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低价促销行车记录仪 消费者下单不见发货
专家称亚马逊行为涉嫌违约
到今天节目开始前,记者也再没有接到亚马逊方面回复的电话或是邮件。消费者的质疑亚马逊是否只是为放出低价吸引眼球而已,现在亚马逊也确实无法兑现承诺,并且未经允许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账户中的订单,恐怕目前已经陷入失信危机,亚马逊为什么要进行这样不明智的消单操作?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他们会继续给出怎样的解决方案?我们会继续关注亚马逊方面的书面回复。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潘圆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铠对此作出评论。
消费者订单成功两台行车记录仪,亚马逊网站迟迟因为缺货没有发货,恢复原价之后却显示有货,消费者致电之后他们承诺发货,但是随后却单方面取消了消费者的订单,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约,亚马逊方面是不是说从法理上来说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的。
郑传铠:明确一点,消费者在提交订单成功之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亚马逊一方作为出卖人,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我们在法律上把它定义为民事的违约行为,按照我们合同法的规定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如果存在法律或者约定的话,要支付违约金,并且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按照我们订单的约定向消费者足额足数量的提供相应的商品。
就是说除了足额足数量的提供商品之外,他们还应该接受一部分的法定的罚金是吗?
郑传铠:如果有法定或者明确的约定的话,可能要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但是我们在电子商务消费当中往往对于这个违约金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由于我们的格式合同是由电商一方来提供的,所以违约金这一部分一般没有约定,所以消费者也无法主张。
消费者是在缺货的时候下的单,并且是下单成功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会被亚马逊方面误解,也就是说胡先生是不是有可能是恶意下单,在这样的其他下是否应该继续维权?作为消费者你会怎么样看待这样的一个事情?
潘圆:我认为胡先生不能判断他有多恶意的购买,或者什么样的情况,比如说你要是有恶意购买那不止是两台,比如说买很多,然后我再去退货或者去其他的地方兜售,但是目前来讲并没有这样判断的依据,因为胡先生只买了两台。另外胡先生看到它有缺货的通知了,但是他还是想买这个产品,而且确实也提交成功了,说明一点亚马逊的购买的这个程序的设计上是有问题的。我觉得亚马逊从一开始的时候就应该公布多少数量,或者采取抢购的方式,然后在你已经缺货的时候第一时间让消费者知道。
从法律方面来解释,胡先生是不是属于恶意下单,如果不是的话,他是不是可以继续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郑传铠:首先我们法律上没有恶意购买的定义,相应的可能是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这种相应的有法律上的概念有相应的规定。首先我个人判断很难证明消费者在下单的过程当中存在这种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这种恶意,并且我们知道如果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或者重大误解的话那么要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且这种主张要向法院来提出,而不是由我单方进行判定的,所以我认为电商这一方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它可能是依据了某种自己的逻辑,但是它做的这种判断我们认为是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或者说目前来讲它不能够判定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了重大误解,或者欺诈。
我们再来看一下亚马逊客服回复,因为是特价产品所以数量少,没有想到这么多人订购,数量的多少亚马逊应该心里有数才对,他们在消费者下单前下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止更多消费者继续下订单很难吗?消费者质疑亚马逊是否只是为放出低价吸引眼球而已,是不是也有一定的道理?
潘圆:我觉得就是说消费者有这种想法是很正常的,如果电商想避免的话,应该把它的程序设计做到更加科学和合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应该更加透明一些,例如说我有多少台这样的东西,那么采取抢购的措施,那么多少人已经买到了,我现在已经没有这种东西提供了,我挂出缺货的提醒,在这种情况下再去购买已经不能生成订单消费者是可以理解的。
现在从亚马逊网站上目前出现的情况来看,已经有上百位的消费者留言觉得已经不太相信亚马逊了,因为被亚马逊单方面砍单,您认为单方面砍单的处理方式是不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可能会造成后果的一种处理方式?
