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遭中介侵权 维权为何这么难?
事件回顾
记者调查发现,房产中介公司为牟利,将“诚信”二字抛在脑后,无视法律、法规为所欲为,业主和承租人屡屡被骗却投诉无门。
北京业主王先生(化名)投诉说,他在2011年10月5日和北京华美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中介签合同时,信誓旦旦承诺不会打隔断,不会拆厨房内的器具,还和王先生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房屋内家电、橱柜等设备将保证整洁完好、能正常使用。但王先生发现,房屋钥匙一交到中介手上,中介就变卦了。不仅在房屋客厅打了隔断,还把厨房内的橱柜都拆了,把厨房改成了住房,三居室一下变成了六居室。
王先生发现时,里面已经住了人,无奈之下,他和中介约定等还房时要恢复原貌再交房。可中介又再次食言,2012年10月1号交房时王先生怎么也联系不上当时负责签订合同的经纪人,他跑到房里查看,房屋内一片狼藉,隔断没有被拆除,厨房内还有床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王先生:我就找他们,到10月中下旬,仍然没有找着。我又找房管局,房管局答复我,他们也没有辙,说如果涉及到他们违规,可以投诉,如果是涉及到没有还你的房子或者有其他民事纠纷的责任要走法院。如果只能打官司,我也就先做前期的准备,找律师咨询,到公证处,希望公证处的人能把我房子的情况做一个公证,包括损失情况。公证处的人讲他们不能做这个公证,因为这不是一个具体的实体,在损失价值方面他们没法来定公证是多少。我又咨询了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他们认为希望法院能够来判定损失情况,我就把华美世嘉房地产公司起诉,按照合同约定我们的起诉法院是西城区法院。
北京西城区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业主一审胜诉,中介不服判决结果,不但对结果置之不理,还恐吓业主,说:“再过两天这个公司没了”。
华美世嘉:我跟你这么讲,再过两天这公司已经没了,不在了,你就掂量着办吧,你就完了,你再打这个电话就不是这个公司了,不是华美房产了,华美房产已经倒闭了,明白我说的意思吧?
最新进展
如果华美世嘉公司真的“人间蒸发”怎么办?王先生又再次上诉,与此同时,中介因不服判决结果也提出上诉,二审终于在昨天开庭。
等待二审开庭期间,北京市出台了新的群租房禁令,也就是今年7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房屋单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否则将被视为群租房给予处罚。《通知》还要求,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即不得把房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居住。这个案件也由此成为北京市出台群租房禁令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起群租房纠纷案。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经业主的同意,以下内容使用业主真实姓名。
昨天庭审一开始,北京业主张先生一方的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上诉状。
代理律师: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月不低于8100元人民币,时间是201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交回房屋之日止。第二项是非上诉人承担上诉费。关于第一项上诉请求的理由,有以下几点: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七项约定,就是合同有约定不交付即为占用,从合同到期至今,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交付房屋,案件上诉到一中院以后,经过法院调解,非上诉人也没有任何的诚意,任意扩大损失。第二点是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一个调查,北京房屋租金已经连续50个月持续上涨。目前该房屋租金在同条件、同地段已经上涨到1万元左右,因此上诉人要求损失每个月8100元已经是在主动承担一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提出来的,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房屋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上诉人的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之后,北京华美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读了上诉状。中介公司说,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中要求支付每月4000元房屋使用费和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的判决。
代理律师: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但是甲乙双方未签订补充约定条款,本案中出现的那个补充条款,甲方不予承认,处一审判决可能看的不清楚。二,我们已经将房屋交给被上诉人,并未使用房屋,至今为止合同终止那天起我们就没有占用过房屋和使用这个房屋,甚至根本没有进去过这个房屋,不存在到期以后还履行房屋的那种职责,还得给他交房租,在西城法院判的时候可能对合同判的也不是太清楚。签署房屋代理合同中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装饰等添置物品,上诉人将房屋交给已按约定完成的交付义务,不存在向被上诉人支付、交纳、使用、费用的义务。甲乙双方无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中相关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除外,无其他义务、无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约定。
张先生对中介提到的如约交房及并没有继续使用房屋提出异义,他认为房屋虽然没有新租客,但屋内一直有中介没有清理的物品,尤其隔断没有拆除,厨房拆除后没有进行恢复,现在还放有一张上下铺床,导致自己无法将房屋继续出租,这属于对方占用行为。而且张先生再次强调,自己在和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要求中介不得搭建隔断。但中介公司说,业主自己允许打隔断,也不承认同意拆除厨房。
法官见中介一方否认了一审认可的大部分事实,便提到可以到现场核实,中介这时马上改口。
代理律师:如果说你方一直就是说什么都清楚,那行,咱们下午或者找个时间去现场看。
中介:这个事我这么说,因为我没看,但我也认可这个房子可能就是说人们现在的状态我认可这个事。
但中介在这之后又补充说,合同中约定,房东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关于房屋内东西是否可以由自己清理、并强行收回房屋的问题,张先生说,他也考虑过,并且也打电话到当地派出所咨询过相关问题,咨询的结果是这样的。
张先生:我想问个事,就是我那个房子交给中介了,完了中介到期以后那个房子还没还给我,钥匙什么都还拿着,但是它已经到期了,按照我们协议上来讲,如果到期以后留在屋子里的东西我是可以扔掉的。如果要真是扔了的话,他来报警说我们侵占什么的,你们会不会接这个警?
