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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信息频遭泄漏 专家称医院推脱责任需举证

2014年01月01日 13:4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401/t20140101_514544230.shtml

中国社会科学院曾经做出过一个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他们将我国个人信息滥用情况大致归纳为如下类别:

第一种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要求申办信用卡的客户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第二种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有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师生缺勤的原因,或者擅自公布贫困生的详细情况。

第三种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更为恶劣的还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比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等手续之后,相关信息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

调查结果认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最关键的是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刑事责任来加大对滥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来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

我们今天的案例,就是和个人信息泄露有关系。骗子利用9个月大的婴儿的个人信息,诈骗了婴儿母亲钱款达到4万9千多块钱。

我们来听婴儿母亲余女士的讲述。

余女士不久前接到自己当初生产的医院惠州上排第二妇幼保健院的电话,说要给自己9个月大的孩子发放婴儿补贴。

余女士:他电话他说他是妇幼保健院,他说问我是不是,问我的名字嘛,然后又说我小孩的信息,然后就说你有一笔婴儿补贴让我去领,后来我就相信了嘛。

余女士没有怀疑电话的真实性,只是按照电话中人示意的方式,领取钱款。

余女士:他就告诉我一个号码,一个编号,我女儿的名字,他又给我一个号码,我打电话过去确认一下他说跟那边核对一下嘛,说那边是财政局嘛。

记者:那您怎么会去了银行呢?

余女士:他打电话说要把钱转给我,去银行才能转到我账户上。

记者:就是说他通过银行把婴儿补助款转给你,他是这样给你说的,是吧?

余女士:对,他是这样说的。

记者:然后你就去了银行了。

余女士:对。

记者:到了银行以后你怎么办的呢?

余女士:他就让我把卡插进去,他当时说办转帐给我,然后我就按了转帐,我也没想那么多,然后他就把我钱转走了。

在找银行、找取款机、插卡等一系列过程中,余女士一直和骗子保持通话状态,按照骗子的指示,一步一步把自己的钱款打到骗子的账号上。

记者:可是你当时发现你的钱已经被转走的时候你跟他怎么说呢?你给他打电话了,是吗?

余女士:恩,一直在通话,我就问他。

记者:过程当中电话一直没挂?

余女士:没挂,然后我就说为什么,不是说你转钱给我吗?怎么我的卡钱变少了?他说可能是你输入太多次了,卡里面的钱被银行扣去了,他说他那边系统也出现了问题,他说他找老大商量一下怎样怎样,后来我就发现不对劲嘛,我就怕他把电话挂了,当时我也懵了,也不知道给银行打电话报警,跟银行说扣钱什么的,我已经懵了,他就说你不用担心,你要是把事情闹大了,我工作就丢了,然后怎样怎样,我就从来没有接过这样的电话,我就相信他了。

按照骗子的指示,余女士到自动取款机上,本是想取到给自己的所谓婴儿补贴,但实际上是把自己帐上的钱款汇到了骗子的账号上了。

余女士:然后他就让我去自动取款机那里,让我把卡插进去,按照他的步骤他就会把钱转到我这里,他交我操作,然后他说的那个,我当时不知道是钱数,他本来输入的是钱数我不知道嘛,后来他就说,他问我上面显示什么了?我就说显示确认和取消,他就说你按确认试一下,之后就出了一个凭条,我发现我受骗了,我就一直跟他说,他然后一直说财政局的,他说你放心,我不会骗你的怎样怎样,后来我家人知道了,就报警了。

应该说,余女士的案例并不新鲜。我们《天天315》栏目曾经多次报道过类似的案例。骗子行骗的方式也不新鲜。我们也多次在节目中陈述过骗子以领取某某补贴为由,引诱被骗者到自动取款机钱,利用被骗者的头脑空白期示意被骗者输入信息,转走被骗者账户上的钱财。但是,我们今天案例想要质疑的是,9个月大婴儿的信息,是怎么到了骗子的手中的呢?婴儿的母亲余女士质疑孩子的生产医院惠州上排妇幼保健院泄露了孩子的相关信息。

记者:那你相关的资料和你孩子名字什么的,你认为是你生孩子的那家医院把这个信息提供给他们了的,是吗?

余女士:对。

记者:那你有什么证据能说明这一点呢?