潘圆:我认为这种方式是比较粗暴的,而且合同双方的,应该是一种对等的关系,而不是说你想要取消就取消,按道理这种订单应该是由法律的效益的,双方应该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你不能履行权力和义务来寻找科学合理的解释方式,所以我觉得它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确实是不合适的。
专家称亚马逊行为涉嫌违约
到今天节目开始前,记者也再没有接到亚马逊方面回复的电话或是邮件。消费者的质疑亚马逊是否只是为放出低价吸引眼球而已,现在亚马逊也确实无法兑现承诺,并且未经允许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账户中的订单,恐怕目前已经陷入失信危机,亚马逊为什么要进行这样不明智的消单操作?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他们会继续给出怎样的解决方案?我们会继续关注亚马逊方面的书面回复。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潘圆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铠对此作出评论。
消费者订单成功两台行车记录仪,亚马逊网站迟迟因为缺货没有发货,恢复原价之后却显示有货,消费者致电之后他们承诺发货,但是随后却单方面取消了消费者的订单,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约,亚马逊方面是不是说从法理上来说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的。
郑传铠:明确一点,消费者在提交订单成功之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亚马逊一方作为出卖人,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我们在法律上把它定义为民事的违约行为,按照我们合同法的规定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如果存在法律或者约定的话,要支付违约金,并且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按照我们订单的约定向消费者足额足数量的提供相应的商品。
就是说除了足额足数量的提供商品之外,他们还应该接受一部分的法定的罚金是吗?
郑传铠:如果有法定或者明确的约定的话,可能要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但是我们在电子商务消费当中往往对于这个违约金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由于我们的格式合同是由电商一方来提供的,所以违约金这一部分一般没有约定,所以消费者也无法主张。
消费者是在缺货的时候下的单,并且是下单成功的,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会被亚马逊方面误解,也就是说胡先生是不是有可能是恶意下单,在这样的其他下是否应该继续维权?作为消费者你会怎么样看待这样的一个事情?
潘圆:我认为胡先生不能判断他有多恶意的购买,或者什么样的情况,比如说你要是有恶意购买那不止是两台,比如说买很多,然后我再去退货或者去其他的地方兜售,但是目前来讲并没有这样判断的依据,因为胡先生只买了两台。另外胡先生看到它有缺货的通知了,但是他还是想买这个产品,而且确实也提交成功了,说明一点亚马逊的购买的这个程序的设计上是有问题的。我觉得亚马逊从一开始的时候就应该公布多少数量,或者采取抢购的方式,然后在你已经缺货的时候第一时间让消费者知道。
从法律方面来解释,胡先生是不是属于恶意下单,如果不是的话,他是不是可以继续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郑传铠:首先我们法律上没有恶意购买的定义,相应的可能是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这种相应的有法律上的概念有相应的规定。首先我个人判断很难证明消费者在下单的过程当中存在这种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这种恶意,并且我们知道如果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或者重大误解的话那么要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且这种主张要向法院来提出,而不是由我单方进行判定的,所以我认为电商这一方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它可能是依据了某种自己的逻辑,但是它做的这种判断我们认为是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或者说目前来讲它不能够判定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了重大误解,或者欺诈。
我们再来看一下亚马逊客服回复,因为是特价产品所以数量少,没有想到这么多人订购,数量的多少亚马逊应该心里有数才对,他们在消费者下单前下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止更多消费者继续下订单很难吗?消费者质疑亚马逊是否只是为放出低价吸引眼球而已,是不是也有一定的道理?
潘圆:我觉得就是说消费者有这种想法是很正常的,如果电商想避免的话,应该把它的程序设计做到更加科学和合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应该更加透明一些,例如说我有多少台这样的东西,那么采取抢购的措施,那么多少人已经买到了,我现在已经没有这种东西提供了,我挂出缺货的提醒,在这种情况下再去购买已经不能生成订单消费者是可以理解的。
现在从亚马逊网站上目前出现的情况来看,已经有上百位的消费者留言觉得已经不太相信亚马逊了,因为被亚马逊单方面砍单,您认为单方面砍单的处理方式是不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可能会造成后果的一种处理方式?
潘圆:我认为这种方式是比较粗暴的,而且合同双方的,应该是一种对等的关系,而不是说你想要取消就取消,按道理这种订单应该是由法律的效益的,双方应该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你不能履行权力和义务来寻找科学合理的解释方式,所以我觉得它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确实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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