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6事件”受害股民维权扬帆启航
【回顾】8月16日上午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幅超过5%。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说,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8月18日,证监会通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并立案调查。8月30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对4名相关决策责任人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的最大罚单。
证监会已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这次事件给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由光大证券来承担?投资者又能否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对于这些问题,证监会明确表示,支持投资者向光大证券进行索赔。同时,已有10多名律师组成光大证券“8.16”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呼吁为各地受害股民维权。从本周全国多地股民掀起维权浪潮,截至目前,首批的维权股民已经开始“抱团起诉”光大证券。
中央台驻上海记者周洪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准备起诉的投资人之一黄先生,他是这次因“8.16事件”遭受损失较大的投资人之一。来自厦门的黄先生炒股已经有十年,做期货也有两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的那一天,黄先生准备做空手中的29手期货,然后平仓再买入,谁知大盘突然出现大幅上涨,导致他一天的损失就超过了150万。
黄先生说,和他有同样遭遇的人还有很多,但因为他主要是做期货的,而期货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他的损失也比较大。黄先生认为,光大证券对于投资者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上市公司,光大证券针对这次乌龙事件的处理,不能只是道歉了之,对于投资者,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黄先生:上市公司明确规定说你这种要信息披露非常及时、非常准确。当然也有我个人的责任,但是我觉得他那个董事会秘书非常不负责任,他可能是无意或者有意的,但是至少你在自己信息没有了解清楚时,不能说不存在这个问题,我觉得单处罚,不足以平民愤。
由于黄先生手中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目前他已经通过维权律师团成员之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光大证券证券提出索赔。黄先生觉得,光大证券最起码应该给散户一个交代,不能把自己犯的错误强加给散户。尽管黄先生对于诉讼的结果并不十分乐观,但他仍旧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维权行为,促使上市公司提升公德心、公信力。
对于众多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案件细节,记者周洪采访了黄先生的代理律师,也是光大乌龙指受害者维权律师团的成员之一宋一欣。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已有上百位股民登记起诉光大证券,而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对于起诉的地点,时间,以及起诉所要准备的材料,宋律师都一一作出了解释。
宋一欣:我现在已经接到100多个电话,很多人可能会其他找律师,也可能直接上法院起诉,我在这告诉大家,到法院起诉应该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期应该等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全文公布以后。符合条件的人是2013年8月16号中午11点05分到收盘为止,这个期间你买卖过权证、股票以及期货的。这些股票应该是那些成分股的股票,有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告。
如果委托律师要准备三个东西,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股东卡的复印件以及你到证券公司去打印一份交易记录。你如果买股票,买基金、买期货一个交易记录,然后证券公司盖个章,但是有一条这个和一般不一样的地方,你必须要求把交易记录打到分时,就是几点几分买的必须要打出来,其他案子打到天就够了,但是这个案子必须打到分时。
在这里,我们也再次提醒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是,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的复印件,以及去证券公司打印的交易记录,证券公司要盖章,同时交易记录要有具体的时间,比如是在具体几点几分交易的。
宋一欣律师预计,这次乌龙指事件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超过百亿。引发的巨量民事赔偿甚至有可能导致光大证券重组甚至是破产。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导致损失计算方法如何认定比较困难。此外,法律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是索赔诉讼的前提,因此投资者索赔需要等到证监会最终查处结论出台后才能进行。宋一欣律师认为,这一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还会遇到不少难题。
宋一欣:最大的焦点现在一个是文件还不全,因为处罚决定还没有公布;最大的难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有证券法的规定,是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文件,但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细则都没有公布,这一点可能会被光大证券的代理律师否定,但是本质上来说这个是大势已去的东西,投资者得到赔偿是应该可以期待的。
尽管宋一欣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充满信心,但是他并不建议投资者选择诉讼这一维权途径,因为诉讼的时间比较漫长。宋一欣建议,应当建立投资者赔付基金,这对股民而言,也是比较快捷的获得赔偿的方式。
宋一欣:20多年来做投资保护来说,我觉得这样案子并不鼓励投资者去诉讼,诉讼的时间比较漫长,我强烈呼吁中国证监会敦促光大证券建立一个赔付基金,这个是对投资者最有利的,当然如果一定要起诉有两条路:一条路是申请民事赔偿,另外一条路我们也可以申请它破产,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
宋一欣表示,他正在敦促中国证监会建立这样一种赔付基金,另外如果投资者不愿意接受赔付基金给出的条件,仍旧可以选择诉讼,甚至是申请光大证券破产。
截至目前,上海,广州,福建,宁波等地的股民都准备向光大证券提起索赔,维权人数将会不断增加。据记者调查了解,现在“8.16”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已经成立,目前已经登记了100多名受害者,而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从这个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和波及面都很大。受害投资人维权过程中会有哪些困难?投资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经济之声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就此做出评论。
如何看待光大证券应不应该给予投资者赔偿这个问题?
