后监管已经提出来了,但是在做的方面还不太到位。我们期待在这方面能够有更好的一个进步,让消费者能够真正吃的放心,能够获得生命财产方面很好的保障。
正牌手机电脑售后不正规 维修猫腻知多少?
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坏了,很多消费者会选择找品牌店进行售后维修,觉得这样的官方维修点会更规范。但是也有不少消费者反映,这些维修点也不一定靠得住。记者走访多家品牌维修点,发现了其中不少猫腻。
重庆的杨女士最近跑了某知名品牌的三家维修点更换笔记本风扇,结果两家报价250元,一家报价150元。杨女士很迷惑,这品牌店价格怎么还不一样?记者来到杨女士说的报价150元的维修点,发现这家授权维修店的墙上,还标有“电脑医院,各大品牌IT产品专业维修“字样。记者致电该品牌客服热线,客服证实这家确实是官方的授权维修点,所有授权维修点都是统一报价。
记者再三询问,该维修店工作人员表示,更换风扇,选择在该店走官方维修渠道需250元,而选择普通维修只需150元,两者耗材完全一样。
那么,送去售后服务点的电脑到底在哪儿维修呢?
记者在武汉一家个体店铺看到,一些“熟客”拿着待修电脑找店主小冯,简单说几句就走了。小冯说,这就是品牌售后的人,“比如换主板,我们收2000多元,而官方换主板价格高出近1倍,如果他找我们换的板子2000多,而报给客户4000多,客户还以为是官方更换的。”小冯表示,如果在他这儿更换配件,配件不可能由官方提供。
据记者了解,所有的厂商都规定售后点不能自己维修,但是过了保修期的机子不在这个规定范围内。于是很多售后点设有专门修理保外机子的人员,或者直接跟私人维修店建立业务往来。这里面,会有哪些猫腻?
经济之声:针对这些正牌手机、电脑产品售后不正规的种种鱼龙混杂的情况,消费者应该怎么应对?如何维权?
李斌:我觉得作为生产厂家应当公示出来,指定的维修点到底是你自身的维修点,还是转委托的维修点,如果说你的价格不一样,消费者根据市场定价可以选择你官方的维修点,因为原装正品的更保障,还可以选择比较低价的,但是性价比可能更适合我的那些经营过家品牌店的,多家授权的店,应该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渠道。
吴永强:其实这个跟我们刚才提的有类似的现象,中国是电子消费品的大国,光手机一年都卖10亿部。其实我们拿到这个后面的说明书都有我的维修点,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都有维修点,那是说明是公示了,可是你就是找到这个维修点之后,他收了你的东西,他转身去草台班子,跟你要300块钱的维修费,草台班子他150块钱转包出去了,所以这是一个关键问题,我觉得在这一块消费者是弱势。刚才李律师一直强调说先有法律没有授权这个,我们把现有的这些规章制度是不是可以颠覆性看待一下,以往定订立未必适合现在的正确,现有正确的未来也是未必是正确的。
经济之声:就是我们知道要重点治乱,当然现在这是我们一个期待,从先行的这个法律和操作层面来看,我们的消费者应该怎么样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李斌: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说在三包期之内,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厂商的承诺义务,约定义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是一个合同的从义务,你交付了产品,并且转移所有权给我,买卖合同结束。当然你承诺有一个维修的义务,如果你把维修的义务擅自包给不是合同当事人你自己去做了,那么给他人去做那是一个违约行为。第二,如果说过了保修期之后,实际上是一个承揽合同维修,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你就把这个承揽的主要业务包给次承揽人去承揽进行维修操作,实际上我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损失可以赔偿损失,这是一个民事法律,你要知道很多人不愿意这样去做,它实际上是划不来的,当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我也很理解吴先生的心情,可能代表了很多消费者的心情。但问题在于,我们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层的运行必须依法运行,这是建设法制国家必须的,有一个法学家说过恶法益法你必须遵守,当然我们认为先行的法还不算是恶法,只是可能在某些监管的层面缺乏一些实际的操作,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能落实到实处吗?我们希望政府部门要作为,一定要确实履行监管职责,并且执行相关的惩处,可以在法定的限度内,最高限的进行罚款,进行整顿没有问题,但是它还没逾越法律的规定范围,只是现在很多问题在于法律有规定,行为在这儿摆着,大家都知道,但是没有人去管,这是一个政府不作为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最值得注意的。
经济之声:我们也提示大家,在电子产品维修过程当中,确实有一些猫腻,大家还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导读】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余波未平,深圳沃尔玛又被曝“过期肉制作熟食”黑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引发关注;国务院首次提出“门票公益性”概念,严格控制公共资源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游客期待能真正解决门票贵问题。消费者购买正牌手机、电脑产品后去官方维修点维修,发现售后业务被外包出去,猫腻多、靠不住。本期《天天315》与您共同关注本周消费热点。
今天和大家一起聚焦本周消费热点。邀请到的嘉宾是: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吴永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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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过期肉事件风波还未平息,深圳沃尔玛又被曝出用过期肉制作熟食、生虫大米制作快餐等黑幕。 深圳洪湖沃尔玛一名资深员工向媒体曝光了他偷拍的食品加工内幕,他爆料称,大量超过七天保质期的冷鲜家禽被沃尔玛用于制作熟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忧虑的底线。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8月6日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
经济之声:先请李斌律师给大家解释一下,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有没有关于问题的食品召回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李斌:这是有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就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要警示同时要通知消费者向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比如说食药监相关管理部门。
经济之声: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感觉召回食品的企业非常少,吴永强先生您是不是也有同感?
