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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申诉或不被接受 专家:凭什么判断"知假"

2012年12月03日 09:15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2/1203/454850.shtml

11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里拟定拒绝受理知假买假的申诉,在这份意见稿里还列出了8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第六条就是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秘书长武高汉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讨论这个话题。

如何看待这份征求意见稿?

武高汉:"王海现象大讨论"已经过去了15年,当年就有两大派的不同观点,第一派支持,第二派反对,15年后的今天一个法规的讨论稿提出要以法律形式把一种观点承认下来并且予以固化,对此我认为,如果这个讨论稿经过讨论最后正式颁布了,那将酿成大错。

胡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产品质量法实施到现在的十多年来,对于知假买假应该怎么处理,普通老百姓、学界、法律实践部门都有不同的观点,这个意见稿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的,是希望不断的规范产品质量申诉的处理流程、规范等等,实际本质上是属于一个程序法规。

"知假买假"存争议

武高汉:支持王海现象的观点认为经营者卖了假冒伪劣,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这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可以判定欺诈已经存在,可以依照消法第49条或者食品安全法的一赔十条款进行索赔。不同观点是四要件论,消费者买了是一要件,经营者卖了是二要件,经营者知假卖假是第三要件,消费者知假买假是第四要件,如果消费者在买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不知情,就构成欺诈,如果消费者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时候知情,就不构成欺诈。我个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一个人的主观是非常困难的。我认为应当以行为论来判定欺诈构成。

胡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推出了双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可以说开拓了我们国家传统民法上的补偿原则或者叫填平原则,引入了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近年来特别是随着三鹿事件以后,食品安全法引入的十倍赔偿办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扩大了。未来恐怕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有一定的成长空间。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倍赔偿制度推行以来,特别是随着王海为代表的相关打假人或者职业打假人不断的行动,削弱了民众对于法律赋予权利的重视,同时这些年来,消费者投诉或者工商部门受理的案件呈现非常高的指数级增长,最终闹到法院的数量却相对在减少,特别是知假买假的这类在减少。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或者使用商品乃至服务",强调是为了生活需要,这是从西方借鉴过来的,西方明确把消费者、生产者、经销商区分出来,而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得直接收益,实际个人客观上会获得更多的打假收益。这种制度一旦被滥用有可能对我们国家整体法制的尊严构成某种程度的警示。

武高汉:沙漠里有一种胡杨树,生根千年不死,死后前年不倒,倒后千年不腐,被认为是防沙固沙的功臣,但是这个树一年四集光秃秃,有人问这个树的叶子跑到哪去了,专家就说这个树上有一种寄生虫叫尺溲叶子长出来两天之内就可以把所有的叶子都吃掉,后来大家喷了农药把虫子全部治死,树叶就长出来了,没有想到很快所有的胡杨树就都死掉了。因为沙漠特别干燥,树叶蒸发水分,叶子疯涨之后迅速把树里所有的水分都蒸发掉了,所以树反而死掉了。

我们看王海现象当中的人就跟尺溲一样,吃一些树叶子,但是你看最终的结果他们不仅仅是获得了自己的一点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其他的消费者不再受损害,保护了合法竞争的竞争者有好的环境竞争,还保护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保护了国家利益。因此从根本上讲这种现象一定要支持,因为对于我们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大有好处。

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的惯常操作是什么?

武高汉:实际上叫"疑"假更好一些,监管部门还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引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机制,人民群众要帮助政府发现问题、找出问题、举报问题、进行索赔,帮助政府把这些假冒伪劣推出市场。王海现象是人民群众参与市场监督的一种方式方法,尽管有争议,我仍然认为他是人民群众参与市场监督的一种形式,不能予以取缔。

如果消费明明知道产品有问题,然后不断地给商家施加压力、制造矛盾,这样会不会最终让这个市场环境污浊?

胡钢:质检总局把知假买假作为不予受理的条件的规定,我认为是不妥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性规定,在受理的时候怎么知道知假买假呢?程序性规定应该是更多的方便消费者进行申诉,同时严格的归管质检部门整个申诉受理进行调解工作流程,特别是设立行政权力的边界,实际上在短短的所谓受理审查期间怎么知道知假买假,这严重违反程序正义,不能在程序法里面塞进实际法的内容。

我相信事实上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毕竟是一小部分人,相对于13亿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来说占的比例很小,不能在这种程序性的规定里面以一个部门规章的形式使十多亿人在程序上就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一点恐怕是不妥的。

究竟要不要通过这个"因噎废食"的方式来维护市场环境,为了制约"王海式消费"让更多的消费者丧失了他们应有的义务?

武高汉:我认为这个条文一定会被修改的。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上当受骗却不知晓的情况非常多,比如说地沟油,没有一个消费者能够站出来说我吃了地沟油,现在申请索赔。由于高科技商品大量进入市场,消费者将来上当受骗之后不知道的事非常多,我们急需两类人,第一类是在这方面知识见长的普通消费者去揭露它。第二种是业内人士主动站起来把黑幕揭开保护消费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王海式的人物就相当于消费者人群中的专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对于假货有退一赔一的规定,但是在职业打假人的地方他们往往能够获得比退一赔一更多的赔偿,叫做惩罚性的赔偿。

胡钢:我们国家从法律渊源上属于大陆法系,基本上延续罗马法的传统,强调补偿原则或者叫做填平原则,但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有些情况产生了一些改变,比如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现在这些精英者、生产者、销售商越来越强大,普通消费者是完全无法从表面上就能识别它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日趋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才推行了轰轰烈烈的全球化消费者保护运动,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借鉴国外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是超越了传统民法的填平原则谋求对违法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威慑。

公益诉讼是最近几年一直在的民事诉讼法一种修订的工作,明年的1月1日起我们新的民事诉讼法将生效,很多内容都依据现在的市场发展进行了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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