包华: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的显然是应当赔偿的,我们不考虑赔多少,计算方法是什么,也不用去考虑受害人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但是这件事情从定性角度上来说,光大证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我认为是一个公知的事情,不需要进一步探讨。
现在投资者是报团起诉光大证券,而且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维权律师团,您对这个组成怎么看?赢面到底大还是不大?
包华:我认为这种组织方式非常的好。因为本身它是一个公众事件,光大证券公司既是一个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同时它又是一个公共公司,它是一家上市公司。这是一个公众事件,公众集体表达意见我认为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所以我赞同这种方式。至于我们最终的结果如何,有可能拿不到全额的赔偿,有可能根本就拿不到赔偿,但是这件事情本身就可以帮助推动我们的立法进程,我们的立法本身远远的落后于我们的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的某一个案例来推动立法的形成、来推动司法解释的形成,我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
有关内幕交易案的司法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没有详细的细则,这个对于投资者维权是不是会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难点?
郑传锴:这显然是一个难点。光大证券作为答辩人,他可能会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质疑,包括你是否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投资人,你的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那么作为间接损失的投资人是否应该受到证券法的保护,包括最终的损失如何计算得出来的。我认为在维权的过程当中,光大证券答辩人都有可能设置种种的障碍来增加维权的难点。
宋一欣律师提出,应该成立一个赔付基金,而这笔钱应该由光大证券来支付。您对这样的建议持什么样的态度?
包华:我赞同,而且这个赔付基金不仅要由有过错的企业来支付,同时政府应该做相应的引导。我们发现这个案例之中,我们政府对光大证券处以非常高额的行政罚款,实际上这个行政罚款跟广大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政府能够牵头来成立这样一家基金,它的公信力会更高、资金保障会更强,当然这也是制度创新的其中一方面,我希望看到它能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认这样基金的成立。
【回顾】8月16日上午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幅超过5%。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说,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8月18日,证监会通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并立案调查。8月30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对4名相关决策责任人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的最大罚单。
证监会已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这次事件给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由光大证券来承担?投资者又能否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对于这些问题,证监会明确表示,支持投资者向光大证券进行索赔。同时,已有10多名律师组成光大证券“8.16”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呼吁为各地受害股民维权。从本周全国多地股民掀起维权浪潮,截至目前,首批的维权股民已经开始“抱团起诉”光大证券。
中央台驻上海记者周洪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准备起诉的投资人之一黄先生,他是这次因“8.16事件”遭受损失较大的投资人之一。来自厦门的黄先生炒股已经有十年,做期货也有两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的那一天,黄先生准备做空手中的29手期货,然后平仓再买入,谁知大盘突然出现大幅上涨,导致他一天的损失就超过了150万。
黄先生说,和他有同样遭遇的人还有很多,但因为他主要是做期货的,而期货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他的损失也比较大。黄先生认为,光大证券对于投资者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上市公司,光大证券针对这次乌龙事件的处理,不能只是道歉了之,对于投资者,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黄先生:上市公司明确规定说你这种要信息披露非常及时、非常准确。当然也有我个人的责任,但是我觉得他那个董事会秘书非常不负责任,他可能是无意或者有意的,但是至少你在自己信息没有了解清楚时,不能说不存在这个问题,我觉得单处罚,不足以平民愤。
由于黄先生手中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目前他已经通过维权律师团成员之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光大证券证券提出索赔。黄先生觉得,光大证券最起码应该给散户一个交代,不能把自己犯的错误强加给散户。尽管黄先生对于诉讼的结果并不十分乐观,但他仍旧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维权行为,促使上市公司提升公德心、公信力。
对于众多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案件细节,记者周洪采访了黄先生的代理律师,也是光大乌龙指受害者维权律师团的成员之一宋一欣。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已有上百位股民登记起诉光大证券,而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对于起诉的地点,时间,以及起诉所要准备的材料,宋律师都一一作出了解释。
宋一欣:我现在已经接到100多个电话,很多人可能会其他找律师,也可能直接上法院起诉,我在这告诉大家,到法院起诉应该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期应该等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全文公布以后。符合条件的人是2013年8月16号中午11点05分到收盘为止,这个期间你买卖过权证、股票以及期货的。这些股票应该是那些成分股的股票,有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告。
