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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战”收官:中国首开世界先例 震惊欧美

2014年10月18日 15:1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410/t20141018_516619860.shtml

【导读】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Q大战"耗时4年终于在本周落幕。相对于此前以商业巨头操纵价格为主的反垄断案,此次在"免费为王"的高科技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尤为引人关注。"3Q大战"为互联网行业的各种竞争乱象划定了怎样的法律界线?对数亿网民而言,这会是一个事关自身权益的好消息吗?本期《天天315》聚集:"3Q大战"引发的思考。

《反垄断法》最近这两年在我国频频发威。从2013年初到现在,国家发改委开出的反垄断罚单比过去五年加起来都要多,而且罚款金额屡攀新高,从液晶面板、茅台五粮液到奶粉、汽车,涉及众多行业领域。之前,《天天315》节目曾经做过多次报道。然而,在中国的众多反垄断案例中,大多是以对商业巨头操纵价格的调查为主,在高科技尤其在"免费为王"的互联网领域,很难入手。也正因为如此,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360诉腾讯垄断案,成为业界瞩目的焦点。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诉纠纷案,宣布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侵权,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对这个结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华权博士、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对此解读。

杨华权:如果让我从用户的角度来讲我对这个结果多少还是有点意外的,但是如果说从法学研究者或者法律的一个事务工作着来说我对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正常的。

经济之声:胡钢律师呢?你觉得这个结果在你的预想当中吗?

胡钢:大体是如此。

经济之声:你觉得腾讯就应该没事。

胡钢:我说的是另外一个概率的意思,法院说是上诉维持一审的这种概率是非常高的,所以从这个概率上来说一般是这么一个概念,所以一般上诉审很难打的。

经济之声: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您怎么看?

胡钢:结果就是说我们当然说从这个个案本身有很多可以讨论、研究、反思的地方,甚至国外也非常的关注,但是从整个我们说起来就是几年前3Q大战的肇事之初,所谓二选一等等,这些事件里面我们发现整个过程中法院的声音是很强大的,我们都听到了,当然我们都要遵守,同时我们消费者,我们普通用户的声音好像是不是有谁来代表,谁来主张,这方面恐怕是我们未来类似的垄断或者说竞争案件中我们应当汲取的,应当加强的。

经济之声:竞争可能是企业之间的事情,但是垄断必然会侵犯到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

杨华权:所以我刚才说了,如果从用户的角度出发我是觉得有点意外。

经济之声:还是觉得没有完全考虑到或者保护到我们消费者的利益。下面,我们一起回顾和解读一下法庭上几段重要的宣判词。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实施用户二选一的行为仅仅持续了一天,就导致其主要的竞争对手MSN当月覆盖人数增长了2300多万,多个竞争者在竞争该市场本案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和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记者: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最高法院也是作出了相关的指示。

最高法:被上诉人实施产品不兼容行为,仅仅持续了一天,却给其所在的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带来了更加活跃的竞争。对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的所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微弱,因此本院认为这不仅说明了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也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经济之声:对于这两段话可能两位已经是反复的看、听都已经很多遍了,这两段话两位有什么样的一个看法?

杨华权:其实对于这一段话呢,它其还是紧紧围绕着的反垄断中所规定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构成来进行一个论述,刚才已经说了,这里面没有相关足够的证据证明,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经济之声:就是腾讯是不是真的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这个还不能确定。

杨华权:第二个在不足以证明你有一个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何谈滥用。

经济之声:3Q大战的最终结果,腾讯赢了,360输了。我想请几位嘉宾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告诉我们,360到底输在了哪里。

胡钢:这个所谓二选一这个事情出来以后,360和腾讯之间的矛盾就显现化,调处过程中,当时我了解到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还有我们的行业协会都做出了及时有效充分的沟通,所以他当时就所谓的二选一的情况基本上是在24小时之内就被制止了,但是双方网上言语的交往还是比较多的。双方随后进入到了紧张的证据的准备阶段,然后分别的提起了若干起诉讼案件,其中有一项等于说是不正当竞争案件,腾讯告360的,最后最高院也是二审判决腾讯赢。同时就是说我们今天宣判的是360诉腾讯的一个反垄断案件,那么终审判决都是不构成垄断,没有支持360的诉讼请求。这里我想特别说一下,就是反垄断案件确实是非常非常复杂的案件,它是和经济、法律、产业、乃至文化、政策、国家利益紧密的围绕一起,非常非常的复杂,全世界所有的法院都默认是没有审限的,而我们国家实际上最高院对这块也是没有审限的,所以延迟的时间会比较长。但是反垄断案件有个最大的特点作为原告举证责任、压力是非常非常大的,要过若干个关口。

