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备案后又随意抬价 5千抵5万成开发商陷阱
物价局:这样跟你讲吧,开发商的行为确实是违反了我们有关的规定。 记者:当时开发商是准备退赔全部的差价吗? 物价局:没有。 记者:不愿意是吧。 物价局:对,这个事情不是简单违章规定的问题,这里面最好采访到我们这儿来采访,在这儿跟你讲未必能讲的清楚。 记者:开发商不愿意退还这个差价,那相关部门现在准备怎么处理? 物价局:这个事情我还是不太好回答。 顾主任又让记者联系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的孔局长,电话拨通后,孔局长回复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注意到相关信息显示,去年11月20日扬州市物价局就正式下发通知,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备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必须确定当期商品房的最高平均售价,并向物价部门提前备案,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政策。 通知还提到,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开发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想提高销售价格,开发商必须按规定再次执行备案手续,提前到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对备案价格重新在网上公布。开发商在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物价局政务网站的价格、楼盘的实际销售价格,必须“三价统一”,如果开发商突破备案价和公布价随意抬价,将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江苏省物价局对如何实施价格处罚也作了具体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按备案价格标价的行为,按照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的标示价格或者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却谎称备案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七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这样一个通知,这个规定本身它也属于行政法规的一部分。那么广义上说它这种价格欺诈的行为这种超越明码标价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了。并且按照我们价格欺诈行为处罚办法的第13条的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就可以定义为价格欺诈行为,相应的也会有一定的罚则,对他进行这种处罚。 按照之前提到的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如果存在第四至第十三条的违法情况的话,应该是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相应的价款的。如果难以找到相应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还应该公告查找,那么我认为除了对经营者也就是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之外,价格主管部门,也就是发改委它有权力,并且有义务责令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多收的价款。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我认为首先第一点,全额退款这一项应该说是合理的,也就是开发上在跟业主沟通中的价格,与其他公式的价格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本身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之下应该是全额退赔的。对于第二个内容预交5千然后兑换5万这样的承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应的要求,应该说这是一个有效的约定,这个约定应当执行。 政府的备案价格是一个公式的价格。如果说我们的广告也是一个公式的效果的话,这两点公式应该是累加在一起给我们最终的消费者的。而现在很明显就是开发商违反了这个两个公式的作用,两个公式的价格所以应该是合并的给消费者以补偿的。至于第三个方面来讲是不是有10%的违约赔偿,这要看双方合同,双方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可以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恐怕业主就要证明自己是有实际损失的,才能获得这部分赔偿了。至于银行个人信息记录这样的一些内容来讲可能需要银行方面来配合,开发商单独执行起来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第三点我认为可能有商榷之处,但是第一点和第二点应该是应有之意。
物价局:这样跟你讲吧,开发商的行为确实是违反了我们有关的规定。 记者:当时开发商是准备退赔全部的差价吗? 物价局:没有。 记者:不愿意是吧。 物价局:对,这个事情不是简单违章规定的问题,这里面最好采访到我们这儿来采访,在这儿跟你讲未必能讲的清楚。 记者:开发商不愿意退还这个差价,那相关部门现在准备怎么处理? 物价局:这个事情我还是不太好回答。 顾主任又让记者联系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的孔局长,电话拨通后,孔局长回复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注意到相关信息显示,去年11月20日扬州市物价局就正式下发通知,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备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必须确定当期商品房的最高平均售价,并向物价部门提前备案,同时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政策。 通知还提到,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开发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想提高销售价格,开发商必须按规定再次执行备案手续,提前到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对备案价格重新在网上公布。开发商在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物价局政务网站的价格、楼盘的实际销售价格,必须“三价统一”,如果开发商突破备案价和公布价随意抬价,将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江苏省物价局对如何实施价格处罚也作了具体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按备案价格标价的行为,按照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的标示价格或者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却谎称备案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七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这样一个通知,这个规定本身它也属于行政法规的一部分。那么广义上说它这种价格欺诈的行为这种超越明码标价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了。并且按照我们价格欺诈行为处罚办法的第13条的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就可以定义为价格欺诈行为,相应的也会有一定的罚则,对他进行这种处罚。 按照之前提到的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如果存在第四至第十三条的违法情况的话,应该是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相应的价款的。如果难以找到相应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还应该公告查找,那么我认为除了对经营者也就是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之外,价格主管部门,也就是发改委它有权力,并且有义务责令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多收的价款。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我认为首先第一点,全额退款这一项应该说是合理的,也就是开发上在跟业主沟通中的价格,与其他公式的价格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本身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之下应该是全额退赔的。对于第二个内容预交5千然后兑换5万这样的承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应的要求,应该说这是一个有效的约定,这个约定应当执行。 政府的备案价格是一个公式的价格。如果说我们的广告也是一个公式的效果的话,这两点公式应该是累加在一起给我们最终的消费者的。而现在很明显就是开发商违反了这个两个公式的作用,两个公式的价格所以应该是合并的给消费者以补偿的。至于第三个方面来讲是不是有10%的违约赔偿,这要看双方合同,双方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可以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恐怕业主就要证明自己是有实际损失的,才能获得这部分赔偿了。至于银行个人信息记录这样的一些内容来讲可能需要银行方面来配合,开发商单独执行起来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第三点我认为可能有商榷之处,但是第一点和第二点应该是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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