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保险杠惊现喷漆痕迹 揭开新车质量疑云
河北消费者刘先生在2012年10月27日购买了一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域胜007”,10月29日准备上牌时他突然发现自己刚买不到3天的新车前保险杠进行过二次喷漆,车右侧接缝处还有带锈迹的漆面裂痕。刘先生怀疑经销商将事故车充当新车买卖,他带着了解汽车喷漆工艺的朋友和经销商以及厂家代表一起就车辆问题进行协商。
刘先生和朋友多次找到北京联发志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希望对方能够对车辆进行检查,如确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则考虑维修和退车。但经销商一直不予理睬,直到刘先生带了一位懂汽车喷漆工艺的朋友到了4s店,经销商派出代表出面协商。 经销商承认了喷漆确实有问题,而且是这款车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经销商表示,汽车在出场后他们从未喷漆,如果喷漆也只有在汽车出厂前的厂家调配时才会再次喷漆。刘先生随即拨通了厂家的投诉电话,希望厂家能够为自己鉴定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遭到厂家拒绝,厂家表示不可能出厂二次喷漆的车。
之前在洗车时刘先生已经发现这辆车的车门向内渗水,由于越来越担心经销商真是把事故车整修后当新车买卖,刘先生找到一位汽车行业的业内人士确定了喷漆的确存在问题,之后他再一次找到经销商协商。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派出的代表木经理回复,车肯定不是事故车,如果不信,可以去权威部门鉴定,喷漆也不是二次喷漆,只是因为工艺没有达到进口车要求所以是重新喷过面漆,但这不能称作为二次喷漆。
厂家和经销商不查找问题根源、认真鉴定后再给予消费者答复,而只是相互推诿,让刘先生对经销商和厂家的回复并不满意。刘先生最后提出诉求:希望把车子退掉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包括买车缴纳的购置税、保险。由于刘先生是做生意的,在车子闲置的期间,为保证生意正常运作,他们是花钱雇车使用的,刘先生希望这部分花销也能得到赔偿。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和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对案例进行评论。
消费者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
包华:目前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诉求恐怕很难得到厂家和商家的支持。
首先,双方对漆面产生的原因还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第三方给出判定依据,消费者也还没有充分的事由要求退车补偿。第二,一台轿车的价值是比较高的,由于漆面出现问题要求整体退车可能存在合同履行角度上的解释问题。如果只是一个小的瑕疵就要把整个车辆退掉不能保证车辆买卖本身的严谨。如果车辆确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然可以退车,这个还需要进一步区分。
现在厂家回复了两点:第一这不是事故车,如果不信可以去权威部门鉴定;第二再次喷漆是由于国产车和进口车的工艺有差距,怎么看待厂家对于消费者回应的态度?
胡钢:目前,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确实有过重新喷漆,是说所谓的事故车或故障车。由于喷漆重做造成的旧车当新车卖,各地法院近些年来都有相应的判例,比如重庆市第五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们法院等,都明确认定这种喷漆重做把旧车当新卖构成了明显的消费欺诈,最终判决经销商要双倍赔偿购车人的损失。本案中,如果有双方都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确实是喷漆重做,法院的相关判例就会认为构成消费欺诈。
售后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回复说,出现问题再次喷漆就可以了。这个回复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呈堂,从售后服务的态度可以看出什么?
