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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为完成业绩指标 非法开办信用卡

2013年08月04日 14:5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308/t20130804_513225971_1.shtml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被用于商业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家对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已经是深恶痛绝,泄露的渠道也是无处不在,防不胜防。最近有这样的一则报道被受关注,某些行业工作人员如果背离基本的职业操守,在利益的趋势之下,出现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将会给他们所在的企业和公众带来非常大的危害。

报道说,北京银行的14名员工为了完成信用卡的办理任务,从平安银行前员工余某的手里买了600多条客户个人信息,冒名违规办卡,直到卡被消费透支,很多卡主人甚至还不知道自己已经办了信用卡。而银行发现有大量信用卡帐户被人恶意透支时,已经损失了210万元。8月1日,有记者了解到,余某因为出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北京银行涉案的14名员工也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银行的员工具体是如何来买卖客户个人信息的?余某原是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一名职员,在2012年5月辞职。据余某说,他2010年在平安银行工作的时候,认识了北京银行芳草地支行的客户经理赵某。当时他们银行有办信用卡的任务,赵某就问余某有没有客户信息,余某和赵某谈好的价格是办成一张信用卡给他50元作为辛苦费。后来北京银行有10多名员工都找到余某办卡,员工涉及的网点有芳草地支行、红星支行和朝外等等。余某说他,在平安银行工作的时候,有客户会找他办信用卡,客户的信息包括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等等,他都会偷偷的用数码相机拍下来,还有一部分客户的个人信息是他在平安保险工作的时候积攒下来的,另外一部分是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让他帮着办信用卡。

余某最后办理了多少张信用卡,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办理成功的呢?余某说,每次他都是从北京银行直接拿到申请表,照着自己以前收集的个人信息资料或者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填写好申请表,直接交给北京银行的人,用这种方法余某从2010年4月到2011年年底,公提供了600多条个人信息,从中获利3万多元。2012年4月,北京银行才发现有信用卡帐户异常交易,7月11号向警方报案。北京西城法院后来开庭审理这一案件,在庭审的现场检察官询问余某是否知道这些信用卡最终的流向,余某摇头说不知道。

据北京银行提交的证据显示,银行首先发现有50多张信用卡都是通过ATM机频繁套现,经过进一步核查,竟有几百个关联帐户信用卡都存在套现的情况,这些卡都是由北京银行14名员工办理的,。经过对员工的询问之后,得知他们都是从余某手中购买的客户信息,并且违规把资料交到审批部门,办理了信用卡。经核查,这几百张被冒名办理的信用卡最终失控流入到不法分子的手中频繁套现,给北京银行造成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余某已经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介于他积极认错,配合警方的工作,家属又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法院还是对他重新处罚,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如今余某也已经刑满释放,而涉案的14名的北京银行的员工也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银行14名员工冒名违规办卡致使不法分子成功套现,这些员工是不是也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呢?大家存在很多的疑问。按照银行的规定,信用卡是需要本人带着有效的证件、证明材料亲自办理的,而且信用卡的发放也包括受理、调查和审查三个环节。据北京银行核实结果显示,余某共违规办理了900多张信用卡,也就是余某顺利的连过三关多达900多次,都没有被人发现和举报,这又是否意味着银行的审查环节也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呢?

卡主的信息被轻易冒用,产生了逾期没有还款的情况,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并报案是不是有可能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不良记录已经产生,又该如何消除?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之声的特约评论员包华、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凤林对此发表评论。

包华:有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因为个人工作方面的要求或考核的要求,为了业绩在使用客户信息谋利。非法出售跟非法获取都应当处罚。很多银行都是国资控股的银行,损失的钱有相当一部分是国资,探讨它是否“非法获取”就太轻了,应该在渎职的层面上来考虑这个问题。

另外,现在各银行都在争发卡量,争市场占有率,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发的银行卡的数量已经很大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再想进一步提高本行客户的持卡量,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银行在推销的过程之中,一些违规的行为就出来了,比如审查不严格。这个做法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承载的是信用交易的过程,如果不认真审查就给他几万块、甚至几十万块,本身是非常非常不严肃的一个事情,这种操作方法肯定达不到目标。

从用户维权的角度而言,有两个方面可以做:第一,如果某一家银行向你提示你有卡逾期,一定要认真做核实,要尽快去向相应的银行提交自己的文件,说明从来没有做过这件事情,证明自己的信用;第二,既然配合了银行、配合和公安机关去处理这件事情,损失银行要担,比如时间损、务工和信用的损失。

曹凤林:这个问题不是银行监管的问题,而是银行人员在违规操作、违法操作。所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明明在这摆着,告诉你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但是具体的操作人员却不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去操作。金融机构这14名员工利用不正当的渠道获取了许多人的信息并且办卡了,涉嫌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工民个人信息,可能涉嫌到刑事的罪名。

在相关规定里面,很明确地规定了银行对营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要对营销的人员进行培训。营销人员在销售的时候并不是以办卡为目的,而是需要真实地把信用卡的信息或相关的权利义务,有的情况下,销售人员让消费者填一张表,就发一份小礼品,这在相关规定里面是违法的,应该在卡被审批下来以后礼品才能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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