经济之声:而且这回核心刚才两位也都谈到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高法认为是说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是就一定确认,这个还不好确认,另外如果不好确认这个就没有一个说滥用不滥用的问题。那么什么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杨华权博士来给我们说一说。

杨华权:对于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第17、18、19条分别做了相关的规定,而且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里面有一个相关的一些认定的要素,其中第一个就会涉及到一个市场份额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这个案件中比较大的一个论证的点。但是就像最高法院所说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的时候,市场份额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还得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说经营者的财力技术,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上面的交易程度或者说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最高法院正好是从这个角度去论证腾讯在及时通讯市场当中虽然说有80%以上的份额,但是份额对其他交易者的竞争情况是否有影响,那么最高法在判决书里面他说,尽管它有80%以上的份额,但是对竞争情况并没有影响,所以他认定他没有一个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之声:而且当天一天当中腾讯就损失了很多用户就到MSN了,所以就从这件事当时也说实际上还是有竞争的。

杨华权:并且竞争并不仅仅限定在MSN上,还有其他很多及时通讯。

经济之声:纵观国内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法律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哪些要素?

杨华权:这里面可能就会经历了一个反垄断法历史上经历了一个变革,这一开始可能说只要有这种超过20%或者说有的时候低于50%以下的,但是对市场价格、交易能力有控制能力的时候都可能有一个滥用的可能性。

经济之声:我们知道美国把当时几个钢铁巨头什么那些全给拆了,他们当时反垄断法当时的基础要素是什么?

杨华权:反垄断法可能跟当时的哈佛学派有紧密相关,它就是从一个结构主义的角度出发,就是说只要你达到这个份额了,你这个就是一种垄断,也就是说在那个时候他们主要从状态的角度来归置那个所谓的垄断行为,但是由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更加强调在市场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行为而不是状态,因此反垄断法经历了从状态走向行为的过程。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后来的微软被打了好几回被罚了好几回,到那会儿已经不存在原来那种结构的情况。

杨华权:只要归置它说微软被打了就是一种捆绑行为它可能就是说它把播放器、浏览器等等捆绑在Windows操作系统,他们只要打的是它所谓的捆绑行为等等。

经济之声:那其实腾讯这一块,当时360当时讼它的时候好象也有谈捆绑的事,怎么说?

胡钢:捆绑专业一点就是叫搭售,但是最高院终审判决那个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在中国这么一个特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领域捆绑是一种商业模式,往往是以一种主干的免费服务为核心,然后捆绑一些或者说是加载一些其他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可能会是收费的,或者引导到可能收费的模式,比如说广告模式,这是中国特有的在我们广大网民没有网上支付消费习惯的背景下所衍生出来的互联网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所以最高院的判决解释已经明确了,说这一类在中国的特定市场上不能简单的把它认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搭售或者说一般人说的捆绑,所以是这么一个情况。

另外我又想起一个话,就是说原来节目中也谈过,一说垄断,最早想起来列宁主义教育我们,帝国主义是垄断的、腐朽的、垂死的,而我们反垄断法可能最早是美国30年代搞的,可能现在将近有100年,在这种背景下是帝国主义或者资本主义国家汲取了我们社会主义的一些理论,所以这种情况是比较有意思的,但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么一个大的背景下反垄断法它的落实贯彻乃至未来不断的修订都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

经济之声:那杨东教授对这件事首先您也来说一下,如何来看待这个最终腾讯获胜,然后维持一审宣判的判决。结果您怎么看?

