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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费新规 方便百姓生活

2014年01月04日 15:05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401/t20140104_514569470.shtml

限制电视购物广告、"史上最严"停车管理办法、网购后悔权……2014年,多项涉及民生、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新规实施将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新规开始实施,比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电视购物广告不得超3分钟;《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提出了诸多号称"史上最严"的办法;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对网购后悔权有了进一步规范,这让电商企业与消费者颇为期待。商务部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做客节目一起讨论哪些新规最引人关注?这些新规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改变?

赵萍:我个人比较关注限制电视购物广告的,因为一直以来电视购物广告一直是饱受诟病,其中特别多的广告过分夸大了商品的功能,而且有一些电视购物还涉嫌欺诈,因此电视购物一直受到老百姓的关注,这个政策就直接反映出来了消费者的心声。电视购物它本身也是一个比较直观、高效的购物手段,为什么它没有像互联网购物这样那么发达呢?所以这个是值得思考的,不仅仅是需要限制,更多是要考虑怎么去引导这个行业去发展,能像互联网一样去方便老百姓的生活。

李斌:从律师的角度讲,我可能更关注的是新的消保法,消保法从1993-2013年,20年第一次大修,有很多亮点值得我们期待和关注。关于网络等远程购物它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加给了经营者,同时对消费者来说他有一种反悔权、犹豫权,或者说给你一个冷静期,规定了很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更大的措施。比如说经营者再次出现欺诈行为的,就不再是像过去消保法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了,而是退一赔三,而且还规定了赔的最高金额,如果说到不了500块钱,那么保底是500,同时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所受损失2倍以下,加上原来的损失,最高可能达到三倍等等。

什么是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卫视频道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内容的不得超过3次,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等。

赵萍:应该是属于直接去宣传商品和软广告还不太一样,软广告有一些软文是赞扬企业,比如提到它的精神,对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模式可能当做一个案例介绍给大家。这种电视购物广告,因为直接就是去卖商品的,就以直接宣传商品或者某个服务的好处、特点,同时它还有购物环节,比如说有自己的热线电话,消费者打了热线就可以来买这个商品,所以它的广告加购物两个环节附加在一起,而且做的短片是直接告诉消费者,你要买这个商品,买了你能获得什么样的功能,什么样的使用价值。

无美感 惹人反感

赵萍:电视购物广告它和一般广告相比较它的艺术价值要差一些,还有就是赤裸裸的直接告诉你要买什么样的商品,而且经常会过渡的夸大商品的功能,比如说卖减肥品的,他就会告诉你,你也不用控制饮食、锻炼,直接用了我的减肥茶或者减肥品你就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减掉多少斤,您所有吸收和消耗的热量都不重要,其实像这样的电视购物广告本身就是违反了科学,因为对于减肥来说,首先就是管住嘴,要抬腿,只有这样的途径才能真正的减肥,还有就是有一些什么机器,说你站在上面不停的转圈,怎么甩,就把你的脂肪甩出去了。

李斌:从法律上考量的话,第一是因为内容违规夸大宣传,内容太多了。第二它播出的方式从形式上讲,有点偏离了卫视的主流,你是提供各种各样优秀节目的,文化节目,我也注意可能现在一线的卫视基本上不播了,它的收入来源不构成那么准一的来源了,所以应该说广电总局这样的一个通知下发之后得到了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卫视的收入来源不会构成大的影响,如果说你是二三线卫视,可能广告费的收入很重要,从经济成本角度来核算的话,但是你可以用一般的广告来补充,没有必要去做那种短片的购物广告。

夸大其词 真假难辨

赵萍:我有的时候也想,可能电视购物广告可能据我们来看,觉得一看就是夸大其词,怎么会有人信呢?我个人分析可能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电视购物广告它是在电视台播的,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电视台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所以老百姓相信它播放的广告是有一定的把关,它播的信息可能是真实的,尤其是有一些电视广告,还会请来一些假冒的医生,穿着白大褂,然后说是什么什么专家,他说这个保健品有什么样的治疗功效,进一步增加了它的公信力,就容易让人相信。

另外一个就是看电视购物广告的受众,可能本身他们自身的知识结构对某些商品和服务了解的并不是非常多,但是又有一些迫切的需求。很多买保健品的是老年或者身体不是特别强壮的人,他们希望自己能够有一个捷径,能够使自己长寿、健康,这种迫切的心情再加上他知识领域的一些局限,所以就很容易相信这个有公信力的电视台播出的广告。所以老年人看到这个广告说这个好,赶紧打电话而且特别便宜,因为这个电视购物广告经常会有特别夸张的声音说只有三分钟,三分钟内打进电话你可以获得获得什么样的折扣,就让人觉得你再不打电话,就买不到了,因为这种迫切的心情导致达到说再不打电话就来不及了,没有时间去思考它是真的还是假的。

