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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藁城信用社被停业 清算11年企业巨额存款打水漂

2012年11月29日 14:04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2/1129/454403.shtml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信用社2001年7月由于资不抵债被停业整顿,本该3个月清算整顿工作就该结束,却被拖了11年,并且到现在藁城信用社的清算工作还在继续。

持有该信用社300多万元对公储蓄存款的债权人向我们节目反映,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信用社停业整顿工作是由河北藁城信用社市场退出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小组也是最近才将藁城信用社所欠居民储蓄存款本息兑付完成,但对公储蓄存款部分,多年来只字未提,债权人多次找到清欠小组,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而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因为没有诉讼对象而无法起诉,只能作罢。目前债权人赵峰已经到了无路可走的境地。

赵峰:河北省藁城信用社的存款是中国人寿公司在今年3月份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出售的,河北地区的一个资产包,我是在今年5月份进行拍得并签下了合同,摘拍以后我去藁城当地想清除这笔存款,到了信用社原来的办公场所,我发现信用社已经停业关门了,并且在藁城财政局4楼成立了停业小组。我向信用社停业小组要求他们来偿还我的这笔存款,小组人员说他们只是负责清理的具体工作,怎样来偿还做不了主,让我去找财政局分管的杨秋海副局长。我到了藁城财政局三楼找到了杨秋海副局长,他说自己对这个清理的存款不清楚,让我去藁城市分管的副市长。我即使去藁城市政府肯定也见不到这个副市长,于是我在6月份就打了藁城市的12345的市长热线,7月份也打了一次,但是在至今也没有给我任何的答复。后来我就想过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就聘请了律师来调查信用社的相关情况,发现信用社的工商档案已经被注销掉,造成我现在没办法起诉。

相关材料显示,1999年至2001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藁城信用社存款本金共计328.86万元。2001年7月藁城信用社因资不抵债被停业整顿,这笔存款就一直没有能够兑付。 2012年5月23日中国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通过北京金融交易所挂牌转让了藁城信用社这笔债权,赵峰当时将这些存款买了过来,成为了这笔巨款的合法所有者。赵峰在购买了这笔债权后,咨询了身边一位律师朋友并告知对方自己目前的处境,朋友回复单位存款也是存款没有理由不予兑付。

赵峰朋友:这张比较清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藁城市营业部,一共是10张单子,本金应该是328万8630.2元。2001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批复,下面附件就是停业整顿的实施方案,一个是明确是整顿,第二明确的是整顿的期限是三个月,整顿的内容就是除去必须的业务活动外,停止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对外付款等业务。这个工作当中明确了规定明确宣布保证对居民储蓄存款合法本金和利息,做好信用社的资产清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打击金融犯罪分子等相关工作,这点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有效。

藁城信用社资不抵债于2001年7月停业整顿,停业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贷款质量低下,贷款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导致亏损严重难以继续经营,贷款主要是以前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其中有一个职责就是工作组负责资产的清收,就是外面欠信用社的钱,你要代表信用社去要,要了还给存款人。听赵峰说找他们谈过,谈过不给,有什么理由,单位的存款也是存款,你没有什么理由不给我。

记者在接到投诉后赶往河北石家庄藁城市了解到,河北藁城信用社市场退出清算小组日常工作是由藁城市财政局负责,人员也是由藁城市财政局抽调。记者到达藁城市财政局后找到藁城信用社市场退出清算小组办公室,现在名为清欠办,清欠办工作人员刘米山告诉记者,他具体负责会计工作,并告诉记者目前藁城信用社所欠的居民存款兑付完成,但对于为什么拖了11年才还清居民欠款,刘先生也没有答复,只是说问政府。关于企业储蓄存款何时能兑付?刘先生回复,到时会发布公告。

刘米山:我早了解这个政策,金融机构停业整顿以后首先保证第一就是居民储蓄资格合法的居民储蓄的本金的利息,这个中间已有(五万笔)。

记者:为什么光偿还居民的储蓄的存款,企业的怎么办?