吴永强:是,出现问题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是召回的确实是确越来越少。
经济之声:为什么?是因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还是什么原因?
吴永强:我觉得这里可能有几个层面,一个是对于食品安全,我们的要求,包括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或者说不够严苛。第二,这些违规的企业自身的行为也缺乏一个行业自律和道德自律。第三,对这方面舆论监督可能有待于更广泛的加强。
经济之声: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先从法律层面分析开始。李斌律师刚才您说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要召回的,但是我们的感觉是召回的企业非常少,从法律层面您觉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够细致吗?可操作性怎么样?
李斌:之前国家质监总局规定过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也对相关情况召回措施流程以及相关责任做了规定。我觉得现在之所以很多食品问题没有被召回,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首先是行政责任严厉与否。如果我们发现一个企业的食品应当被召回的它没有召回,因为它不符合安全标准。事后我们的监管部门能否对它进行严厉的出发,当然罚款也好,整顿也好甚至吊销许可,这是一个行政处罚的层面。但我认为对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似乎全社会应该加上一个联动的措施,比如将它纳入到一个不诚信按的黑名单当中去,将来企业的每一步行为都将受到限制,它会背上一个不诚信的污点,这样我相信可以促使企业来经营。因为我们知道马克思过去说过,如果资本有50%的利润,那么它就敢于对抗法律,如果是100的那它可以藐视一切法律,如果是300%,它就敢说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背绞死的风险,因此资本是逐利的。指望着企业家的血管流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一种奢求,道德的自律来自于他律的约束,当这个市场形成一个很规范有序的,监管有力的,舆论监督非常非常能够达到公开透明充分状态的时候,我相信企业对利润和责任这个过程中它会做出一个明确。所以从法律层面讲,要靠制度建设,还是要靠除了处罚之外,要靠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才能够迫使企业从迫不得已转化成自觉的行动,增强它的道德水准,这样才会有好的治理的局面。
经济之声:要让企业真正能够做的比较到位,在召回方面看来还是需要多方共同来努力。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以美国为例,自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颁布开始,美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后,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拓展到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目前日本、韩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我们国家其实大家比较熟悉的可能是汽车行业有召回制度,其他不知道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至少我们消费者层面来说,好像召回的产品非常的少,这种事件我们似乎都没有看到过,为什么我们在这方面进展比较缓慢?
