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夜饭预订一桌难求 “霸王”规定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还有几天就要过年了,象征团圆的年夜饭是每个家庭最看重的。在追求欢乐喜庆的节日氛围的同时,不少商家推陈出新,在年夜饭菜式、搭配和促销方法上花样百出,像半成品年夜饭、网购年夜饭、上门服务年夜饭等等,很多饭店的年夜饭预订已是“一桌难求”。不过,在年夜饭消费过程中,雾里看花般的菜单、五花八门的合同条款,以及经营者的种种“霸王”规定,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同时,不少家庭在选择出境游购物时,也要小心提防一些消费陷阱,别让旅程徒增烦恼。
今天的节目邀请到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秘书长武高汉,和大家一起来聚焦:春节消费那些事。
春节是一年中最重要的节日,而年夜饭,又是家家户户最看重、最热闹的时刻。还有几天就是马年除夕了,不知道大家的年夜饭是否筹划好了?是在家吃,还是到饭店吃? 如果是到饭店吃,我们要怎么提防商家的种种“霸王”行为呢?
元旦刚过,吴先生早早就在酒店预订了年夜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按约定预交了200元“定金”。后来吴先生又改变了想法,打算回老家过春节。主意打定后,吴先生去酒店想要退回“定金”,酒店却执意不退还,还说这样做是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和订金含义有什么不同?消费者怎么来区分?
邱宝昌:我们合同法有一个定金法则,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一方交付了定金,另一方不履行的话,就应该双倍返回定金。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了,那就无权主张定金。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应该双方协商解决。
要交的定金不能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标记的20%。预定的定金相当于交的预付款,如果交付了定金,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如果有一方没有原因地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管交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小知识: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
武高汉:首先我觉得经营者应该保证自己的食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剂量、环保、节能、广告等诸多方面不能发生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喜庆的日子,应当让消费者高高兴兴的把这顿年夜饭吃下来,这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其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能故意设置陷阱,比如说利用法律知识的的不平等,比如说消费者不了解这个“定”和那个“订”的区别,如果经营者利用了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弱点,就不太不厚道了。当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第三,这个事情要看具体有没有给经营者造成损失。比如说消费者提前一个月说要撤销合同,那么经营者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比如说明天就要开餐了,可能经营者已经备菜了等等,那经营者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额度。这样做既是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
2013年春节,方女士和亲家商定大年三十在酒店一同度过。电话订餐时,服务员报了一通吉利好听的菜名,“金玉满堂”“一帆风顺”“五谷丰登”等,方女士听得“很受用”,于是没有细问便作了预订。结果,到了除夕晚上,方女士和家人坐到餐桌前才傻了眼,原来所谓的“金玉满堂”就是清炒萝卜,“五谷丰登”则是青豆加玉米粒。普普通通的家常菜,却因为“花哨”的菜名而价格翻了一倍多。
如今,提供年夜饭的饭店往往都会在菜名上做文章,比如“年年有余”其实是“清蒸鳜鱼”;“一团和气”其实是“炸麻球”……普普通通的菜品只要取上一个“应景”的名字,价格便成倍上升。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没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武高汉:经营者应该有这个义务。比如说要讲清楚这个菜的主料什么,配菜是什么,让消费者吃之前能够一清二楚。更有一些饭店是利用一个华丽的名称来蒙消费者,这就更不对劲。希望经营者能够在菜单上或者在口头介绍上,向消费者说清楚,让消费者知道花的钱买的是什么。
邱宝昌:商家用这种应景的菜名、华丽名称的做法,其实侵害了消费者真实的知情权。经营者用这些名称宣传会引人误解。
2013年春节,刘大妈携女儿、女婿去饭店吃年夜饭时,携带了自家珍藏多年的两瓶“茅台”,饭后结账时却发现多出了200元额外服务费用。刘大妈提出质疑,服务员告知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这是行业规定。刘大妈虽然对这种事先不告知的做法十分气恼,但只能自认倒霉。
邱宝昌:实际上这个事情由来已久。实际上我们的餐饮业本质就是要服务大众,大众的选择就应该是餐饮业的经营方向,比如说消费者愿意带酒水,就可以允许。经营者应当充分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
武高汉:饭店这样做是涉嫌垄断。12年前有关行业协会就出台了一个行规,经营者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所有的酒店就以此为据,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接下来就是开瓶费,开瓶费实际上是谢绝带自带酒水的延续,因为饭店提供了杯子或者是帮消费者开了瓶、倒了酒,合理收取一点费用没有关系,但这么收是不合理的。
说完了年夜饭消费,再来说说出境游。
每年春节长假,往往都是大家出境游购物的好时间。不管去哪里玩,春节买东西犒劳自己,孝顺父母,赠送爱人,这些都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消费者不事先了解旅游产品的品质、购物时不对价格进行综合考虑、单纯追求“廉价”,很容易落入低价“陷阱”。
具体来讲,出境旅游购物要注意哪些问题?
