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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食品安全法:应加强行政问责

2014年05月17日 15:1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405/t20140517_515532132.shtml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是天大的事。5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明确表示将对相关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经济之声:在消费者经常为吃哪个厂家的熟食、喝哪个品牌的奶粉而焦虑的时候,国家再次修订食品安全法是不是能够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后能否让大家安心、放心,还要看立法和实施最终的效果。这次修法能传递出来几个信息,第一,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的更加严格,职责划分调整也做出相应地变化,更加有利于食品安全的管控;第二,吸收老百姓对于法律执行问题方面的反馈意见,修法的效果会更好,够得到广大公众认可和支持,对法律今后的落实、实施有很大帮助。】

相较于修订前,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重点作了四方面的完善: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李克强总理强调:“我们既然决定修法,就要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

经济之声:什么样的惩处是躲不掉的,什么的惩处是真正有威慑力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这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一般认为分为三部分,一是民事责任,第是行政责任,第三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主要是损害赔偿,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引入了一个所谓的“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也希望看到这种民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进一步落实,而且适应范围能够更广。

去年10月份国务院的法制办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搞,把原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相关的罚款倍数提高了,力度空前提高。同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应重视,现实中存在 “只罚不打、罚完钱就可以走人”的情况,如果违法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蹲监狱,才能体现出所谓最严厉的概念。】

经济之声:“重点治乱”应怎么来理解?

【包华:重点治乱主要重在方式方法上,过去已有的方式方法的效果并不理想,在这次四个方面调整过程有一些是沿袭了过去的方法,比如追诉制度、处罚制度是过去都有的,也有一些东西是重新提出来的,比如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尤其是有奖举报制度,会让所有的公共在法律保障的情况之下,对于食品安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能够采纳,或者如果最终帮到全社会的公众,对违法行为分子进行相应的处罚的话是有奖励的,而这种奖励是合法的。】

食品安全由于涉及环节众多,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监管者,都缺乏终端意识,出了问题就“踢皮球”,十几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一杯奶、一棵豆芽菜的现象早已是见怪不怪。针对长久以来问题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立法的推进是一方面,另外,根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家卫计委、公安部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都在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组建新的行政机构和执法机构。

经济之声:那么,这次修订食品安全法能不能真正全方位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能不能更加有效地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胡钢:最严格的管理是要多方面的,最严格的管理的对象是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也包括监管的执法机构。党和国家提出的最新概念叫建设或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所以治理的概念一定是全民共治,比如有奖举报制度或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等等。但是,有关于行政监管的部分,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的监管也一定要加强,一定要最严厉、最透明,如果对违法犯罪人员追究的幅度提高了10、20倍,那么执法机构或者人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就非常大,就有“操作”的空间,会隐藏着腐败的风险,最后的结果一定落到消费者。过去三鹿案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是很轻的,有些地方或者行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当时可能是离开了他的职务,但是职级待遇并没有变,过了一年两年按可能换个地方工作了。所以要增强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基础是每一名食品监管的官员,应该有更高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出了问题就应该是辞去公职,而不是辞去职务,否则的就像有些媒体批评的,中国公务员活得太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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