余女士:现在还没有证据,小孩的信息只有医院知道,一直都在那一个医院,复查、生小孩、住院什么的都在那里。

那么,到底是不是医院泄露了孩子的信息呢?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医院:广东省惠州市上排第二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负责人:这方面因为不是我们科负责的,我要转给相关科,这样子,因为现在还不是上班的时间。

负责人:您这样我要问一下,等他上班时间我才……

记者:您大概什么时间是上班的?2点半?

负责人:2点半,好吗?

记者:好。

我们一直在耐心的等待医院的回电。但是,24小时过去了,我们没有等来医院方面的任何消息。于是,我们再次致电惠州上排第二妇幼保健院。

负责人:我们也非常欢迎你们媒体关注我们这个事情,也是帮我们澄清的一个渠道。这个问题我们也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我们也报案了,立案了,我们这边也采取了措施,像我们相应产妇有发信息了,或者我们医院的那些滚动屏幕也有温馨提示,如果你要进一步了解其他事的话,可能要通过我们当地的宣传部门来了解。

记者:需要通过宣传部门来了解?

负责人:对,我们当地的宣传部门。

记者:那你们现在这个信息,你们确认它是否曾经出现过泄露的问题呢?

负责人:这个泄露的问题,您的意思是说我们自己泄露了吗?

记者:因为现在向我们投诉的这位听众是觉得这个信息,因为她只在你们医院进行过产检,出生也是在你们医院的,所有的信息都是在你们医院的。

负责人:因为像这种信息,说实在话,不一定是我们医院才有信息,像他们9个月多,有没有说打预防针,那边也有信息,各方面可能其他地方也有信息。

医院没有完全否认婴儿的资料是自己泄露的,只是说,一、他们有了很好的整改措施,二、泄露婴儿信息的渠道不只他们一家。那么,孩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需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谁来承担责任?孩子母亲被骗的款项能否追回?怎样防止被骗子诈骗?我们应该怎样的保护好我们自己的个人隐私呢?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以及中国消费者律师团胡钢律师对此评论。

关于谁最有可能泄露了孩子的个人信息,包华分析,如果从可能性角度上说,更多的认为是商家泄露信息。首先商家有收集这方面信息的动机,任何一个商家需要能够了解自己的消费群体是谁,它更多的信息如果一旦能够收集到手的话,商家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分析或者乃至进行有效的推销。其次商家自身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法律要求并不是很高,在这种情况之下,一旦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商家也不会背负更多的责任。当然还不排除现在市面上进行个人信息买卖或者流传的这样一些违法行为。作为消费者,如果对于个人信息这一方面来讲自我保护意识不够的话,也可能产生泄露信息的情况,但这样的情况相对会比较少。 对于商家主动去想要各种渠道甚至利用种种的手段获取相关的信息,但是有可能它会从哪里得到相关的信息,现在我们没有办法得到确认,比如说医院,我们怀疑医院,但医院说我们不一定就是唯一的渠道,比如说打预防针的地方也有可能有孩子相关资料等等,如果无法确认泄露具体的唯一渠道的话,消费者该怎么办?对此,胡钢认为,首先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就是消费者或者这位新生儿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无论泄露者可能是谁?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明确知道医疗机构是一个可能的侵权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目前来说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完备的。首先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是明确将隐私权列入民事权益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说因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件事情是否违反了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保护规章或者有关诊疗规范,首先法律早在1年前,也就是2012年的12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个决定里面明确载明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以及涉及公民个人阴私的电子信息,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也不能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的提供。

