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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元定制窗帘尺寸缩水 商家破产买主无处索赔

2013年04月15日 15:19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3/0415/484906.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人们对窗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窗帘上的花费也越来越多。山西太原的消费者韩女士去年年底就花了2500块钱订做了一套窗帘,准备把家里布置得漂漂亮亮:

韩女士:2012年10月7日在山西省太原市的东方家园订购了一款罗马式的这种窗帘,过完年给我装了。

记者:装个窗帘要这么长时间吗?

韩女士:他中间还给改了一次,第一次做的长了,他给拿回去又改了一次,第二次过完年装上以后发现窗帘短了20公分,罗马窗帘是一折一折的,最上层那一折没有。

花了两千多块钱订做的窗帘居然短了20多公分。那韩女士当时是怎么量的尺寸呢?双方是不是签订了合同呢?

记者:您当时买的时候量没量尺寸?

韩女士:售货员上门量的尺寸,量的窗户,我就做了一个窗帘。

记者:签合同了吗?

韩女士:签了单子了,就是交钱的单子,那个单子上没写多大尺寸,他说罗马有一个专门算这个,他后来给我传了一下,找不见了。怎么算的那个东西,反正人家怎么算我们也不清楚。

记者:您跟他们签合同了吗?

韩女士:没有合同,就是东方家园的超市,不是租出去的摊位,是超市里头的。还是在北京订做的。

发现窗帘短了20公分之后,韩女士当时就跟安装工人交涉。但是安装工人说,他只是临时聘来的,管不了这件事,让韩女士找订购时的售货员解决。

韩女士:我就打电话给售货员,那个售货员说我们现在都不上班了,意思是东方家园好像是倒闭了。他又给我一个电话,也是东方家园什么,我打了几次电话,没人管。

一听说超市倒闭了,而且没有人管,韩女士意识到问题严重了,她立即赶到东方家园建材超市:

韩女士:去了一趟东方家园,那个园字改成了因缘的缘,也换了老板。后来又去过一次,又去了一次他们办公室也没人,现在也是装修,也没人。我再去,他们说不是东方家园的人,领导说有人过来反映情况,登记上就行了。

虽然登了记,但是毕竟超市已经改头换面,换了主人,而且新超市跟原来那家东方家园建材超市没有关系,只是代为登记。登记之后好长时间也没有消息,于是,韩女士想到了维权。

韩女士:我去了工商局了,去了两次,第一次人家说全国性质的,他们也没办法。第二次我又打了电话,他说您再写一个材料,我就写了个材料,把照片拍下来,把窗帘的照片拍下来了。

在工商部门同样只是登记了一下,之后也是好长时间没有消息,于是,韩女士就想办法去找厂家。她没有别的要求,只要厂家能给窗帘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韩女士:我一开始还以为他们是不是有厂家,给我改一下也算,因为布料也挺贵的。人家售货员说这是超市性质的,反正没有厂家,就是他们到北京超市里面统一做的。

由于窗帘并不是由另外的厂家或经销商制作的,而是由东方家园建材超市自己做的,所以,韩女士只好不断地联系东方家园建材超市:

韩女士:现在打东方家园的电话已经没人接,人走楼空,谁也不管。

按照韩女士提供的东方家园建材超市的电话号码,记者也多次拨打,但是都没有人接听。之后,记者查询了解到,东方家园建材超市曾经是国内最大的家居建材连锁企业之一,1999年8月在北京开业,之后在沈阳、成都、西安、太原等16个城市开了25家直营店。但是,从去年9月开始,东方家园出现了问题,它在全国的门店陆续关闭。到今年1月底,有媒体报道说东方家园建材超市总部开始申请破产。而这一段时间以来,因为东方家园建材超市倒闭而引发的消费者和供应商上门追款的事件也不断发生。

东方家园倒闭了,但是,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的损失怎么办?应该由谁来承担?中华工商时报总编室主任张立栋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凯对此事进行分析。

张立栋:这个买卖虽然没有签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责任应该是在商家那边。

郑传凯:首先关于窗帘规格的主要条款可能没有明确的记载或者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目的可以推测出来,具体的条款应当是符合规格可以适用的窗帘,根据合同推定的条款,很显然商家已经违约了。

像订制窗帘这样的商品,很少有人会想到签合同。那有没有必要签合同?

郑传凯:首先我认为是有必要签合同的。纠正一点,这个案件当中体现出来的双方实际上是有合同的。我们讲合同有很多的形式,包括我们平时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借条,也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形式,包括我们大宗商品交易要签订合同书,我们生活服务可能要有这种订货单。本案当中涉及到的合同的形式是一种订货单,但是消费者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把主要条款也就是窗帘的主要规格写进合同文本当中去,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歧义,所以提示消费者第一需要签订某种形式的合同。第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到审慎的审查的义务,尤其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尽量让它完善。

现在韩女士的问题应该由谁负责任呢?

郑传凯:两家超市新旧之间有一字之差,但是仅根据它的名称,无法判断它是否存在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目前根据现有的形势来讲,很有可能不存在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原来的出售者同时也是制作者承担,就是原来的东方家园超市。消费者的权力可以作为破产债券向破产组进行申报。

工商部门的登记,能不能对商家采取强制措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张立栋:现在看起来,如果说破产方没有更多的实力做这件事情的话,可能这件事情还是要陷于纠缠之中。我们希望政府和第三方尽快的处理这个纠纷。

商家破产倒闭了,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如果工商部门也无能为力的话,那么这些利益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到底应该找谁?明天的节目中我们继续讨论,欢迎您到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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