吴永强:其实刚才除了我们刚才提到的一些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发生问题的这些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它所获取的利润跟它发生违法行为的时候付出的代价相比来讲,可能是非常大的一个悬殊,所以会冒着非常大的可能惩戒的风险。但是即便是被惩戒了,对利润影响来讲可能是九牛一毛。首先一个大的前提背景是对于我们国家来讲,现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应该说用句老话“所在者皆是也”到处都是。出现这种现象不是我们想象中的路边的小摊小贩这样一些常规性的不入流的机构,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甚至这些国际性的企业,跨国性的巨头的企业,行业里头的航母级的企业,都一二再,再而三的,不管是像我们今天提到的沃尔玛,甚至家乐福甚至还有很多国际汽车巨头,这就说明这样一个问题是非常严重和深度化了,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句老话,“要言行重点,是乱世用重点”,对于食品安全这个行业领域绝对属于乱世,要加大违法成本,让他们违规到想一想都肝颤的程度。我们以本周发生的一个食品召回事件为例,看一看消费者想要退货有多难:
本周,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第二季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中,发现亨氏公司生产的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严重铅超标。亨氏已召回四个批次的问题食品,并称铅超标是由于生产原料的设备更换零件导致的,属于偶发性点状污染。亨氏在其官网发布《亨氏召回四个批次“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产品》的公告,并在其官方微博还发布了受影响批次产品的退货操作流程。
但是,消费者汪先生向我们反映,亨氏对待消费者诚意不够:首先,亨氏发现问题食品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公之于众,而是待召回产品后才通知消费者?此外,汪先生说打不通退货热线电话。亨氏在公告中称,消费者可以拨打400电话办理退货、退款等。但家住杭州越秀区的汪先生说,他得知亨氏米粉铅超标的消息后立刻就想到了退货,但在工作时间多次打去电话都没有打通。
经济之声:二位认为,企业什么样的召回流程才是最有诚意的,不会影响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
李斌:首先当生产者发现它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时候,应当采取召回的措施,召回怎么办?难道仅仅是通知销售者吗?下架、停止销售吗?还不够。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消费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食品它不是耐用消费品,它是即食的,如果你晚些时候,我已经吃到肚子里了。你还怎么召回呢?但是问题在于什么呢,尤其有些食品我们没办法直接联系到消费者的,它不像汽车4S店都有车主的相关信息,那我们没电话怎么办?你通过广播、电视、媒介、报纸刊物,你要在第一时间广而告知,让那些买过你可能有缺陷产品的那些消费者,能够主动的来配合这个召回,把这个产品送回去,那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不理解为什么召回之后才通知消费者,这里面存在着一个逻辑上的问题,那你召回的措施,既是针对经营者的,也是针对消费者的,尤其是消费者因为他是最终食用食品的,食品可能存在批次缺陷,如果被他食用之后可能造成损害。而召回制度的根本,是一个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所以做有罪推定。你这个产品都是不合格的,马上召回,而有一般已经卖出去的,在消费者手中,那你怎么能够确保你的热线畅通呢?所以我觉得消费者觉得按照它官方网站公布的渠道和流程我无法执行退货,马上向食药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经济之声:如果去找商场、超市可以吗?
李斌:当然可以,但问题你得有相关的销售小票,因为商场它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是相对的,必须证明商品是在这卖的,因为我不是独家代理经营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者它无论是通过哪个渠道销售的,只要是流通出去的产品,那你都得无条件接受,因为你召回了。所以这个情况我觉得他可以去投诉,去举报都没有问题,所以我们就提示,作为经营者,作为生产厂家,能不能够真的能够把你的承诺兑现给消费者,我相信这是对消费者商业信誉的评价标准。
吴永强:我觉得我们可以不妨跳出对个案的认知,然后从共性的角度来讲,首先作为一个出现问题的企业,在召回的时候不要拖泥带水,干干脆脆的来召回,不要找任何理由和借口。另外,从共性的角度来讲,不外乎这么三个过程,一个是事前的防范过程,一个事中的监督过程,还有一个事后的惩戒过程。事前的防范比如说不管制订相关的行业法规也好,相关的约束机制也好,让所有参与这个行行为,尤其是作为生产方甚至包括消费者我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依据的东西是什么,法理和权利,事中监督就是出现问题之后,不管食品的或者其他类型的产品缺陷有相应的跟进机制,到哪个环节该销毁该下架或者说该什么赔,还有就是事后惩戒,就是刚才我们也提到加大违法成本力度,所以这三个环节如果都要贯穿到位执行到位,我想它起到的作用可能对于普遍性来讲会有比较大的好处。
经济之声:我们再来说说赔偿的问题,刚才李斌律师你也谈到食品召回它还有它的特殊性,我们要召回非常的及时,一不小心我们可能就吃到肚子里去了。比如米粉的事件,假设我的孩子已经吃了严重铅超标的亨氏米粉,我们现在还很难判断这个孩子是不是有一个非常不良的反应,因为大家铅超标可能会导致儿童多动等等,但是孩子很小我们还很难判断,所以在这一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李斌: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考虑两方面民事责任,第一是违法责任,如果你保留了相关的销售小票,而又有证据证明这是铅超标的产品你就可以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了。但问题是如果你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要10倍的价款赔偿金,这个时候你就要证明销售商明明知道它铅超标还要进行销售,这个实际上你是证明不了的,但是没有问题,但是你可以向生产商举证,要求索赔,因为生产商无论它知道不知道,只要它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它都必须承担10倍价款赔偿金的责任,这是无过错的。