警察:应该会啊。
据张先生介绍,从去年10月至今,他因不敢轻易收回房屋,房屋一直空置而造成的损失已经将近10万元。
张先生:房子到底什么时候交给我还不知道,这已经是差不多我两年的工资了,但是我一想到还有很多人在帮助我,我还是希望能够在法院这有一个依法的公正判决,这样的话可能才会有更多的人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才会再起诉出来。
为何简单的纠纷到现在还没解决?业主遭中介侵权,维权为什么这么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吴永强、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对此做出评论。
庭审中中介公司一方否认了大部分一审认可的事实,业主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宋秀娟认为他们是在狡辩。
宋秀娟:他今天是狡辩,因为整个在一审的过程中华美世嘉代理人不是他们两位,当时的经手人是出庭的,他是认可整个这个协议的真实性的。据说是当时的经手人现在不在公司,所以他们是在二审的过程中以自己不知情与补充协议上没有盖章,然后否认这个合同的真实性,是一种狡辩的过程,但是因为整个一审的时候他们已经自认了,法庭上有规定如果你自认这就是成立的。
中介在否认事实时还提到,一审的代理人“有病,要不今天他咋没来呢”?两位对于中介的辩解怎么看?
吴永强:对于中介方面的这样一种狡辩,包括前面所提到的重要的一些要素,我觉得可以用两个词来评判,说对方“有病”的说法是“无良兼无耻”,既无起码的职业道德,更缺乏基本的职业规范,正是因为这样一些乱中介、黑中介,或者不按规范做事的中介,才导致这个市场这么混乱,是一个重要原由。
张星艳:辩解是法庭给予当事人每一方应有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这种辩解应当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陈述的。中介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陈述显然是一种狡辩,而且这种狡辩是站不住脚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业主张先生的房屋位于二环、租金高的区域,从去年10月至今,房屋一直空置,目前造成的损失已经将近10万元。业主遭中介侵权,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张星艳: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现在维权比较难主要是因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交叉权利导致监管部门可能会有责任的推卸和推诿的情况出现,就会出现业主投诉无门,不知道该找什么部门才能解决问题。
为何简单的纠纷到现在还没解决?是否也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关?记者注意到,2009年5月1日北京市正式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规定中提到,当事人可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但是业主和记者都拨打过电话,但对方并不受理。
记者以业主身份拨通了北京朝阳区房管局的电话,房管局工作人员在询问了相关信息后告诉记者需要向市建委投诉。
房管局:您打市建委的投诉电话投诉他们,然后关于他这个打隔断,包括厨房改了以后用于出租这个都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里面命令禁止的,这个我们会进行查处。
记者:就是我先跟他们那边投诉,是吧?
房管局:对,因为北京市规定各区县不能受理电话投诉,只能是由市建委统一受理。
记者又联系了市建委,市建委称华美世嘉没有备案,不能投诉,并建议记者打朝阳区房管局的电话。
市建委:因为它现在没有在这边备案的话,这边是没有办法受理的,这种都是涉及到合同纠纷,您还是打司法热线咨询一下。这样吧,您就是打一下朝阳的电话,因为它公司在朝阳。
吴先您对此持什么态度?
吴永强:我总体感觉当前这种房屋租赁市场极度混乱、规则过粗、监管粗放,甚至有真空地带,再加上中介缺乏有效的制约,它的收益和它的违规风险不匹配。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粗放或者说缺失的地方,而监管上又踢皮球,或者说无法可依,没有依据自然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去推挡。我们的职能部门在规则设立、监管力度、市场的规范约束方面都需要做非常非常多的事情。
张先生的维权行动使他目前为止损失了大概11万元的资金,而且这个损失还在继续,并且张先生一审是胜诉了的,但是因为中介不服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现在判决还没有出来,如果说张先生二审依然胜诉,他是否可以拿回自己的损失?