刘米山:这个没办法,这个有管事的地方,这个由国务院,国务院有一个条例专门有一个条例说的非常清楚,你可以看看。

记者:经营许可撤销条例。

刘米山:这个被撤销到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因为没有那么多市场进行清算,所以政府是按县,这是第二步,回撤到金融机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率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涉及组织的债务,赵峰这个应该是归于这一类。这个剩余财产不是说我只请清偿某一个人,而是所有债权人,包括我们政府向上面反映这个事,这个也属于信用社它的债务。所以说在没有同意,一旦要是结束之后,只要是清偿的时候会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公告之类的,通知他们。

企业储蓄存款本息要等信用社清算完成以后,所有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剩余的有效资产,那么还完居民储蓄存款后是否还有剩余有效资产?这些有效资产又何时能够兑付给企业?记者再进一步询问详情时,被告知目前没有剩余的有效资产,何时能够偿还企业欠款要问政府。

记者:现在偿还了居民储蓄这块大概偿还多少钱?

刘米山:就是这一点,任何人按储蓄金额向上面写的款,就按这个数写,起草的这块各地存款户、企业存款、什么产业等等都得与,还有没有剩余财产,如果有了手中的财产大量分配,其他的信用社都是民营资产,支付了居民储蓄其他的都清偿。

记者:清欠办这边有没有回收之前的外债?

刘米山:这个工作一直在做,但是非常困难。

记者:有收回来的情况吗?

刘米山:收吧,不是说一点没有。

记者:有,是吧,还得拖多长时间,因为现在已经过了十一年了,现在等于是居民储蓄这一块的钱都算是,单位这部分的呢?就像赵峰这一类的存款。

刘米山:他不算最大的债权人。

记者:还有?

刘米山:我们政府写了一个多亿,应该说靠这个偿还居民储蓄。

记者:居民储蓄已经兑付完成了,现在还有剩余财产,兑付单位的这部分钱有吗?

刘米山:没有。除居民储蓄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一概暂时没有,我们要等通知,要发通告同意偿还。

记者:大概是什么时候?

刘米山:我也不是市长,我也不是副局,实在是没有办法。

清欠办工作人员刘米山回复,目前没有剩余的有效资产,但又说明即使有部分收回的信用社外欠款,也还不能兑付给企业。刘米山还提到全国都存在这样问题,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前,清理整顿工作都会先处理居民储蓄存款的兑付工作,企业的欠款在这之后再进行处理。

关于具体偿还企业欠款的时间,记者又找到财政局杨副局长。

杨秋海:这个事情我跟你说不清,因为我刚办这一块,这个跟办公室说,在财政局这块,因为这是财政局负责这个事,到办公室这块。

记者:我想您下属应该汇报过一些工作吧?

杨秋海:这个是政府的清欠处。

记者:但是财政局这边负责管理?

杨秋海:我负责财政局,这是两个门,他要使个车了,我就给他开个车,就是这样。你得这样理解。

记者:现在政府办公室不是交给清欠组了吗?您现在参与清欠组的工作吗?

杨秋海:清欠组的工作就是清理过去欠帐,因为这是具体工作必须干。

杨局长说自己虽然不负责清欠组的相关工作,但是他对藁城信用社的清欠工作还有些了解,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清欠组的人也因此而苦恼不已。

杨秋海:我在财政局待了20多年了,信用社由于经营不善,我们财政局在申请财政了1.2亿用于干什么,用于兑付老百姓个人储蓄存款。

记者:这部分不包括。

杨秋海:政府每年要饭,财政借1.2亿用于兑付居民,赵峰这个钱是卖人寿保险的用于兑付个人储蓄,剩下现在每一分钱只要是个人储蓄一分不落的给你兑付,包括针对以前的利息,我在财政局待了这么多年信用社破产清算案。

记者:破产是怎么回事?经营不善是吗?

杨秋海:破产就是收不回来,另外它也不是个正式的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镇办了一个信用社,就是藁城,一个是王口镇的信用社,就是乱办金融的。

记者:当时乱办没有及时制止住?

杨秋海:对,人们愿意是一回事,不愿意是一回事。

杨局长提到,清理整顿工作之所以拖了11年,也是因为藁城信用社在停业之前乱办贷款,手续不全,现在清欠办的工作还包括收回这部分不良贷款,但现在很难实现。

记者:企业的钱现在怎么办?