杨东:对这个结果也是意料之中,在我们学术界也是反复的探讨了很多年,从当年的3Q大战开始,实际上从2011年一直在探讨,我们人民大学就开了多次的互联网反垄断的一个国际性研讨会,小范围的就案件本身我们跟胡钢律师等等,杨华权老师也是一直有紧密的一些探讨,其实学术界基本上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就是说就目前的这个研究的水平,目前中国市场互联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国际的新型的立法和判令很难说互联网的大公司明确它有垄断的地位,虽然我们消费者朋友们,感觉上好像这些大公司都很具有垄断地位,但是的确很多情况之下有消费者有侵害的嫌疑或者迹象,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因为法律都得讲证据,讲立法的程序,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论证5个环节,每个环节都不能疏漏,一旦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了,那整个认证过程都推翻了,所以要认证腾讯垄断,反社会地位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经济之声:都哪五个论证环节您给我们说说。

杨东:第一它在什么样的相关市场上,首先它具有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界定,这个是在互联网上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这是最难的,也是一个前提。相关市场到底界定哪里?相关商品市场,还有相关地域市场,这次最高法院最大突破相关地域市场限定在中国大陆这一点是个突破,当初在广东高院相关市场鉴定的这个全球,不符合实际。而且的确是有明确错误,所以最高法院这一点把它给纠正过来了,这是一个进步吧,一个突破。像产品市场的话把电子邮件给排除了,把其他相关的加进来了,这个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所以总体来说相关市场界定这是相对合理。当然第二个环节就是市场份额。

经济之声:很多朋友都在说腾讯80%的市场了,怎么就不算是支配地位。刚才其实两位已经把这个问题解释了一下,但是杨院长您来给我们再说一说。

杨东:市场份额只是第二个环节,还有第三个环节,就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除了市场份额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因素,包括它对价格的、数量的实际的这种控制能力,包括对其他竞争者的实际的这种排除,妨碍竞争的这种效果到底体现的明显不明显,所以第三个环节就是真正认定它市场支配地位是非常复杂的一个数额,不仅仅考虑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比方说一个药品,市场份额就这个药品就它用100%的市场份额,但是突然有一个新的药品种产生之后马上就取代它了,所以还得考虑竞争者进入到这个市场的难易程度,所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非常复杂的,不仅仅要看市场份额,所以这是第三个。第四个哪怕有市场支配地位,那它有市场的滥用行为,我们反垄断法主要反它的行为,如果它的滥用行为没有明显的,比如说我们初步认为二选一还是有滥用行为的。第五个环节,哪怕前面都成立了,但是它有正当理由那么前面四个都推翻掉了,所以这五个环节缺一不可。

经济之声:这么一看是不是垄断地位,滥用垄断地位还真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事情。但是从我们消费者的内心身处和我们的感受上可能就不太一样了。有些我觉得消费者或者一些公众他的感受好像受到一些损害,这个法律和公众的感受这方面怎么来去平衡呢?或者有什么样的办法让我们公众能够在这种不管是不是垄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种相应来说比较好的保障呢?

胡钢:确实如此,比如说刚才提到,刚才杨东院长说的比较专业,刚才提到一个相关市场,市场界定画个圈,一审说全球的某一类市场,当时一审就是说最高院开庭的时候,当时我有这么一个解读,类似有一个米粉店它比较有名,有人就说它垄断,那他解释说我不仅卖米粉我可能还卖窝头,你不能说我米粉店垄断,而且我可能还有邮购服务,那我可能卖到全中国甚至卖到全球,所以那我应该是全球的米粉店永远不可能构成滥用。所以这次二审最高院对于市场的界定和一审应该说是很大的不同,从全球回归到了中国境内的市场,和我们普通消费者,普通用户的感受更加贴近。

刚才我们两位杨教授都专门提到了,垄断法,垄断的纠纷案件当中要过五关斩六将,而这五关相应的来说反垄断的原告,你的责任、你的法庭这种法理的这种深透的理解能力、执行能力都应该非常的强大,所以说原告是不好当的,所以说输是正常的。

经济之声:谁主张、谁举证,尤其是刚才说了这五个环节,哪一点没有堵严实这个问题都是不成立的。我看到这两天媒体报道的时候,有一句话用的特别形象:长得五大三粗的未必是坏人,手里拿刀的也未必是杀手,可能是个憨厚的磨刀匠。那么,案情聊到这里,基本腾讯是洗脱嫌疑了。更幸运的是,当年一个并不明智的行为,帮助腾讯进一步洗清了嫌疑。当时360和腾讯开战,推出扣扣保镖的时候,腾讯也是有反击的。就是那个很有名的"一个艰难的决定",让网友在腾讯和360的产品之间,2选1。虽然一天后腾讯也发现了问题,然后就撤回了这个"2选1"的方案,但就是这1天的"昏招",让腾讯QQ的竞争对手MSN当月覆盖人数增长2300多万!腾讯在2010年做出的"二选一"是如何落槌的?QQ安装时推荐其他软件,是否属于非法行为?