在这种背景下,医疗机构首先明确的是它知道有关的个人信息,而且法律规定不能泄露,那么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是我们消费者有损害,按照刚才提到的《侵权责任法》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只要我们患者证明我个人信息是在你医疗机构曾经获取过,而我现在因为个人信息受到损害,按照法律的规定,推定有过错,这时候举证责任完全在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医疗机构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泄露或者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我们这名患者或者新生儿的个人信息,如果他不能提供这些证据的话,那么这家医疗机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广州惠州上排第二妇幼保健院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绝对没有泄露孩子的信息的话,那么它将会受到哪些法律的惩处呢?对此,胡钢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里面规定的是非常清楚的,其中规定,医院它要证明它采取了相关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而且能够确保信息安全。如果它没有举证的话,在这情况下,我们消费者我们的患者有权向有关的主管部门举报、控告。而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是及时的依法处理,同时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我们的被侵权人按照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也好,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好,他大概要承担三种可能的法律责任。第一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能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可能如果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话,还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那行政责任一般都是我们卫生部门、医疗主管部门都有相关的部门规章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特别是患者隐私相关的规范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果情节恶劣的话,按照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如果是这种非法的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的,那么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婴儿的母亲余女士已经被骗取了大概5万块钱,就是4万9千多块钱,将近5万块钱这样一个数目,应该说是比较庞大的数目了。那么如果说她现在根据手里面的线索追踪不到骗子本人的话,她生产的这家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对此,胡钢分析,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是没有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我们患者个人信息的话,那么推定它过错,过错的话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和后续的所谓骗子通过获得了我们患者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数额并不是完全对等的,这中间亏怕得由我们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根据相关的证据,依据法律来做出一个适当的裁决,个人认为恐怕是参照或者考虑到医院的过错,考虑到它相关受骗受害的金额,承担一个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为什么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屡禁不止,包华认为,首先是我们这个社会大的背景,我们现在的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社会,所有个人信息全部通过这样一些社会上常见的渠道,包括我们的通讯方式,包括我们的数据库,包括我们的登记等等在进行相应的传播和使用,只有这样的传播和使用才能给我们的公众带来生活上的方便,这是社会的大背景,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比过去所需要使用的地方多了,传播容易了,相对而言所接触到个人信息机构也多了,这是大背景。第二方面来讲,我们现在虽然律法原则清晰,但是针对于这个法律的执行过程之中还有很多执法方面的缺失,比如说刚才胡钢律师所到的这样医疗机构进行举证的责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很多医疗机构都没有做到,我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会碰到很多技术方面的障碍,这就导致了我们有律法,而在执法层面上来说,我们还需要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相关机构在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这样司法实践的限制导致他们不是很上心,不是很关注这样一件事情。第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公众对于信息保护的一些具体的措施的规则,恐怕目前还不是很了解,大家可能更多只是想到我自己的钱怎么办?我自己的财产怎么办?但并没有考虑到这对于公众来说它的影响具体是什么?或者很多我们公众中的个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一些意识还没有到,自己不知道自己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这些方面都导致了我们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屡禁不止,虽有立法,而执法难行的情况。

对于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包华看来,首先我们作为消费者,作为个人,作为公众中的一员,我们应该制止或者抵制一些机构、一些商家超范围的收集不必要的信息,我们现在看到很多商家在要求大家填表的时候很多信息一应俱全,几乎可以把这个人从小时候一直到现在所有的成长经历、个人兴趣爱好、习惯以及收入全部囊括在内,这时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对于我们消费者,作为我们公众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抵制这种不合理的信息收集。其次应该向商家明确提示,你自己的,商家这边保证个人信息的措施或者方法到底是哪些?第三个方面我认为个人信息在提供的时候,可以做一些分层次的处理,比如说我有两个手机号码,其中一个手机号码可能就是留给商家以预防这样一些个人信息泄露使用的,在这样一些方面如果我们可以主动抵制,同时把个人信息自行的进行消化以及分类的话,我相信对于我们个人的信息保障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广大公众来说也是负责任的。

如果说大家的个人资料有意无意遭到泄露的话,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对此,胡钢总结说,根据媒体总结至少有十大危害,第一是垃圾短信源源不断,第二是骚扰电话接二连三,第三是垃圾邮件铺天盖地,第四是冒名办卡透支欠款,第五是案件事故从天而降,第六就是不法公司前来诈骗,就是本案中提到的,第七还有冒充公安等强力部门要求转帐,然后还有第八是坑蒙拐骗、乘虚而入,第九是帐款不翼而飞,第十也是比较严重的,个人名誉无端受损。这里面我想特别呼吁一点,就是我们现在确实有相关的立法,但是我们更多的是还没有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大量违法行为,所以这里面特别呼吁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尽快对这种非法获取,或者是非法提供还有各种商业性电子的侵扰,就是拨打骚扰电话、骚扰短信,这种违法行为制定一个专门的条款,进行相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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