杨秋海:都是政府说话,我现在只是作为停业整顿。

财政局清欠办的工作人员提醒记者,藁城市政府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金融办有详细的清欠办的工作记录等材料,并告知记者可以找金融办高主任,记者也辗转找到金融办高主任。企业储蓄存款何时能够清偿?

高主任:兑付是根据彻底的清算之后,在收贷期间,放出去的贷还没回来,收到以后看到底冒用多少资产,根据这个资产和债务情况按比例清算,我们财政局清欠办讨论这事,因为这个事也挺烦。

记者:您这边是不是有他们汇报的材料?

高主任:我这还没有。

记者:藁城信用社还在停业整顿期间?

高主任:对。

记者:具体资料应该报在您这了?

高主任:清欠办最清楚。

记者:他们清欠办那边主要负责人是谁?除了刘米山,他好像是个会计。

高主任:嗯。

记者:目前就已经兑付的这些债务大概金额有多少?

高主任:因为他们从来汇报过。

记者:现在企业这部分他们的存款什么时候能兑付呢?

高主任:那我不知道。

记者:停业整顿应该有个期限吧?多长时间完成结束。

高主任:为什么有清欠办,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是一直在清,但是收不回来,或者收回来一部分。

记者:就是说清欠工作什么时候结束?

高主任:目前还不清楚。 退出清欠小组说藁城市政府金融办了解有关对公存款和其他债务的清偿问题,而金融办的回复是清欠小组负责所有工作,负责人就是刘米山,并且相关内容从未上报,转了一圈,到底对公存款和其他债务的清偿问题该怎么办?最终也没有人给出答案。如果如刘米山介绍,全国目前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对公存款偿还被无限延期,企业着急但又无计可施,那就不由的让人担忧企业的生存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目前由于劳动力、资金、原材料、土地和资源环境成本不断攀升,人民币总体处于升值通道,中国已经逐步告别低成本时代。

对于依赖 “成本驱动”,并处于全球产业链低端的中小企业而言,做实业变得越来越难。而欠企业的储蓄款,清欠11年也不能偿还,无疑让经营企业更加难上加难。而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困境的同时还要面对存款因金融机构资不抵债而无法取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储蓄款,遭遇类似问题的中小企业并非仅有一家,这让这些中小企业情何以堪。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和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立栋对此发表评论。

张立栋:因为这个对公存款和其他债务已经是形成了不良资产,这个不良资产已经作为整体打包交给了有关的储值人,从这个案子来说,储值人就是国有的应该是政府的金融办,那么就是政府清退办应该来全面负责。

具体负责这个案子的清退办来负责对公存款和其他债务的清偿问题,那为什么清退办的工作人员刘米山说这个事情应该由政府来管,由金融办来管?

张立栋:从我的个人的解读来看,在这笔不良资产信用社的欠款的追缴的进程来说,可能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这个钱不能及时而且完整到账,只能是首先解决一部分所谓比较着急的储户需求。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个人储户无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其他的一些考虑因素来说,可能优先要考虑这部分,对于企业的存款来说,可能就往后放了,这个案子来说显然就是把这个企业的利益放在了后面。这样案例,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说,是全国普遍存在的。

从藁城信用社停业整顿方案我们看到,方案当中压根儿就没有对对公存款和其他债务的清偿问题有一个详细的说明,你觉得正常吗?

张立栋:这个是不正常的,无论是对公的存款还是对居民的存款,在利益上应该是处于一个平等的位置,但是在现实的考虑中可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考虑稳定的问题,把居民的存款优先考虑,因为这个对公的存款好多都是认为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内部消化或者说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可以把这个账给停了,问题就在于这个对公的存款往往是形成了一个债务包的形式给转卖出去了,所有权发生变化之后,如果说这个所有权转换到自然人手里,这个就不再属于国有企业或者说国资内部之间的关系了,所以就会形成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法律上,自然人和对公的存款是否应该是处于一个平等的权力平台上?

胡钢:应该说是非常明确的规定,是不平等的。我们国家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二款说的很明确,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藁城的那位官员引用的2001年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也说的非常清楚。第23条是这么规定的,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24条接着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如果没有剩余财产那这个企业的部分财产又怎么办呢?