杨华权:我记得当初我其实是从用户的角度来讲,我当天晚上是经历了这个事情,也就是说在发生这个事情的时候,电脑上就出现了问题,就是我用360的时候就进不了QQ,当时就在QQ的界面上有一个条,你无法使用QQ确实有这个提示,并且在那天之后其实双方在这里面还有一些桥段,兼容性还不是特别好,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在里面。基于刚才提到是否推荐安装,在QQ的平台上确实有推荐好的插件等等的,它通过比方说QQ空间,QQ游戏,QQ拍卖等等这些它都有的,这都是整个捆绑业它QQ的一个平台上的。

经济之声:那么这种捆绑是不是违法的?

杨东:二选一,捆绑本身应该说是无所谓违法不违法,前提是不是有市场支配地位。还有一个问题,这个核心问题逃不开的话,后面的认定就很困难了,所以刚才您说的,既然这么困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么困难,是不是还有别的一些方式,比方说它二选一的确损失了消费者,现在二选一的现象在很多的互联网上非常的普遍,你要么用我,不用我,我的所有服务你都别用,市场份额还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还没有可能还没有腾讯那么高。

经济之声:四年前的时候会儿还没有微信,现在有了微信,那我觉得腾讯更硬。

杨东:更厉害了,自从二选一艰难决定出来之后,很多其他互联网公司也跟着学,他说了不一定是垄断地位,支配地位,但是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地位。在这个地方就作主了,要么就听我的,价格给我最低,不能比给我更低的价格,给别人更低,我就说别跟我服务了,我就要撤退了,但是市场份额还挺大,完全撤退的话对一般的厂商来说还挺困难。所以实际上二选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价格就不能降低了,一旦处于价格降低你就别玩了,这个对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二选一的行为对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

杨华权:这个二选一的行为甚至在广东高院判决以及最高院的判决里面也都论述也都说它有不当之处,但是这种不当之处不断是从垄断法的角度来讲,比如说它还有可以从不正当竞争或者说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但是在仅仅这本案中这里面不构成垄断法上的捆绑的垄断行为。

胡钢:我们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那怎么落实这一点,就是我们看到3Q大战是两个经营者两个商家之间的争夺,而我们消费者的声音没有体现出来,所以也在这个角度考虑问题,他们双方依据的法律就是《反垄断法》第50条,就是说有人实施了垄断行为我有损失到我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力,消费者是不是也可以在适当的环境下主张自己的权利,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民事诉讼法》比如说此前都有反垄 断执法机构对相关的商家巨额罚款,那消协是否可以以这种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来代表广大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来主张权利要求他们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这种反垄断这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延伸到我们《消费者保护法》中所谓的欺诈行为,或者所谓三倍的赔偿或者增加所谓4倍的赔偿,获得最低500元。

如果是这样的话即违法的这种商家既要承担行政责任,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对广大的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不仅仅是对它的竞争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在三管齐下的背景下特别是在未来如果是在对于反垄断的追究,可能追究的这种刑事责任的制度建立起来,那么我们的反垄断我们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的消费环境都会极大的改善。

经济之声:要按照胡钢律师的说法一人500块钱,那咱们就拿腾讯几亿用户来说这钱可真不少。可能哪个商家特别是占领市场份额大的商家就越得小心,有这么个一个案子,所有的商家都会小心。