张星艳:张先生是否能拿回损失,我现在并不持一种乐观的态度。因为像中介公司已经很无赖的说到,他要把公司注销了,公司一旦注销就涉及到法人资格的灭失,法人资格灭失以后业主维权就非常困难,可能涉及到要去清算主体或者要求股东人员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的维权成本和时间说就会更大、更长。但是这个维权行动,是值得敬佩和支持的,他以自己利益的损失可能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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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主王先生(化名)投诉说,他在2011年10月5日和北京华美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中介签合同时,信誓旦旦承诺不会打隔断,不会拆厨房内的器具,还和王先生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房屋内家电、橱柜等设备将保证整洁完好、能正常使用。但王先生发现,房屋钥匙一交到中介手上,中介就变卦了。不仅在房屋客厅打了隔断,还把厨房内的橱柜都拆了,把厨房改成了住房,三居室一下变成了六居室。
王先生发现时,里面已经住了人,无奈之下,他和中介约定等还房时要恢复原貌再交房。可中介又再次食言,2012年10月1号交房时王先生怎么也联系不上当时负责签订合同的经纪人,他跑到房里查看,房屋内一片狼藉,隔断没有被拆除,厨房内还有床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王先生:我就找他们,到10月中下旬,仍然没有找着。我又找房管局,房管局答复我,他们也没有辙,说如果涉及到他们违规,可以投诉,如果是涉及到没有还你的房子或者有其他民事纠纷的责任要走法院。如果只能打官司,我也就先做前期的准备,找律师咨询,到公证处,希望公证处的人能把我房子的情况做一个公证,包括损失情况。公证处的人讲他们不能做这个公证,因为这不是一个具体的实体,在损失价值方面他们没法来定公证是多少。我又咨询了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他们认为希望法院能够来判定损失情况,我就把华美世嘉房地产公司起诉,按照合同约定我们的起诉法院是西城区法院。
北京西城区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业主一审胜诉,中介不服判决结果,不但对结果置之不理,还恐吓业主,说:“再过两天这个公司没了”。
华美世嘉:我跟你这么讲,再过两天这公司已经没了,不在了,你就掂量着办吧,你就完了,你再打这个电话就不是这个公司了,不是华美房产了,华美房产已经倒闭了,明白我说的意思吧?
最新进展
如果华美世嘉公司真的“人间蒸发”怎么办?王先生又再次上诉,与此同时,中介因不服判决结果也提出上诉,二审终于在昨天开庭。
等待二审开庭期间,北京市出台了新的群租房禁令,也就是今年7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房屋单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否则将被视为群租房给予处罚。《通知》还要求,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即不得把房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居住。这个案件也由此成为北京市出台群租房禁令后,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起群租房纠纷案。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经业主的同意,以下内容使用业主真实姓名。
昨天庭审一开始,北京业主张先生一方的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上诉状。
代理律师: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月不低于8100元人民币,时间是201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交回房屋之日止。第二项是非上诉人承担上诉费。关于第一项上诉请求的理由,有以下几点: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七项约定,就是合同有约定不交付即为占用,从合同到期至今,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交付房屋,案件上诉到一中院以后,经过法院调解,非上诉人也没有任何的诚意,任意扩大损失。第二点是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一个调查,北京房屋租金已经连续50个月持续上涨。目前该房屋租金在同条件、同地段已经上涨到1万元左右,因此上诉人要求损失每个月8100元已经是在主动承担一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提出来的,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房屋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上诉人的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之后,北京华美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读了上诉状。中介公司说,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中要求支付每月4000元房屋使用费和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的判决。
代理律师: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文件,甲方均认可,但是甲乙双方未签订补充约定条款,本案中出现的那个补充条款,甲方不予承认,处一审判决可能看的不清楚。二,我们已经将房屋交给被上诉人,并未使用房屋,至今为止合同终止那天起我们就没有占用过房屋和使用这个房屋,甚至根本没有进去过这个房屋,不存在到期以后还履行房屋的那种职责,还得给他交房租,在西城法院判的时候可能对合同判的也不是太清楚。签署房屋代理合同中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装饰等添置物品,上诉人将房屋交给已按约定完成的交付义务,不存在向被上诉人支付、交纳、使用、费用的义务。甲乙双方无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中相关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除外,无其他义务、无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约定。
张先生对中介提到的如约交房及并没有继续使用房屋提出异义,他认为房屋虽然没有新租客,但屋内一直有中介没有清理的物品,尤其隔断没有拆除,厨房拆除后没有进行恢复,现在还放有一张上下铺床,导致自己无法将房屋继续出租,这属于对方占用行为。而且张先生再次强调,自己在和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要求中介不得搭建隔断。但中介公司说,业主自己允许打隔断,也不承认同意拆除厨房。
法官见中介一方否认了一审认可的大部分事实,便提到可以到现场核实,中介这时马上改口。
代理律师:如果说你方一直就是说什么都清楚,那行,咱们下午或者找个时间去现场看。
中介:这个事我这么说,因为我没看,但我也认可这个房子可能就是说人们现在的状态我认可这个事。
但中介在这之后又补充说,合同中约定,房东有权强行收回房屋。关于房屋内东西是否可以由自己清理、并强行收回房屋的问题,张先生说,他也考虑过,并且也打电话到当地派出所咨询过相关问题,咨询的结果是这样的。
张先生:我想问个事,就是我那个房子交给中介了,完了中介到期以后那个房子还没还给我,钥匙什么都还拿着,但是它已经到期了,按照我们协议上来讲,如果到期以后留在屋子里的东西我是可以扔掉的。如果要真是扔了的话,他来报警说我们侵占什么的,你们会不会接这个警?