假冒伪劣 退货

李斌:首先根据新的消保法的规定,它是规定在了25条,就是无理由退货,因为对于网购、邮购,包括电视电话购物这种远程交易的模式,因为消费者只是通过它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描述来了解商品的信息的,它不可能像那种实体店一样,我能够去现场检查使用,我能够体验式的消费,没有。所以说实质上电视购物也是包括在无理由退货的义务的范畴之内的,不管质量有没有瑕疵,只要我不喜欢,我不需要任何理由,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之内你都可以承担运费并且保持商品包装完好的前提下来行使这个权利,一般的商品是这样的,当然法律也规定除外的情况。

虚假广告 电视台担责

有些情况下,消费者并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武昌区的张女士向我们设诉,2013年"双十一"那天,她看到一则电视购物广告,声称在规定时间打进电话的顾客,可以以199元的价格买到一套千足金的首饰套装,如假包退。收到货物后,张女士用磁铁试了一下,几件首饰竟全被吸了起来。相关专家就说这肯定不是黄金。此时张女士才发现,快递包装上发货地址只有"山东省济南市",此外没有任何信息。

李斌:这样的情况如果消费者被欺诈了,不知道卖货的经营者具体信息,没有办法去维权,但是,可以要求电视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你告诉我经营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你不能够提供的话,你作为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以及广告经营者就要先对我承担责任了,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所以说电视台要为自己不尽法律义务不谨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赵萍:而且我觉得在播虚假广告的时候,电视台从中获益了,因为它收了这个企业的钱,既然它电视台和企业双方都从虚假广告当中获益了,那么它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李斌:本身它获得的益,和所谓标的额并没有直接关系,它可能获得收益并不是特别大,但是它只要是有偿的,甚至是无偿的,总之你既然能够发布这个广告,我不论你和广告主之间是什么样的交易模式,不论你的利润能有多大,既然发布这个广告针对我们广告消费者群体了,法律就赋予你一个审查义务,如果你谨慎的履行了审查义务,比如说我能够提供这个广告主真实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个时候你肯定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就不能够找电视台要求赔偿了。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而言,不涉及到关系生命健康以及特殊产品的时候,它其实是一个过错责任,如果你尽到义务没有过错了,这个时候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了。

虚假宣传 如何界定

李斌:当然它如果说已经进行了事实上的这种虚假广告的宣传,或者其他方式的虚假宣传,有可能没有因为它的虚假宣传而上当受骗,我没有受到权益真正损害,但是我依然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比如说工商管理部门查处,给他一个行政处罚的措施,但是如果说我发现的时候已经晚了,因为从民事责任上说,我们讲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一定要有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所以损害没有发生的时候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它的行政违法责任,但是民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电视购物 注意三点

赵萍:我觉得三个建议,第一就是购物的时候要有计划,比如说你想买保健品,你之前有没有这个计划,不要说一看到这个电视购物广告说保健品特别好,或者你想减肥,但是你没有去买减肥品的计划,只是想通过锻炼、节食这样的方式来减肥,但是你突然间看到一个减肥茶的广告,这一瞬间你又冲动性购买了,这时候可能就会犯下错误,所以我想第一条就是比较重要的,要有计划的去购买。

第二,要去做一些案头工作去研究,事前做好货比三家的工作,这样你看到电视购物广告的时候就不会犯错误,你会知道它是属于哪个档次的,是不是有虚假宣传在里面,因为你已经有相应的知识了,不容易被骗了。

第三点就是要淡定,就是你看到购物广告说只有十套,半小时之内打电话你才能买到,否则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看到这样的广告你一定要冷静,为什么呢?因为电视购物广告的目的就是要卖东西给你,它绝不会说你想买,然后它没货了?它不卖给你,如果是这样,它就赚不到你的钱了。因此,淡定是第三点,非常重要的一点。

停车难催生“史上最严”

从1月1日开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个针对北京"停车难"问题出台的新政,提出了诸多号称"史上最严"的办法。比如:停车场管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另外还有,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给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新建小区同步交付停车场;中心城区收费停车场应24小时向社会开放等等。

赵萍:我觉得停车不便利的问题是目前开车主特别关注一个问题,经常进城所有的车位全满了,你就绕很多圈还找不到停车位,所以相关政策的实施,我觉得有比较好的一些方面。比如说像提出来单位或个人错时合作停车,我觉得这个实施难度很大,但是这个方向确实是很好的。比如像很多购物中心还有机关单位,除了保密单位之外,其实他们那些特别大的停车场到晚上没有车停在里面,而周边的居民停车又非常难,比如说你要是在路边占道停车可能还会被贴条罚款,所以这样的单位把它们那么大面积的停车上能够实行错时合作停车,我觉得是一个特别好的方法。

另外就是这别单位他们又在黄金地段,本来这个地方车位就很紧张,如果这个单位开放了,对方便老百姓的生活还是挺好的,只是我觉得这样的政策可能执行起来,要去协调不同所有制的单位难度还是挺大的。