胡钢:企业越大责任越大。

经济之声:对,杨东教授那会儿也在说从这个反不正当竞争等等这方面也有很多的这个办法去对这件事情进行解决。

杨东:刚才胡钢律师说了,互联网上的竞争行为非常复杂,光靠《反垄断法》有些时候难以规制,刚才说了五个环节缺一不可,过五关斩六将这个困难,但是确实想要二选一像这样的不能降低价格,侵害消费者的现象,互联网是越来越严重,可以说破坏了整个互联网生态,有很多非常恶劣的、非常有点像四风的活动,不能说腐败,至少是属于一种不正规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修订1993年实施以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和黑龙江工商局承担了一个课题,叫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互联网上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刚才胡钢律师谈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传统的主要是竞争之间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的竞争者的利益,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现在互联网上很多行为是说两个企业之间根本没有竞争关系,互联网上它形成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其他的厂商就得给它交会员费各种钱,如果不交钱,它的市场支配地位、优势地位就会说你不要跟我玩了,因为这个比较敏感,不点某一家企业了,我们11月份会专门讨论这些案例,我们收到了很多的举报,因为中国反垄断法网收到很多很多的用户消费者来举报了,我们也向有关部门的工商总局做了一些反馈。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研究,比方说在工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专门规定一种新型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互联网上平台优势地位侵害其他的厂商,侵害其他消费者利益的不当行为,纳入进去,作为一个新型的不正当行为加以规定,它地位达不到垄断地位,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有一些优势地位,同时侵害的不仅仅是竞争者,竞争者之外的厂商和消费者都受到损害了,应该做一个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定。新消法已经修订了,但是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直也是20多年了也没有修订,所以下一步这是重要的工作。

经济之声:我们也知道这回有很多业内的专家都谈一句话,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最终结果是没有输家只有赢家怎么来理解这句话呢?

杨华权:这句话如果说纯粹从法律诉讼的胜败来讲肯定有赢有输,但是整个案件的意义上来讲这句话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说360通过这个案件尽管它成为烈士,成为壮士,它推动了整个互联网中关于竞争有序规制的一个进程,对于这个腾讯这块尽管它是赢了,但是它对自己的开放性肯定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来讲,如果说从双方以及对整个消费者来讲,应该起到一个有序的非常好的一个推动的作用。

经济之声:其实三位都是法学方面的专家了,那么奇虎360来上诉腾讯滥用支配地位这个案子应该说是反垄断法六年以来,首例这种互联网的反垄断案,到最高法的,那么这个案子几位觉得对于其他的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司法鉴定,那么有一个什么样的意义,对于未来的互联网企业的一个所谓的一个健康的发展,有什么的影响?

杨东:这个意义是极具有重要标杆意义的,因为在全世界,反垄断的立法和司法的历史上,关于互联网反垄断也是第一案,也是在其他国家,在美国、在欧盟,也没有的专门的,最高法院的作出对互联网发展第一案,所以说我们的最高法院水平非常高的。

最高法院的3Q大战这个标杆对其他的国家来说也是一个贡献,应该说这一次的判决大家还是比较信服的。当然还是有一些问题,特别是刚才杨华权老师也说了,其实都没有输者,其实对大家都是一个警醒,就像腾讯,它自己也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不说一点问题没有,它认识到这个问题,更加的开放了,更加的遵守反垄断法,遵守消费者、遵守法规的利益,未来的话,包括微信的出台等等,其实正是因为有360不停对它进行的诉讼纠纷,才使得腾讯能够更加创新,更加开发出微信新的创新产品,所以对于整个的互联网的生态是好的,所以说有反垄断有这种的竞争,有360这样的公司敢于挑战这种的大公司,所以作为学者来说,我们还是鼓励这些的弱者,能够挑战权威,尤其像阿里巴巴等一些大的商业公司越来越多,互联网公司越来越大,BAT越来越大,那么必然会对其他的生态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我们希望借助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样一种新的生态形成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杨华权:其实我很赞同杨东教授他今天所说的这些话,如果说没有公司之间的竞争可能整个法制的进程就没有这么明显,我记得我在十几年前上研究生的时候在北大那个时候有个老师讲过一句话我特别有感触,就是法制进程的推动都是由一个一个微小的案件来推动的,这个案件不能说很微小,但是它对推动整个互联网领域,这种竞争生态的良性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我觉得还是很有帮助的。

经济之声:胡钢律师呢?因为您在互联网行业也是相关协会的成员,这事您觉得对整个的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一个什么界定的意义?

胡钢:我想还是接着杨东教授的说法,它的意义,先不说对业内的影响,先说一个非常明显的概念,2012年下半年之前中国有关网络或者说知识产权的相关的案件都能到国外找到类似或者说比较类似的案件,而2012年下半年开始的若干起中国比较有名的案件,包括本案在国外都没有,绝无先例。