如果委托律师要准备三个东西,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股东卡的复印件以及你到证券公司去打印一份交易记录。你如果买股票,买基金、买期货一个交易记录,然后证券公司盖个章,但是有一条这个和一般不一样的地方,你必须要求把交易记录打到分时,就是几点几分买的必须要打出来,其他案子打到天就够了,但是这个案子必须打到分时。
在这里,我们也再次提醒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是,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的复印件,以及去证券公司打印的交易记录,证券公司要盖章,同时交易记录要有具体的时间,比如是在具体几点几分交易的。
宋一欣律师预计,这次乌龙指事件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超过百亿。引发的巨量民事赔偿甚至有可能导致光大证券重组甚至是破产。
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导致损失计算方法如何认定比较困难。此外,法律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是索赔诉讼的前提,因此投资者索赔需要等到证监会最终查处结论出台后才能进行。宋一欣律师认为,这一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还会遇到不少难题。
宋一欣:最大的焦点现在一个是文件还不全,因为处罚决定还没有公布;最大的难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有证券法的规定,是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文件,但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细则都没有公布,这一点可能会被光大证券的代理律师否定,但是本质上来说这个是大势已去的东西,投资者得到赔偿是应该可以期待的。
尽管宋一欣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充满信心,但是他并不建议投资者选择诉讼这一维权途径,因为诉讼的时间比较漫长。宋一欣建议,应当建立投资者赔付基金,这对股民而言,也是比较快捷的获得赔偿的方式。
宋一欣:20多年来做投资保护来说,我觉得这样案子并不鼓励投资者去诉讼,诉讼的时间比较漫长,我强烈呼吁中国证监会敦促光大证券建立一个赔付基金,这个是对投资者最有利的,当然如果一定要起诉有两条路:一条路是申请民事赔偿,另外一条路我们也可以申请它破产,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
宋一欣表示,他正在敦促中国证监会建立这样一种赔付基金,另外如果投资者不愿意接受赔付基金给出的条件,仍旧可以选择诉讼,甚至是申请光大证券破产。
截至目前,上海,广州,福建,宁波等地的股民都准备向光大证券提起索赔,维权人数将会不断增加。据记者调查了解,现在“8.16”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已经成立,目前已经登记了100多名受害者,而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从这个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和波及面都很大。受害投资人维权过程中会有哪些困难?投资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经济之声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就此做出评论。
如何看待光大证券应不应该给予投资者赔偿这个问题?
包华: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的显然是应当赔偿的,我们不考虑赔多少,计算方法是什么,也不用去考虑受害人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但是这件事情从定性角度上来说,光大证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我认为是一个公知的事情,不需要进一步探讨。
现在投资者是报团起诉光大证券,而且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维权律师团,您对这个组成怎么看?赢面到底大还是不大?
包华:我认为这种组织方式非常的好。因为本身它是一个公众事件,光大证券公司既是一个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同时它又是一个公共公司,它是一家上市公司。这是一个公众事件,公众集体表达意见我认为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所以我赞同这种方式。至于我们最终的结果如何,有可能拿不到全额的赔偿,有可能根本就拿不到赔偿,但是这件事情本身就可以帮助推动我们的立法进程,我们的立法本身远远的落后于我们的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的某一个案例来推动立法的形成、来推动司法解释的形成,我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
有关内幕交易案的司法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没有详细的细则,这个对于投资者维权是不是会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难点?
郑传锴:这显然是一个难点。光大证券作为答辩人,他可能会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质疑,包括你是否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投资人,你的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那么作为间接损失的投资人是否应该受到证券法的保护,包括最终的损失如何计算得出来的。我认为在维权的过程当中,光大证券答辩人都有可能设置种种的障碍来增加维权的难点。
宋一欣律师提出,应该成立一个赔付基金,而这笔钱应该由光大证券来支付。您对这样的建议持什么样的态度?
包华:我赞同,而且这个赔付基金不仅要由有过错的企业来支付,同时政府应该做相应的引导。我们发现这个案例之中,我们政府对光大证券处以非常高额的行政罚款,实际上这个行政罚款跟广大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政府能够牵头来成立这样一家基金,它的公信力会更高、资金保障会更强,当然这也是制度创新的其中一方面,我希望看到它能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认这样基金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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