李斌:这是一种倡导,那肯定要经历不同主体之间平等协商,来权衡权利的关系,其实我觉得新规它很大作用就是要消除停车市场乱象,因为政府要维护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东西,至于其他方面问题可以交给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去解决。所以我觉得像包括有人私设地桩、地锁或者说随便画一条线就可以收费了,这样的行为今后将会得到规范,我相信我们可能更多人欢迎这种情况,就是你可以收费,主要你是经过正常备案的,有资质的,能够对我的车进行保管,而且出了事情能够进行赔偿的,我相信老百姓是能够接受的,所以我相信新规这么严,执法部门也一定会加强指法力度促使它真正得到落实。

正规停车场 车损可索赔

赵萍:现在正规停车场至少要有两条需要做到,首先它要有一个公示的牌子立在那,一个P,然后下面会写什么时间段多少钱,还有就是下面一定要画线,没有画线的都不是正规停车场。

李斌:保管人员应该进行公司内部的培训,首先他能够引导你,能够具备相应的保管的能力,或者说起码应该有一个责任心,你可能不需要过多的技术手段,但是你应该做到什么时候巡视以及巡视的范围。

如果他是真正的收费停车场,那么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保管合同,是有偿保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不善的,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这个时候造成你的损失他都要赔。当然这个东西到底该怎么认定?有人说我这不是保管,我是一个占地使用费,这个性质就变了,占地使用费我只收你两块钱、五块钱、十块钱,你让我赔你几十万,这个有点权利明显失衡了。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你先要给它定性,到底你们之间是什么关系,那你定性靠什么定?它到底是不是一个具有相关部门颁发资质的停车管理企业,如果它是,那一定是一个保管合同,而如果不是,那就可能另当别论。如果您停在宾馆饭店门口了,如果这是一个小合同的延伸,它也应该附有消费安全保障义务,当然那个就不是停车保管的义务了,那是对你消费者进去消费,你的财产,当然它这个经营场所范围能够所控制之内,让你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责任。所以你要看你到底是跟谁建立责任关系,对方的身份是非常重要判断的一个标准。

网购反悔权 实施无难度

新消保法提及反悔权,目前,有一些店家已经贴出来7天无理由退换,在尝试着实施了,大规模推广有难度吗?

李斌:应该不会有什么难度,首先在实践中法律没有生效之前,电商已经在做,为了吸纳顾客,为了提高信誉,这是一种竞争手段,所以说这个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作为消费者你要注意了不是说所有的商品都能够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是做了除外规定的。

第一种消费者订做的,你想我的需求和我的喜好是不同的,非常彰显个性化,如果你订做的你都不要了,那我再卖给谁去?所以说你订做的,这东西就是你的了,你不能再退了,这是第一种不允许退的。

第二种就是鲜活易腐的,那你退回来成臭鱼烂虾了,还能有价值吗?

第三种就是所谓数字化商品,在线下载的拆封的音像制品,那你打开了,你当然可以无限复制拷贝了,你再退回去你把它的外壳退回去了,内容早已经被你拿走了,这样对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最后一种,关于报刊、杂志、期刊、报纸,这种时效性很强的,它过了这个时间这已经没人问津了还会有什么价值呢?这是一种法定的,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关于消法规定的第二款的内容,如果说根据商品的性质认为不适宜退货的,并且经过消费者确认的,这是一个约定的排除退货权利的规定。比如说内衣内裤,你说它适合退货吗?软饮料,软包装饮料,谁知道你会不会拿去往里面注射一些有毒有害物质,那退回去销给别人,不知道。化妆品、食品、OTC非处方药等等这些不适宜退货的,可能电商有一些家电都不允许退货,这个我觉得你要这么去看,首先如果商家认为这个不适合退,并且在你购买的时候他提示你了。那这个告诉你,你只要点击确认购买了,那么你就将丧失,放弃了无理由退货权,你选择了这个时候它就应当是有效的,所以说你作为消费者你得看清楚了,你在买之前就想好了,当然提示你了你买了就不能无理由退,有理由是可以退的,所以说这个东西就是双方之间的权利的平衡。

开封不剪牌 照样能退

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

李斌:它包装完好,前提应该做一个广义的理解,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符合交易习惯的理解,我把一件衣服打开了,我不试穿我怎么知道我喜不喜欢,所以说你把包装打开去试穿,这个应当不违反包装完好的规定要求,只是说人家商品牌你不要剪掉,真正确认喜欢了之后,你再把它进行处理,这样包装盒如果比较精美的,你把它留起来,但是你把它开封了并不影响包装完好的规定,还是可以退货的。

赵萍:实践当中对于衣服包装的认定就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没有剪掉吊牌,没有损坏就可以,最重要的就是像一些大件的电器还有食品等等退换,可能这一块还需要推敲一下。我觉得咱们国家的法律能不能再出台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把这一块给讲清楚一点,这样消费者才知道有法可依。

李斌:现在我们都需要可操作性,大家都希望能够把不适宜退货的商品名称列明了,但实际上这个是很难的,你说什么适合退什么不适合退,我消费者有我的认识,你商家有你的认识,操作很困难,认定标准不统一,所以这就是什么?双方约定,我有缔约自由权,经营者有经营自主权,我要认为这个货不适合退,我就告诉你了,你只要选择了和你认可了,我认为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所以说你还不能说人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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