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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垄断惹的祸:根除垄断法制概念限制理念是关键

2013年07月12日 15:50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3/0712/500823.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本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多个洋奶粉企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的消息备受关注。这些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目前惠氏已经承认垄断行为并承诺降价,最高降幅20%。这几年,我们越来越多地听到“反垄断”这个词。有人说,反垄断,仅仅是大企业间的游戏,与消费者风马牛不相及。也有人说火车票难买、银行高收费、汽油总涨价等等生活不如意,都是垄断造成的,所以反垄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消费者是息息相关。

到底是不是垄断惹的祸?

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杨东博士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

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反垄断?反垄断和我们普通消费者有什么关系?

杨东: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需要政府出台干预的政策和法规,使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秩序得以很好的维护,因此我们国家在2007年的7月份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份开始实施。垄断在反垄断法中规定有四种行为,有三种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一个是卡特行为,就是协议行为,包括前段时间调查的茅台五粮液的处罚包括这一次洋奶粉处罚的案子。第二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一段时间,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调查,这是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的案子。第三种,经营者集中。最早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子的否决,以及商务部反垄断局一直以来所受理的企业并购相关的审查一些活动。第四种,国家特有的一般来说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行政垄断,如果政府的某个部门或政府相关的一些机构、被授权的社会机构,它占用了行政权力,也是一种行政垄断行为。

反垄断和消费者有什么切身的关系呢?

杨东:反垄断法是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虽然保护的是一个宏观经济环境和竞争秩序,但实际上最终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因为可以降低产品价格,防止一些市场主体能够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包括奶粉涨价,它这次行为实际上就是抬高了价格,对于消费者有直接的损害。

据网上一项民意调查显示,一些垄断行业的收费和服务问题最令消费者愤恨不已,但消费者却无能为力。因为在垄断面前,消费者没有对等的博弈力量。垄断是否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垄断的最终后果是什么?

接下来,我们就从行业层面,说说垄断和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洋奶粉反垄断调查

国内奶粉价格近年来一路上涨,特别是几大洋品牌,更是涨得离谱。一罐900克的合生元原装进口婴儿配方奶粉价格高达400多元,然而销售人员却告诉记者,这款奶粉是卖的最好的。

我们节目的记者采访了一位年轻的妈妈王小姐,她目前是采用海外代购的方式给家里的宝宝购买奶粉。说到国内奶粉的价格,王小姐感到很无奈。

王小姐:觉得真的挺贵的,现在一般900克的一桶奶粉哪有说低于200的啊,最贵的都300多。其实一般的家里吃奶粉还是吃得起的,关键就是保证质量。要是以前我们觉得哪有那么娇气啊,但我们家确实是吃出一只虫子来了,所以我才不得已麻烦自己朋友、同学帮我去国外代。

王小姐坦言,如果发改委调查洋奶粉企业后,国内奶粉的价格有可能降低,这当然是好事,但是作为消费者来说,其实看重的并不是价格,而是选择一个能够信任放心的奶粉品牌。

王小姐:其实价格对我来说不是最关键,最关键的还是能够让我认可、信任的牌子,降价当然好,有利于消费者。但是作为妈妈来讲,如果这个奶粉吃得好,宝宝各方面发育都很好,我其实不在乎价格。

发改委在调查中表示,接受调查的奶粉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第14条的内容。生产商可能与经销商、终端零售商达到某种协议固定最终销售价格。对此二位怎么看?这些洋品牌究竟算不算垄断?

杨东:洋奶粉企业市场份额情况我们不是特别了解,好像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力,可能会误解说这些不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可能不会涉及反垄断法。实际上在反垄断法中即使不具备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在生产商和经销商、零售商之间有限定最低的转售价格,这种情况之下是纵向的垄断协议行为,反垄断法第40条专门进行了一些规定,实际上是涉嫌反垄断法,可以作出处罚。

胡钢:纵向协议是什么意思,一个有形的实物从生产商到经销商,再到零售商,最后到消费者,大概要经过这么一个环节,如果生产商、经销商和零售商之间有某种协议,这种协议有可能是口头的,也有可能是书面的,只要制订并且实施了,如果这个过程中固定了转售价格或者制订了转售的最低价格,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被视为是一种纵向的垄断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法第14条前两项的明确规定,是严格禁止的。

据了解,发改委针对一些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案例并不少,除了在节目前半段我们说的洋奶粉企业,还有贵州茅台因价格垄断被国家发改委罚款,电信联通两大运营商涉嫌垄断被调查,三星、LG等六家境外企业因液晶面板价格垄断被罚3.53亿元等等。

金融业:

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比如银行卡征收年费、对个人小额账户收费、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等等。这些是否属于垄断行为?

杨东:消费者普遍感觉到银行的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它有一些不一定属于违反反垄断法上的行为,主要还是回到反垄断法说的这三种行为。第一种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如果银行在某一个社区或某一个地区具有一定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它有价格服务方面的高价行为、搭售行为,比如银行服务中会搭售一些理财产品的销售,包括收取一些不正当、不公平的费用,这种情况之下它会有涉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一些问题。比如前几年曾经发生过银行业协会共同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让银行对某一些服务,大家一起来收费,这就是一种垄断协议行为。

还有一些其他的行为,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之外的一些行为,是不是有行政垄断,是不是有银行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涉及行政权力方面的滥用,行政垄断的行为。除此之外,当然还有银行业之间的并购,银行业和其他保险行业的并购行为当中会有一些反垄断行为。除此以上说的这些垄断行为之外,一般的其他一些行为只是一般违法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或者可能涉嫌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不是反垄断法上的行为。

服务行业:

进饭馆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电影票的背面标注“观众不得携带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本院”;洗衣店声明“干洗、水洗衣物缩水、脱扣、掉色本店不负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胡钢:霸王条款更多是基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范围。如果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过多限制了交易对方的权力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这种情况下都有可能构成一种格式条款或者俗称的霸王条款。但是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比如到银行开个户,我们到移动公司做入网手续,都会有现成印刷好的合同,我们只能签或者不签,加入或者不加入,首先这样能够极大的提高交易的效率,但是相反,如果这些格式合同中没有依照我们的法律规定,比如它进行了对于这种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加粗或以特殊符号凸显,并且也没有提供重要提示,在这两个背景下,格式条款或有关格式合同本身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决为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像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本身也是无效的。

可喜的是,随着垄断行业格局的不断变化,不少消费者没有被动接受这种被垄断侵权的现实,而是积极行动起来,并用自己的参与推动着垄断坚冰的融化。

消费者积极维权案例:

2004年,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因手机广告刊登有误,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消费者获得退款赔偿。

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李先生认为南航公司的航班取消行为存在故意欺诈,将南航告上法庭。

2006年,上海市民邓维捷一纸诉状将银联等四家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银行收取的1.5元跨行查询费。

要想真正根除垄断,最重要的是什么?

杨东:最根本是要把反垄断法作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宪法,市场经济中根本的一部法律来彻底贯彻,使我们的执法能够有力的将这部法律贯彻之后,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竞争秩序的理念得到维护,传播竞争思想、培育竞争的文化。法制的概念、限制的理念是最根本,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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