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摇身一变成保险 提前退保损失2万元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由于投资渠道的日益扩大,许多消费者,不再选择把钱存到银行里,而是购买一些收益稳定,又相对保值的理财产品。银行也都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财服务,这其中也包括银保产品,“银保”顾名思义,就是银行与保险合作推出的一种产品,然而,由于这一类产品在设计以及销售上存在很多问题,消费者有关银保投诉和纠纷频频出现。
对目前国内的银保市场,记者做了一番调查。
北京的李道芳女士在2011年12月,通过工商银行北京天通苑西区支行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本以为这只是单纯的理财投资,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个简单地决定,给李女士未来的投资理财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李道芳:理财经理给我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说这款产品特别不错,跟原来的产品也差不多。这个理财产品的好处是当时就可以一万块返三千,完了以后我就买了,当时买完也没给我收据。之后,后来几天,给我的就是一份保单。当时挺惊讶的,我说,我不是买保单,我买的是理财产品。而理财经理跟我讲,这也是一种理财产品,非常非常好,也没跟我说是什么终身保险,我都不清楚。
李道芳所说的这份所谓的理财产品,正是工行代销的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主险的名称是:生命红上红F款(分红型)。附加险是: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李道芳本身对银保产品并不熟悉,而且这份保险还是一份终身性质的保险,这让李道芳更加担心。直到前不久,央视的3.15晚会中曝光了“银保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误导销售甚至是欺诈等问题,李道芳才意识到,自己有可能被一直信赖的银行理财经理给忽悠了,于是她决定提前中断这笔投资。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她的维权之路却充满阻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态度让她很失望。
李道芳:我就打电话去银行,因为我(以为)我买的是理财产品嘛,我就问了银行。银行说你当时的(买的)这个就是保险产品,让我打保险的客服。后来,我就打了保险的客服。当时客服就说难道你不知道(你买的)是保险吗?我说我真不知道。我说我要退的话,现在能退多少钱?他说四万只能退两万四千多块钱。
原本投资四万的理财产品,退回时却只能拿到两万四千块钱,这也就意味着李道芳将为此付出一万六千块的代价。明明在银行买理财产品,却莫名其妙买了份保险,想退还要损失近两万块钱,这样的尴尬一直困扰着她,让她十分苦恼,觉得自己冤得慌。于是她再次找到了工行和生命人寿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一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态度竟然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李道芳:后来工行天通苑西区支行的一个姓姚的经理就联系我了,让我过去谈谈,后来他就把保险公司和我,我们三方谈了一次。三天以后,保险公司就约我和她们客服经理联系,我说行,我说这样吧,还约在工行(谈)。因为我在工行买的理财嘛,后来业务员就说我们在车上谈吧,后来就在车上聊了一会儿。经理就放了一段我的回访录音,我说你们也听了录音,我确实是不知情。他就说,看在我们都是天通苑的人嘛,什么什么的说了很多, 最后说赔我三万五,让我自己损失五千块。当时我就觉得挺可笑的,我觉得他们也有做的不到的地方。
在车上谈判、听回访录音、讲价商议赔偿,这让李道芳越来越觉得事情变得蹊跷。为什么保险公司的客服经理不选择去银行这个公开的场合谈,却偏偏选择在车里偷偷摸摸地谈呢?保险公司前后态度为什么不一致,四万块钱的保单,从一开始赔偿两万四,到最后变成三万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了弄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记者和李道芳一同来到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一探究竟。
在听了李道芳女士的情况后,保险公司负责接待的法务人员先是讲了许多保险方面的专业词汇,并特别强调了一个问题“代被保险人签名”,原来,李道芳的这份保单上的被保人是她的女儿,也就是说李女士是以她女儿的名义买的这份保险,而签字的人,是李道芳女士。
李道芳:它(保单)的名字用的我们家孩子的名字,他说,年龄越小,返得利就越多。于是我就在那里买,买完以后,给我的保单上写的是我们家孩子的名字,他就说把您孩子的身份证号给我就可以。
据李道芳咨询的律师分析:李道芳的女儿今年23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单上的名字是她女儿的,那么,合同上就必须有她女儿的签字同意,才可以算是成立。但是实际上,李女士是代替女儿购买的这份保险,而保单上签字的是李女士。也就是说,李道芳在银行所买的这份以她女儿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并没有经过她女儿的签字同意,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而有关签字人是不是被保险人的问题,显然保险公司没有做好核实,也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才会出现节目刚才讲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李道芳女士私下里商讨赔偿金额的情况。
对于“代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保险公司承认,当李女士购买保单时,公司有责任及时向购买人核实,被保险人与签字的是不是同一个人。但是他们同时强调,在保险公司针对这一问题对李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时,李道芳确认了,被保险人和签字的人是一致的。从这个情况看,李女士也有责任,损失应该双方共同承担。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由于投资渠道的日益扩大,许多消费者,不再选择把钱存到银行里,而是购买一些收益稳定,又相对保值的理财产品。银行也都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财服务,这其中也包括银保产品,“银保”顾名思义,就是银行与保险合作推出的一种产品,然而,由于这一类产品在设计以及销售上存在很多问题,消费者有关银保投诉和纠纷频频出现。