当然了这是一个违法责任,如果是侵权责任,那就涉及到说我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比如说对于生产商来说它跟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我不是买你的产品,我是通过经销商买的,这个时候其实10倍赔偿金我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侵权责任。但问题是,孩子有没有因为铅超标的米粉,吃出来身体上的伤害来,现在不确定,当你不确定的时候,没有一个临床诊断的时间,很显然孩子症状没出现的时候,你是没办法主张别的赔偿的,但问题如果孩子出现某种症状了,但是我也不敢确定他是不是铅超标的米粉造成的,这个时候没有关系。最高法院实际上对于这种案件举证责任加大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的,比如说我现在能证明我买了这个产品了,这产品是不符合标准的,现在又有临床诊断,说是我得的这个病,我就可以初步证明这个产品和这个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了,这时候我就起诉生产厂商,你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它要是不赔偿,它必须提出一个反证来,证明我的产品第一个符合标准,它很显然已经不符合了,它必须证明第二个,就是我的产品虽然不符合安全标准,但是跟你的疾患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你去想你能证明的了吗,一天吃那么多种食品呢,而且这个食品中毒有一个蓄积性的过程,很复杂的,但是如果它证明不了,那你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实际上因为这次伤害,支付的医疗费也好,误工费也好,营养费也好等等你只要有票据证明的都可以向它索赔,这就是说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加大了侵权方的举证责任,这也是非常重要。另外,如果生产的产品有缺陷的,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果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吃掉了之后死亡了,或者健康严重受损了,这个时候赔偿的额度是更大的。按照消法55条规定,你现在要赔偿我的损失比如说50万,赔偿完之后我还可以要求你加倍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个侵权法47条有规定,都是针对产品责任的,那这个时候怎么办?我所受损失2倍以内的赔偿,我的损失是50万你先赔了我,2倍以内我按2倍主张包括2倍,我再让你赔100万,这等于说惩罚性赔偿加上原来的损害赔偿,一共可以达到3倍,最高是3倍,但是能不能到2倍,这是要司法有一个裁量权的问题,但是我可以主张150万的赔偿。因此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就像吴先生说的加大违法成本,罚的你心颤肝颤胆也颤,让你不敢去想,我觉得从民事责任承担上我们还是有办法的。
吴永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借用一个法律界的术语,李律师是专业人士,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以往在刑事司法方面一直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一个辩论好多年。因为我们强度所谓有罪推定,欧美是强调无罪推定,我倒是觉得在食品安全方面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来讲不妨借鉴参考一下有罪推定的思路。就是说你只要卖这个商品,只要这个商品,你应该对它的安全品质做负责做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我就可以意识认为你事先知道比如说吃了这个东西就有铅超标,就会带来多动症,甚至带来若干年十几、二十年的一系列后遗症。我觉得这样也是一种严苛法律的体现,对于消费者来讲,当然这是一个很庞大很复杂的系统的工程,能不能启动和实施要做很多努力。
李斌:刚才了我考虑的是结果,我们的路径是不一样的。从法律的层面来讲,我们要建设法制国家,那必须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有充分的依据,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实都是这样要。刑事要求是无罪推定,或者起码是说你不能有罪推定。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我们知道是公权利行使,必须符合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你不得行使,它不像我们私权利没有禁止我可以进入,但是你公权利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才可以。当然了对于刚才你所说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从民事方面就是生产商是无过错责任,我只要你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有安全缺陷的时候,你就要承担责任,而对于销售商它是过错责任,因为产品不是我生产的,我只是一个经销的过程,如果我在储存保管这个过程中没有因为我的行为造成产品出现问题,我也不知道它有缺陷我去卖,它实际上它是不承担最终责任的。但是对于民事责任承担,它跟销售者是连带责任的,必须连着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当你赔偿完之后,转回身去向生产者追偿,因为它是最终责任承担者,而法律也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它也是有一系列相关的要求的。比如采购食品原料,要验明许可,还有合格证明,生产的环节是要有质量标准的把控,出厂的时候还应当检验一下是否合格,这都是企业生产者的义务。而作为销售商我进货、检查、验收,要严格的储存,经常清点,像超市的产品要经常清点。
吴永强:我觉得可能是一个认知观念上的问题,甚至联系到最近热播的邓小平电视剧,我觉得其中很重要就是解决思想,打破以往的旧有意识。比如刚才我们所推论出来的,你是因为按照现有的一些法律体系设定的指导方向,然后你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如果说我们颠覆现有的认识上,就强调我以人的健康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然后逆推过来,比如要求生产商也罢,要求销售商也罢对它再严苛的要求,那么你想一想,这就不为过了。如果说我们法律的建设是我们确实是安全法来行使行政权,不是说简单的一个拍脑袋,但是这个法如果说在侧重点方面,把人的健康生命安全权益放在一个首要重要的位置上,其他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款的制订其实是在这个之下来推进的。
经济之声:我也能够理解吴永强先生的观点。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我们也期待企业生产者能够真正的担负起责任,在监管方面我们觉得事中和事后监管已经提出来了,但是在做的方面还不太到位。我们期待在这方面能够有更好的一个进步,让消费者能够真正吃的放心,能够获得生命财产方面很好的保障。
正牌手机电脑售后不正规 维修猫腻知多少?