包华:这个答复提供的处理方法非常不专业,而且没有表现出对于消费者的尊重。厂家对出厂产品应该有一个客观标准,这是厂家对消费者的承诺。事后发现了问题再重新喷一喷、重新做一做,用这种延迟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投诉是不恰当的。厂家多次谈到国产车跟进口车间的差别,当然从设计、制造等很多方面我们现在国产品牌车辆确实跟进口车还有一定差距,但是这个不是车辆可以出现锈蚀痕迹的理由,也不是出现喷漆色差的理由,这样的表达方式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不会接受的。
厂家和经销商在这个事件中各自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胡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产品质量法,这种情况消费者既可以向汽车经销商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制造商主张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我们国家对汽车漆方面的质量标准都是统一的,不存在国际国内的差别。汽车属于大宗耐有高价值商品,比较特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条款在汽车消费欺诈领域已经得到适用。
河北消费者刘先生在2012年10月27日购买了一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域胜007”,10月29日准备上牌时他突然发现自己刚买不到3天的新车前保险杠进行过二次喷漆,车右侧接缝处还有带锈迹的漆面裂痕。刘先生怀疑经销商将事故车充当新车买卖,他带着了解汽车喷漆工艺的朋友和经销商以及厂家代表一起就车辆问题进行协商。
刘先生和朋友多次找到北京联发志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希望对方能够对车辆进行检查,如确认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则考虑维修和退车。但经销商一直不予理睬,直到刘先生带了一位懂汽车喷漆工艺的朋友到了4s店,经销商派出代表出面协商。 经销商承认了喷漆确实有问题,而且是这款车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经销商表示,汽车在出场后他们从未喷漆,如果喷漆也只有在汽车出厂前的厂家调配时才会再次喷漆。刘先生随即拨通了厂家的投诉电话,希望厂家能够为自己鉴定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遭到厂家拒绝,厂家表示不可能出厂二次喷漆的车。
之前在洗车时刘先生已经发现这辆车的车门向内渗水,由于越来越担心经销商真是把事故车整修后当新车买卖,刘先生找到一位汽车行业的业内人士确定了喷漆的确存在问题,之后他再一次找到经销商协商。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派出的代表木经理回复,车肯定不是事故车,如果不信,可以去权威部门鉴定,喷漆也不是二次喷漆,只是因为工艺没有达到进口车要求所以是重新喷过面漆,但这不能称作为二次喷漆。
厂家和经销商不查找问题根源、认真鉴定后再给予消费者答复,而只是相互推诿,让刘先生对经销商和厂家的回复并不满意。刘先生最后提出诉求:希望把车子退掉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包括买车缴纳的购置税、保险。由于刘先生是做生意的,在车子闲置的期间,为保证生意正常运作,他们是花钱雇车使用的,刘先生希望这部分花销也能得到赔偿。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和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对案例进行评论。
消费者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
包华:目前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诉求恐怕很难得到厂家和商家的支持。
首先,双方对漆面产生的原因还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第三方给出判定依据,消费者也还没有充分的事由要求退车补偿。第二,一台轿车的价值是比较高的,由于漆面出现问题要求整体退车可能存在合同履行角度上的解释问题。如果只是一个小的瑕疵就要把整个车辆退掉不能保证车辆买卖本身的严谨。如果车辆确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然可以退车,这个还需要进一步区分。
现在厂家回复了两点:第一这不是事故车,如果不信可以去权威部门鉴定;第二再次喷漆是由于国产车和进口车的工艺有差距,怎么看待厂家对于消费者回应的态度?
胡钢:目前,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确实有过重新喷漆,是说所谓的事故车或故障车。由于喷漆重做造成的旧车当新车卖,各地法院近些年来都有相应的判例,比如重庆市第五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们法院等,都明确认定这种喷漆重做把旧车当新卖构成了明显的消费欺诈,最终判决经销商要双倍赔偿购车人的损失。本案中,如果有双方都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确实是喷漆重做,法院的相关判例就会认为构成消费欺诈。
售后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回复说,出现问题再次喷漆就可以了。这个回复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呈堂,从售后服务的态度可以看出什么?
包华:这个答复提供的处理方法非常不专业,而且没有表现出对于消费者的尊重。厂家对出厂产品应该有一个客观标准,这是厂家对消费者的承诺。事后发现了问题再重新喷一喷、重新做一做,用这种延迟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投诉是不恰当的。厂家多次谈到国产车跟进口车间的差别,当然从设计、制造等很多方面我们现在国产品牌车辆确实跟进口车还有一定差距,但是这个不是车辆可以出现锈蚀痕迹的理由,也不是出现喷漆色差的理由,这样的表达方式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不会接受的。
厂家和经销商在这个事件中各自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胡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产品质量法,这种情况消费者既可以向汽车经销商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制造商主张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我们国家对汽车漆方面的质量标准都是统一的,不存在国际国内的差别。汽车属于大宗耐有高价值商品,比较特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条款在汽车消费欺诈领域已经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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