警察:应该会啊。
据张先生介绍,从去年10月至今,他因不敢轻易收回房屋,房屋一直空置而造成的损失已经将近10万元。
张先生:房子到底什么时候交给我还不知道,这已经是差不多我两年的工资了,但是我一想到还有很多人在帮助我,我还是希望能够在法院这有一个依法的公正判决,这样的话可能才会有更多的人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才会再起诉出来。
为何简单的纠纷到现在还没解决?业主遭中介侵权,维权为什么这么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吴永强、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艳对此做出评论。
庭审中中介公司一方否认了大部分一审认可的事实,业主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宋秀娟认为他们是在狡辩。
宋秀娟:他今天是狡辩,因为整个在一审的过程中华美世嘉代理人不是他们两位,当时的经手人是出庭的,他是认可整个这个协议的真实性的。据说是当时的经手人现在不在公司,所以他们是在二审的过程中以自己不知情与补充协议上没有盖章,然后否认这个合同的真实性,是一种狡辩的过程,但是因为整个一审的时候他们已经自认了,法庭上有规定如果你自认这就是成立的。
中介在否认事实时还提到,一审的代理人“有病,要不今天他咋没来呢”?两位对于中介的辩解怎么看?
吴永强:对于中介方面的这样一种狡辩,包括前面所提到的重要的一些要素,我觉得可以用两个词来评判,说对方“有病”的说法是“无良兼无耻”,既无起码的职业道德,更缺乏基本的职业规范,正是因为这样一些乱中介、黑中介,或者不按规范做事的中介,才导致这个市场这么混乱,是一个重要原由。
张星艳:辩解是法庭给予当事人每一方应有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这种辩解应当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陈述的。中介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陈述显然是一种狡辩,而且这种狡辩是站不住脚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业主张先生的房屋位于二环、租金高的区域,从去年10月至今,房屋一直空置,目前造成的损失已经将近10万元。业主遭中介侵权,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张星艳: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现在维权比较难主要是因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交叉权利导致监管部门可能会有责任的推卸和推诿的情况出现,就会出现业主投诉无门,不知道该找什么部门才能解决问题。
为何简单的纠纷到现在还没解决?是否也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关?记者注意到,2009年5月1日北京市正式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规定中提到,当事人可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但是业主和记者都拨打过电话,但对方并不受理。
记者以业主身份拨通了北京朝阳区房管局的电话,房管局工作人员在询问了相关信息后告诉记者需要向市建委投诉。
房管局:您打市建委的投诉电话投诉他们,然后关于他这个打隔断,包括厨房改了以后用于出租这个都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里面命令禁止的,这个我们会进行查处。
记者:就是我先跟他们那边投诉,是吧?
房管局:对,因为北京市规定各区县不能受理电话投诉,只能是由市建委统一受理。
记者又联系了市建委,市建委称华美世嘉没有备案,不能投诉,并建议记者打朝阳区房管局的电话。
市建委:因为它现在没有在这边备案的话,这边是没有办法受理的,这种都是涉及到合同纠纷,您还是打司法热线咨询一下。这样吧,您就是打一下朝阳的电话,因为它公司在朝阳。
吴先您对此持什么态度?
吴永强:我总体感觉当前这种房屋租赁市场极度混乱、规则过粗、监管粗放,甚至有真空地带,再加上中介缺乏有效的制约,它的收益和它的违规风险不匹配。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多粗放或者说缺失的地方,而监管上又踢皮球,或者说无法可依,没有依据自然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去推挡。我们的职能部门在规则设立、监管力度、市场的规范约束方面都需要做非常非常多的事情。
张先生的维权行动使他目前为止损失了大概11万元的资金,而且这个损失还在继续,并且张先生一审是胜诉了的,但是因为中介不服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现在判决还没有出来,如果说张先生二审依然胜诉,他是否可以拿回自己的损失?
张星艳:张先生是否能拿回损失,我现在并不持一种乐观的态度。因为像中介公司已经很无赖的说到,他要把公司注销了,公司一旦注销就涉及到法人资格的灭失,法人资格灭失以后业主维权就非常困难,可能涉及到要去清算主体或者要求股东人员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的维权成本和时间说就会更大、更长。但是这个维权行动,是值得敬佩和支持的,他以自己利益的损失可能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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