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坏了,很多消费者会选择找品牌店进行售后维修,觉得这样的官方维修点会更规范。但是也有不少消费者反映,这些维修点也不一定靠得住。记者走访多家品牌维修点,发现了其中不少猫腻。
重庆的杨女士最近跑了某知名品牌的三家维修点更换笔记本风扇,结果两家报价250元,一家报价150元。杨女士很迷惑,这品牌店价格怎么还不一样?记者来到杨女士说的报价150元的维修点,发现这家授权维修店的墙上,还标有“电脑医院,各大品牌IT产品专业维修“字样。记者致电该品牌客服热线,客服证实这家确实是官方的授权维修点,所有授权维修点都是统一报价。
记者再三询问,该维修店工作人员表示,更换风扇,选择在该店走官方维修渠道需250元,而选择普通维修只需150元,两者耗材完全一样。
那么,送去售后服务点的电脑到底在哪儿维修呢?
记者在武汉一家个体店铺看到,一些“熟客”拿着待修电脑找店主小冯,简单说几句就走了。小冯说,这就是品牌售后的人,“比如换主板,我们收2000多元,而官方换主板价格高出近1倍,如果他找我们换的板子2000多,而报给客户4000多,客户还以为是官方更换的。”小冯表示,如果在他这儿更换配件,配件不可能由官方提供。
据记者了解,所有的厂商都规定售后点不能自己维修,但是过了保修期的机子不在这个规定范围内。于是很多售后点设有专门修理保外机子的人员,或者直接跟私人维修店建立业务往来。这里面,会有哪些猫腻?
经济之声:针对这些正牌手机、电脑产品售后不正规的种种鱼龙混杂的情况,消费者应该怎么应对?如何维权?
李斌:我觉得作为生产厂家应当公示出来,指定的维修点到底是你自身的维修点,还是转委托的维修点,如果说你的价格不一样,消费者根据市场定价可以选择你官方的维修点,因为原装正品的更保障,还可以选择比较低价的,但是性价比可能更适合我的那些经营过家品牌店的,多家授权的店,应该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渠道。
吴永强:其实这个跟我们刚才提的有类似的现象,中国是电子消费品的大国,光手机一年都卖10亿部。其实我们拿到这个后面的说明书都有我的维修点,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都有维修点,那是说明是公示了,可是你就是找到这个维修点之后,他收了你的东西,他转身去草台班子,跟你要300块钱的维修费,草台班子他150块钱转包出去了,所以这是一个关键问题,我觉得在这一块消费者是弱势。刚才李律师一直强调说先有法律没有授权这个,我们把现有的这些规章制度是不是可以颠覆性看待一下,以往定订立未必适合现在的正确,现有正确的未来也是未必是正确的。
经济之声:就是我们知道要重点治乱,当然现在这是我们一个期待,从先行的这个法律和操作层面来看,我们的消费者应该怎么样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李斌: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说在三包期之内,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厂商的承诺义务,约定义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是一个合同的从义务,你交付了产品,并且转移所有权给我,买卖合同结束。当然你承诺有一个维修的义务,如果你把维修的义务擅自包给不是合同当事人你自己去做了,那么给他人去做那是一个违约行为。第二,如果说过了保修期之后,实际上是一个承揽合同维修,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你就把这个承揽的主要业务包给次承揽人去承揽进行维修操作,实际上我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损失可以赔偿损失,这是一个民事法律,你要知道很多人不愿意这样去做,它实际上是划不来的,当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我也很理解吴先生的心情,可能代表了很多消费者的心情。但问题在于,我们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层的运行必须依法运行,这是建设法制国家必须的,有一个法学家说过恶法益法你必须遵守,当然我们认为先行的法还不算是恶法,只是可能在某些监管的层面缺乏一些实际的操作,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能落实到实处吗?我们希望政府部门要作为,一定要确实履行监管职责,并且执行相关的惩处,可以在法定的限度内,最高限的进行罚款,进行整顿没有问题,但是它还没逾越法律的规定范围,只是现在很多问题在于法律有规定,行为在这儿摆着,大家都知道,但是没有人去管,这是一个政府不作为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最值得注意的。
经济之声:我们也提示大家,在电子产品维修过程当中,确实有一些猫腻,大家还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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