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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关键词:刷钻手被涮记

2012年10月26日 10:56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2/1026/447253.shtml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之前一般都会先看一下网友给卖家写的留言评论,了解卖家的信誉度。而在淘宝和拍拍等购物网站中,各个卖家的信用等级都是用钻石图表来表示的,消费者通过留言的方式给买家写的好评越多,卖家得到的钻石图表也就越多,说明卖家的信用等级也就越高。而卖家的信用等级越高吸引的消费者自然也就越多,所以也就越赚钱。

如果卖家真的是靠自己的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赢得消费者的好评的话,那的确是名至实归。但是事实并不都是这样。一些信用等级比较低的卖家或者是一些新开张的卖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就开始想方设法的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其中一种方法就是花钱雇人写好评,也就是双方在没有实际成交的情况之下,被雇的人为商家写出或者刷出满意、好评这样的评价,实际上就是虚假的信用炒作,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刷钻的现象,又该如何监管,怎样营造一个安全诚信的网络环境,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呢?

来自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钢和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心妍一起评论这个话题。

湖南常德的周先生在当地一家金属加工厂工作,同时他也是一位老网民,没事儿的时候就喜欢上上网。上个月,他在网上发现了一条招聘广告,说招聘网络兼职人员,条件很简单,只要有电脑、会上网、开通了网上银行、有网上购物经验就可以。这些条件对老网民周先生来说根本不算什么,而且每天工作的时间自由,地点自由,轻轻松松就可以赚到钱,于是,周先生就动心了。

周先生:上个月20号吧,在家里上网的时候,在网页上看到有一家网络公司招聘兼职的人员,他招的就是“刷钻手”,他们自己叫“刷钻手”,我和他们那边联系一下以后,他们给了北京工商局的网址,他们说是北京工商局正式注册的。我查了一下确实,他们是2008年注册的,然后2010年他们又通过了工商局的审核,因为是工商局的网站里面查的他们的注册和审核记录,我感觉应该是比较放心的,于是我就和他们客服联系了一下。

有需求的确就有市场,网络卖家需求不仅是催生了刷钻手,而且还催生了从事刷钻业务的中介机构,周先生刚才提到这家北京爱乐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一家机构,周先生跟这家公司联系上之后,双方还履行了一系列的手续。

周先生:他们就给我发了一份简易的合同,但是上面就是公司的联系电话什么都没有。通过QQ的邮箱直接发给我的,用附件传送过来,我填好以后再通过附件传送过去,这是一份简易的合同,他传过来的文件就是个人姓名、银行帐号、联系电话都给他传过去,给我注册一下就行了。

注册之后,周先生就开始了这份网络兼职工作。

周先生:就是说我注册以后他们让我在这个拍拍网上购买虚拟物品,当时购买的虚拟物品就是电话卡,电话充值卡,购买充值卡以后,他们的客服人员叫我把这个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发给他,他们和电商之间要有协议的,他说我把这个卡号和密码发给他以后,他们然后把这个卡号和充值卡再回给电商,回给电商以后付给我以后再写评价。实际上是一种什么情况呢?实际上我现在充值卡的卡号密码发过去以后,第一次他说是是要完成三笔合同,三笔购物,我签的那个款项大概是600-1000元之间,每一笔都是600-1000元之间,每笔返还7%左右的工资。

每天的任务量和佣金比例让周先生觉得还不错,觉得轻轻松松就可以赚到钱。可是,这份刷钻的工作才做了两天,周先生却不想做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周先生:第一天我已经做完了一单合同,给他们付了将近一千块钱的费用。然后到第二天我就问他,可不可以继续做,他说可以啊,然后我就继续和他做这个合同嘛,他说你昨天做了一单没做完,必须把昨天的两单补好,补好以后还要做解卡任务才能把款项发给我。做完以后他就说要发给我解卡任务,我当时把解卡任务也做了一笔,做了一笔以后跟着他一直给我发,他说你做完的是昨天的解卡,今天必须还要解卡。我就感觉这公司好像不太可信,我说我已经把昨天的做完了,你应该把昨天的货款和工资付给我。他说不行,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我觉得有点像这种方式不太可靠,于是我就没做了,我说你这样我就不做了,就把注册的帐号给我撤销以后把这个款项打给我,重新付给我就行了,工资什么的都不要,把货款打给我就可以了。他说如果你是这样的话,他你必须在这个月的10号他才能够把这个货款付给我,我说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也行,反正因为我自己不做了,我现在相应整个货款工资什么的都不算,整个货款已经有将近4000元,3950多块钱。

