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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团旅游日期和行程被一改再改 一路坎坷的出国游

2012年11月22日 13:58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2/1122/453322.shtml

北京消费者李女士及家人今年8月中旬通过“北京青年旅行社”报名参加“十一”黄金周期间的英国游,三人共交纳订金9000元,旅行社开具收据,但是双方还没有签订合同。一周后,旅行社通知李女士交护照以便办签证,但是由于李女士9月初要去马尔代夫,所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护照,因此无法办理签证,只好申请退团。

旅行社同意李女士退团,但是要从订金中扣除每人1千块钱的费用,名叫“机位费”,是提前占飞机座位的费用。旅行社要求李女士必须在申请退团的当天认可每人扣一千,否则就一分钱也不退。没办法,李女士只好认可,之后旅行社退到李女士帐上的只有6千元。李女士认为旅行社的做法不合理,因为这时离报名截止日期还有三天,可能还会有人报名顶上自己的空缺,这样旅行社就不会有损失,因此不应该扣钱。

从北京青年旅行社退团之后,李女士又开始寻找能晚一点交护照的出国游线路,最后选定了“神州国旅”的北欧—俄罗斯线路,出游日期是9月27号,李女士一家3口每人交了17900块钱的费用,并且跟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本来以为换了旅行社和旅游线路,这次报名之后应该没问题,谁想到这个团却不能出团。但是这次的问题不在李女士这里:

李女士:9月5日,神州跟我说不成团,主动给我退1000元,然后询问改到30号,问我行不行。当时没办法,因为其他旅行社也都不成团,加上给我降了一千,我就同意了。

李女士认为旅行社比较有诚意,于是接受了这个方案,之后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可以改日期,不能改路线”。然而,出游前3天,旅行社将路线更改为北欧-德国的路线。

李女士:我签的合同是同意延期,但是不同意转团,不同意去其他的路线。但等到了9月27日,地接的领队发短信给我,我才发现被转团了。出发的日期没变,回来的日期也没变,但是中间多了一个德国,行程不太合理。

李女士对旅行社转团和更改线路不满。旅行社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如果消费者接受新的路线,将给每人赔偿300元;二、消费者可以退团,旅行社将按照合同全额退款并赔偿15%的违约金。

摆在李女士面前的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跟这个新团走,每人赔偿300元;要么退团,旅行社退全款,并且按照合同赔偿15%的违约金。由于家人都已经做好出游的准备,所以李女士选择了第一个方案,跟这个新团出游。一切都定下来了,最后只剩出发了。李女士一家期盼这趟来之不易的出国游最终能够顺顺利利,不会再出现节外生枝的事情。

在出行过程中,李女士了解到,直接报这个团的团友的费用更低,而她一家三人在享受了旅行社赔偿每人1千3百元之后,每人费用仍然比其他团友高1千元。于是,李女士认为,旅行社的一系列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李女士:我觉得旅行社一次一次的往后推,一次一次给换团的行为有点像欺诈,把你留在这里了,你没有办法换其他的时候,他们怎么说,你只能这么接受了。

那么,神州国旅对这一系列改变又怎么解释呢?记者联系上了神州国旅负责李女士事情的安女士:

安女士:客人多次跟我们进行协商,但是没有达成最后的意见。客人又投诉到北京市旅游委,旅游委也已经受理了。这个事情确实是在处理之中。

李女士办理出国游过程中的遭遇,真让我们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她的整个出国游的过程证可以说充满了坎坷,同时也充满了喜剧性。这样的事情集中发生在一个人身上非常少见,但是她所遇到的每一件事情单独来看,又非常常见。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中国旅游报》经济编辑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李女士所说的问题在旅游生活中非常常见,然而所有问题集中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却比较罕见。李女士好不容易一家人请了假在黄金周出去,结果遇到这么糟心的事,很值得同情。但刘思敏认为,同情归同情,解决这个纠纷最重要的还是要以合同为准。

在旅行社给她一系列的赔偿之后,李女士发现她享受的价格仍然比其他团员要高出1000块钱,所以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是欺诈,思敏刚才认为这样的判断稍显有一点点过,我也特别想问一下胡钢律师,李女士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欺诈,您怎么来看?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国家对旅游市场非常重视,对于旅行社的监管也非常细致。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旅行社的业务要经过必威首页体育 ,交纳质量保证金,同时还有日常监管,包括年检等。具体到本案来说,胡钢认为,李女士的遭遇既坎坷又值得同情,同时折射了旅游市场的某些混乱。

胡钢说,比如李女士在第一次和北青国旅的交涉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而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给予行政罚款。《旅行社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关于旅游者未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第二是签订合同的内容。如果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进行约定的话,旅行社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涉嫌转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也规定得非常准确——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同样要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胡钢认为,李女士有一个做法非常值得大家借鉴,就是向旅游主管机关投诉。我国旅行社管理非常严密,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非常有效,李女士值得同情的经历必将得到旅游主管机关很好的处理。

李女士和旅行社之间出了一系列状况之后,旅行社都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而且李女士对于这些解决方案也都接受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旅行社还有没有责任呢?胡钢认为,合同的订立如果是没有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日常性的程序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如果双方在旅行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约定进行了调整,这也是完全可以的。同时,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1年4月20日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因为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形,旅行社应该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当全额退还。如果是出发当日才通知,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转团、拼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在出境游上,其实李女士碰到的问题非常常见,因为它会普遍发生在每一个个体身上,大家就会默认,甚至会无形当中成为行业的潜规则。如何这样的潜规则从这个行业当中消失,让出境游的市场更规范呢?胡钢表示,潜规则消失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同时也确实需要李女士这样的消费者来敢于维权,敢于质疑,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胡钢说,消费者可以去搜索这方面的信息,包括相关的维权案例。先小人后君子,出发之前就要有相关的了解。如果遇到不痛快之后,就应该要善于去取证。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签细了。如果这些都能够在合同中非常明晰的去约定,处理起来就非常简单,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透明的情况下,如果他这样约定,你可以不找这家,可以找另外一家,因为旅行社目前还是属于竞争比较充分的一个行业,不是垄断行业。

胡钢也表示,我们也要反对过度的维权。我主张一切都是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对民事纠纷来讲,就是以合同为准,对于消费者来讲,必须加倍重视合同,否则的话旅游就不是寻开心,就是添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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