邱宝昌:出外旅游注意几点,一个是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再一个,有些项目不应参加,安全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参加境外游时,一些项目的安全性要问清楚,要慎重选择。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第一不要选择零团费,低团费。第二,对旅游项目、旅游景点、旅游的行程包括衣食住行都要充分了解,慎重选择。
武高汉:购物过程中有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被侵害,比如说商家卖给你的东西是假的,或者卖给你的东西是偏贵的。防患于未然比亡羊补牢要好一些,在国外购物确实要提高警惕,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还有几天就要过年了,象征团圆的年夜饭是每个家庭最看重的。在追求欢乐喜庆的节日氛围的同时,不少商家推陈出新,在年夜饭菜式、搭配和促销方法上花样百出,像半成品年夜饭、网购年夜饭、上门服务年夜饭等等,很多饭店的年夜饭预订已是“一桌难求”。不过,在年夜饭消费过程中,雾里看花般的菜单、五花八门的合同条款,以及经营者的种种“霸王”规定,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同时,不少家庭在选择出境游购物时,也要小心提防一些消费陷阱,别让旅程徒增烦恼。
今天的节目邀请到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秘书长武高汉,和大家一起来聚焦:春节消费那些事。
春节是一年中最重要的节日,而年夜饭,又是家家户户最看重、最热闹的时刻。还有几天就是马年除夕了,不知道大家的年夜饭是否筹划好了?是在家吃,还是到饭店吃? 如果是到饭店吃,我们要怎么提防商家的种种“霸王”行为呢?
元旦刚过,吴先生早早就在酒店预订了年夜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按约定预交了200元“定金”。后来吴先生又改变了想法,打算回老家过春节。主意打定后,吴先生去酒店想要退回“定金”,酒店却执意不退还,还说这样做是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和订金含义有什么不同?消费者怎么来区分?
邱宝昌:我们合同法有一个定金法则,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一方交付了定金,另一方不履行的话,就应该双倍返回定金。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了,那就无权主张定金。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应该双方协商解决。
要交的定金不能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标记的20%。预定的定金相当于交的预付款,如果交付了定金,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如果有一方没有原因地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不管交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小知识: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
武高汉:首先我觉得经营者应该保证自己的食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剂量、环保、节能、广告等诸多方面不能发生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喜庆的日子,应当让消费者高高兴兴的把这顿年夜饭吃下来,这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其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能故意设置陷阱,比如说利用法律知识的的不平等,比如说消费者不了解这个“定”和那个“订”的区别,如果经营者利用了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弱点,就不太不厚道了。当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第三,这个事情要看具体有没有给经营者造成损失。比如说消费者提前一个月说要撤销合同,那么经营者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比如说明天就要开餐了,可能经营者已经备菜了等等,那经营者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额度。这样做既是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
2013年春节,方女士和亲家商定大年三十在酒店一同度过。电话订餐时,服务员报了一通吉利好听的菜名,“金玉满堂”“一帆风顺”“五谷丰登”等,方女士听得“很受用”,于是没有细问便作了预订。结果,到了除夕晚上,方女士和家人坐到餐桌前才傻了眼,原来所谓的“金玉满堂”就是清炒萝卜,“五谷丰登”则是青豆加玉米粒。普普通通的家常菜,却因为“花哨”的菜名而价格翻了一倍多。
如今,提供年夜饭的饭店往往都会在菜名上做文章,比如“年年有余”其实是“清蒸鳜鱼”;“一团和气”其实是“炸麻球”……普普通通的菜品只要取上一个“应景”的名字,价格便成倍上升。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没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武高汉:经营者应该有这个义务。比如说要讲清楚这个菜的主料什么,配菜是什么,让消费者吃之前能够一清二楚。更有一些饭店是利用一个华丽的名称来蒙消费者,这就更不对劲。希望经营者能够在菜单上或者在口头介绍上,向消费者说清楚,让消费者知道花的钱买的是什么。
邱宝昌:商家用这种应景的菜名、华丽名称的做法,其实侵害了消费者真实的知情权。经营者用这些名称宣传会引人误解。
2013年春节,刘大妈携女儿、女婿去饭店吃年夜饭时,携带了自家珍藏多年的两瓶“茅台”,饭后结账时却发现多出了200元额外服务费用。刘大妈提出质疑,服务员告知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这是行业规定。刘大妈虽然对这种事先不告知的做法十分气恼,但只能自认倒霉。
邱宝昌:实际上这个事情由来已久。实际上我们的餐饮业本质就是要服务大众,大众的选择就应该是餐饮业的经营方向,比如说消费者愿意带酒水,就可以允许。经营者应当充分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
武高汉:饭店这样做是涉嫌垄断。12年前有关行业协会就出台了一个行规,经营者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所有的酒店就以此为据,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接下来就是开瓶费,开瓶费实际上是谢绝带自带酒水的延续,因为饭店提供了杯子或者是帮消费者开了瓶、倒了酒,合理收取一点费用没有关系,但这么收是不合理的。
说完了年夜饭消费,再来说说出境游。
每年春节长假,往往都是大家出境游购物的好时间。不管去哪里玩,春节买东西犒劳自己,孝顺父母,赠送爱人,这些都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消费者不事先了解旅游产品的品质、购物时不对价格进行综合考虑、单纯追求“廉价”,很容易落入低价“陷阱”。
具体来讲,出境旅游购物要注意哪些问题?
邱宝昌:出外旅游注意几点,一个是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再一个,有些项目不应参加,安全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参加境外游时,一些项目的安全性要问清楚,要慎重选择。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第一不要选择零团费,低团费。第二,对旅游项目、旅游景点、旅游的行程包括衣食住行都要充分了解,慎重选择。
武高汉:购物过程中有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被侵害,比如说商家卖给你的东西是假的,或者卖给你的东西是偏贵的。防患于未然比亡羊补牢要好一些,在国外购物确实要提高警惕,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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