对目前国内的银保市场,记者做了一番调查。
北京的李道芳女士在2011年12月,通过工商银行北京天通苑西区支行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本以为这只是单纯的理财投资,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个简单地决定,给李女士未来的投资理财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李道芳:理财经理给我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说这款产品特别不错,跟原来的产品也差不多。这个理财产品的好处是当时就可以一万块返三千,完了以后我就买了,当时买完也没给我收据。之后,后来几天,给我的就是一份保单。当时挺惊讶的,我说,我不是买保单,我买的是理财产品。而理财经理跟我讲,这也是一种理财产品,非常非常好,也没跟我说是什么终身保险,我都不清楚。
李道芳所说的这份所谓的理财产品,正是工行代销的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主险的名称是:生命红上红F款(分红型)。附加险是: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李道芳本身对银保产品并不熟悉,而且这份保险还是一份终身性质的保险,这让李道芳更加担心。直到前不久,央视的3.15晚会中曝光了“银保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误导销售甚至是欺诈等问题,李道芳才意识到,自己有可能被一直信赖的银行理财经理给忽悠了,于是她决定提前中断这笔投资。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她的维权之路却充满阻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态度让她很失望。
李道芳:我就打电话去银行,因为我(以为)我买的是理财产品嘛,我就问了银行。银行说你当时的(买的)这个就是保险产品,让我打保险的客服。后来,我就打了保险的客服。当时客服就说难道你不知道(你买的)是保险吗?我说我真不知道。我说我要退的话,现在能退多少钱?他说四万只能退两万四千多块钱。
原本投资四万的理财产品,退回时却只能拿到两万四千块钱,这也就意味着李道芳将为此付出一万六千块的代价。明明在银行买理财产品,却莫名其妙买了份保险,想退还要损失近两万块钱,这样的尴尬一直困扰着她,让她十分苦恼,觉得自己冤得慌。于是她再次找到了工行和生命人寿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一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态度竟然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李道芳:后来工行天通苑西区支行的一个姓姚的经理就联系我了,让我过去谈谈,后来他就把保险公司和我,我们三方谈了一次。三天以后,保险公司就约我和她们客服经理联系,我说行,我说这样吧,还约在工行(谈)。因为我在工行买的理财嘛,后来业务员就说我们在车上谈吧,后来就在车上聊了一会儿。经理就放了一段我的回访录音,我说你们也听了录音,我确实是不知情。他就说,看在我们都是天通苑的人嘛,什么什么的说了很多, 最后说赔我三万五,让我自己损失五千块。当时我就觉得挺可笑的,我觉得他们也有做的不到的地方。
在车上谈判、听回访录音、讲价商议赔偿,这让李道芳越来越觉得事情变得蹊跷。为什么保险公司的客服经理不选择去银行这个公开的场合谈,却偏偏选择在车里偷偷摸摸地谈呢?保险公司前后态度为什么不一致,四万块钱的保单,从一开始赔偿两万四,到最后变成三万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了弄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记者和李道芳一同来到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一探究竟。
在听了李道芳女士的情况后,保险公司负责接待的法务人员先是讲了许多保险方面的专业词汇,并特别强调了一个问题“代被保险人签名”,原来,李道芳的这份保单上的被保人是她的女儿,也就是说李女士是以她女儿的名义买的这份保险,而签字的人,是李道芳女士。
李道芳:它(保单)的名字用的我们家孩子的名字,他说,年龄越小,返得利就越多。于是我就在那里买,买完以后,给我的保单上写的是我们家孩子的名字,他就说把您孩子的身份证号给我就可以。
据李道芳咨询的律师分析:李道芳的女儿今年23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单上的名字是她女儿的,那么,合同上就必须有她女儿的签字同意,才可以算是成立。但是实际上,李女士是代替女儿购买的这份保险,而保单上签字的是李女士。也就是说,李道芳在银行所买的这份以她女儿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并没有经过她女儿的签字同意,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而有关签字人是不是被保险人的问题,显然保险公司没有做好核实,也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才会出现节目刚才讲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李道芳女士私下里商讨赔偿金额的情况。
对于“代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保险公司承认,当李女士购买保单时,公司有责任及时向购买人核实,被保险人与签字的是不是同一个人。但是他们同时强调,在保险公司针对这一问题对李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时,李道芳确认了,被保险人和签字的人是一致的。从这个情况看,李女士也有责任,损失应该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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