举个例子我们前两天我们最高院进行了宣判,然后第二天我查了一下我们中国日报、包括我们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英文网站都做了报道,然后我也和国外的一些相关的法律界人士沟通,他们说急切等待着比较全面的翻译件出来,因为有专门的翻译公司做这件事情,因为是全球瞩目,真的是全球瞩目,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整个案件的参与者包括整个案件的启动者,应该说他们全部是载入历史的,而且完全同行的角度来说,我非常的敬佩双方相关的代理人,咱们先不说法官他的能力的强大,首先是360这一方明明知道反垄断案件是非常非常难打的,它毅然去打反垄断,而不是像腾讯告它反不当竞争,我也回不正当竞争。而且诉讼标的是1.5个亿,一上来就是广东高院,二审肯定是最高院,所以这点来说也是功劳很大的,然后从腾讯一方,他们也有很好的应对,同时而且很多是他们自己的法务人员在做,而且表现也非常优异,让我非常的惊叹。

而且今天我们实际上前两天读到的最高院的判决,里面不仅有法律的问题,而且很多的是经济学的问题,还有很多产业问题,技术问题是个非常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他已经比较清晰的划出了一条界限,使我们的互联网的竞争者、经营者如何更好的竞争,未来如何强调创新,这个判决书有十余处提到了创新,创新是核心,因为创新才会有更好的服务给我们广大的用户。

经济之声:刚才杨东教授想说,杨东教授您接着说。

杨东:阿里巴巴上市,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两个事件好像是不相关的,但是我个人认为代表着一个中国时代的到来,代表了一个中国互联网经济,代表中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成为世界性的一个判决,我个人认为是非常具有法制中国的意义的,以前都是学习国外的立法、司法判例。这一次我们最高法院这一有中国的有特色的、全球瞩目的,国外很多学者都在关注的案例,代表着中国时代的到来。

杨华权:我再补充一句,这个判决书113件,应该是中国司法历史上应该是最长的,起码目前我所接触到案件的范围是最长的。

经济之声:确实是涵盖了法律的,包括经济、互联网等等,在全球的这种法律界来说,都是树立了一个标杆,一个里程碑的事件。

杨华权:我们还有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经济之声:咱们这么简单一说里面就好多事。其实在这个事情当中我们也真的应该要记住奇虎360的老总周鸿祎,而周鸿祎16号晚上也发出一个的感慨说,倦了、累了,各方面实力不济,忍辱负重,那么对于周鸿祎这种说法,三位咱们都作为这个年龄段的男人来说,怎么看?

胡钢:周鸿祎给我的感觉就是典型的性情中人,我觉得从个人来说是挺男人一种表现,挺好。

杨华权:我也觉得在中国的互联网市场上,其实在中国整个的发展道路上都需要向更多的这样一些敢于创新、敢于挑战权贵,敢于有个性的,有理想有抱负,有创新动力这样一些的人物,中国经济、互联网包括其他方面的发展,都需要这样一些人物。

杨东:我相信我能够理解周鸿祎老板他说的这句话,他说这句话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理解的,就像刚才胡钢律师所说的,他是一个的性情中人所以他这么讲是比较符合人的常情的。

经济之声:最后还有时间,真是过的太快了,可以说有些问题,还没有说的很透,因为时间的关系,最后三位给我们的每个人来说一说这个案子,你们关注的细节是哪一些?或者说未来可能带给我们的整个业界的变化,乃至法律借鉴的意义,有什么方面特别值得和我们的听众来分享?

杨华权:我就抛砖引玉,在整个案件中其实这个案件从头到尾我们都特别关注,而在这之前我们也做了一些自己的分析方法,但是比较最高院的判决有一点给我的启发是特别明显,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素上不要仅仅拘泥于市场份额,更多的要考虑对其他竞争因素的影响,这也是整个判决花了非常重要的点,要去讨论的,我对这一块还是比较看中的。

杨东:一个重要的细节,刚才说五个环节,就是说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个方面可能需要有新的突破,因为互联网是个新的拐点,而我们传统的反垄断法,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五个环节理论都是需要一定的重构,就是反垄断法本身可能需要一种学术角度来推出来,这是我的看法。第二个,《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修改,有一个兜底性的《反垄断法》规制不了的一些行为,损害消费者的一些行为。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行为也需要有一个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下一步对这个研究,我们学术界包括对于学生也有进一步的讨论,去研究这方面的知识。

胡钢:大家都知道在后天,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这么一个的重要的会议即将召开,而最高院在几天前做出这么个宣判,我觉得可能是个偶然,也体现了一种精神,这种精神是什么呢?就是说只有依法治网我们中国才能从网络大国走向网络强国。

经济之声:好,那么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天天315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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