胡钢:如果有多少就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是零,就是最后所余的债务人或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他们所最后得到的清偿的结果就是零。

现在这个案件一个很特殊的,当年的企业债因为债权的转换变成个人持有,赵峰个人持有的这300万债权,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胡钢:这是一个新课题,我们现在所流行资产包的投资模式,这种资产包的投资模式实际上应该是不良资产包的简称,请注意是不良资产包,这一类投资项目绝对属于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其中高风险是现实的,而高收益基本是梦幻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这种不良资产包或者叫做资产包,它的出让方一般都是各个金融机构或者是资产管理机构,他们在以这种招商或者拍卖形式转让来剥离这些不良资产的时候,他们事实上内部已经有一套完整的复制机制,对于那些回收难度很大的才会打包转让,而这些专业机构的经过了详细的净值调查结果,最后以一个非常低的价格来打包,实际上已经表明了这些专业公司认为这些债权或者说这些不良资产最后获得收回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我说资产包投资或者叫做不良资产包投资高风险是现实的,而高收益基本是梦幻的。

换句话来说,赵峰持有的这300多万元的债权如果得不到清偿的话,这是属于正常现象吗?

胡钢: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确实是市场经济的结果,刚才主持人提到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就是说原来我们中国人寿这么一个企业或者说金融机构持有的特定债权,转让给个人以后,个人是否间接的获得了这种个人储蓄的身份,这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能够直接纳入到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基于一个对等的原则,这个我们购买了所谓的不良资产包的这些投资人,当时只是给付了非常低的对价,比如说一个标的额或者名誉财产额是几千万的,它实际的出让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十万,而你如果还要求是由我们现有商业银行法或者说是撤销金融机构的相关条例的规定优先,照顾他们的个人利益的话,作为普通的个人储户,这在普通的民法精神上来说恐怕有失公允。

从法律上来说,清欠小组目前的所做所为是得到法律支持的对吗?

胡钢:也不是如此,因为我们商业银行法更多提到了它的破产清算或者说是完全的撤销清算等,而对于我们这次比较特殊的停产整顿,对于整顿的字眼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相对较少,对于整顿的期限流程规定的也不是特别明确,所以经过了十一年的漫长的整顿期,都没有看到实际的效果,事实上也损害了众多的个人储户以外的债权人利益,也根本上影响了我们的经济安全。

本来应该3个月之内完成的停业整顿拖了11年,金融市场退出清欠小组的停业整顿工作一般情况下会拖这么长时间吗?

张立栋:拖了11年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如果有些债权人债务关系没有理顺的话,可能要启动一个破产程序,或者其他的程序。

为什么迟迟不提出这个破产程序而只是停留在清理整顿这个层面呢?

张立栋:因为这也是和信用社特殊的主体是有关系的,因为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如果说启动破产程序的话,在政策和法律上还是有一些障碍的,也涉及到很多更多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想11年这么漫长的整顿期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当地政府应该尽快把这个事情做一个比较清晰的推进时间表。

赵峰先生所遇到的问题,确实没有办法走法律途径吗?

胡钢:确实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叫做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是,对已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为被告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审理,对已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暂不执行,正在执行的终止执行。也就是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城市信用社处于清理整顿期间的民事案件,基本上处于一个暂不受理或者说暂不进行司法处置的状态。目前来说司法政策是不允许的。

目前恐怕只能是赵峰或者其他的投资人或者说这些正在进行清理整顿之间的城市信用社的债权人,依照我们的商业银行法或者说依照我们的社交金融机构特约条例的规定,向我们的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入这个撤销的程序,以此来推动现行的清欠组织进一步加大清欠的力度,最终理清这个被清算的城市信用社到底还有多少的剩余财产,以最终合理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

这里面存在一个很重要的节点,赵峰是把国有企业原本持有的债权通过各种的方式转换到了自己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很多人也会通过这样的方式去进行资产的重组,这种情况下给我们这些希望进行资产重组的人一个建议,这种事情能不能干,应该怎么干,怎么样避免风险?

张立栋:我想这种事情是可以做的,因为从05、06年开始这些不良资产包也是面向自然人来开放的。这里面一定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高风险和高收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获得不良资产包的折价率越高,你付出的成本越低,那可能最后的风险就越高,对于这些投资者里说我想有这么几个建议,一个就是你一定要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另外一个对于金融和产业的政策要做比较好的了解,最关键的就是对于政策解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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