到国庆长假结束后才能退回钱,周先生想想也没什么不正常,于是,他就耐心地等待国庆长假结束后退给自己钱。

周先生:但是自从国庆节以后,他们这个客服人员是再也没有登录QQ,头像一直是灰色的,而且有一次把客服直接从我QQ上面删掉了,删掉以后因为他所有的聊天记录和客服所有的交易记录,我都做了存档的,因为我一直不是很放心,我就做了存档,做了存档以后存到里面把客服QQ号什么的都找出来,找出来之后再加上去,一直到现在为止他们这个客服从来没上过线,我再去打开他们公司的网页也打不开了。

骗子实际骗走的不是周先生的钱,而是他购买的电话卡。在这家公司的指使下,他购买的电话卡不是实物,而是在网站上可以直接提取电话卡的卡号和密码。而之前周先生又听从这家公司的指令,把电话卡的卡号和密码都告诉了这家公司。等他联系不上这家公司,再去网上提取这些电话卡的卡号和密码的时候,这些卡号和密码都已经失效了。于是周先生去找这两个卖家,但是卖家不承认自己跟北京爱乐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过协议,说周先生遇到了骗子。花了将近4千块钱本来想赚更多的钱,但是不仅1分钱也没挣到,反而把自己的本钱也赔了进去。周先生非常气愤:

周先生:像这种骗子还能在网上行骗,而且是通过在工商注册的,我觉得非常愤怒,因为我相信的并不是他们公司,我相信的是工商局这个国家部门,为什么国家部门像这种骗子公司能容忍它生存下来,无论这个货款能不能追下来,我觉得网上这种骗子应该有一个规范吧,货款如果能要回来最好,要不回来我觉得我有这个责任,因为我是属于老网民,像网上这种骗子、购物陷阱,一般的情况下我以前从来没遭遇过,这一次感觉上当受骗,因为是觉得主要也就是像这种国家部门对这种网络倾销的这种审核制度应该要加严。

张心妍:我个人理解,刷钻手就是在网络购物当中帮助这些卖家来去刷信誉,提高信用。我们知道正常的情况下,在网上购物的时候,卖家你想积累你这种好评的信用度的话是需要靠一笔一笔累计销售的记录才能获得的,就是每一个买家购买了你一件商品,你才有可能能够获得一个好评。这是真实情况下,但是有一些卖家不良卖家或者有投机心理的卖家,他可能只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几百元甚至说几十元就可以获得几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好评度,它用了一种投机的方式来获得了和那些真实交易的卖家辛苦经营起来的信用相等的一种状态。

这个案件不光是说一个刷钻的问题,因为这个公司它的目的不是想帮卖家刷钻就是想骗钱,可能短时间之内就能帮一个卖家刷几百个,甚至刷成皇冠都是有可能的,就看你支付的费用。

我觉得可以把这个事定性为诈骗,最后能不能构成罪还要具体看,诈骗就是一个段位比较高的犯罪形式,因为我记得我之前看过一句话,如果没有人相信骗子的话,那么骗子都会去盗窃或者是抢劫了。

因为他需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这个土壤才能成立说是诈骗,而且网络诈骗可以说是尤甚了。因为在网络诈骗当中不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得利用网络这种相对这种比较高科技的手段,周先生可能要自认倒霉,因为我个人认为,周先生在这个事里面是有一些自己的责任的,因为首先他肯定是有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这种幻想,觉得自己在家动动鼠标,每天就可以来钱。

本身可能他觉得回报率很高而且又很轻松,而且我觉得他刚才强调自己是老网民,就更加如此了。因为你如果是一个老网民,你了解这整个网络购物的这种运作的话,肯定知道这种刷钻是不正当的。无论现在是不是有立法规制说它是违法行为,起码是不正当的,我觉得他是有过错的。同时他在后来整个操作过程当中,又去买了这个卡之后,把这个相关信息提供给这个公司。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他应该是有一个谨慎的心理的考虑会不会涉及到最后会被诈骗的结果,但是他最后还是做了。

我个人认为,有很大责任应该是在这个网络购物平台本身,比如像淘宝网或者是拍拍,那么因为这种经营的模式当中,我首先我是先点进你这个网站进入的,我整个交易或者说我选择商品的过程都是在你这个网站当中来完成的,也就是说你这个网站我个人认为是有一个很大的责任,是需要去保证消费者们有一个安全的健康的消费环境的。

消费者出现了一些纠纷的时候,这些救济措施来说非常滞后的。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应防患于未然。如果平时总在淘宝上买东西的人肯定知道,有一款聊天软件叫旺旺,有时候开的时候自动弹出刷钻的广告。淘宝网本身或者阿里巴巴作为网站的监管者有责任把虚假的广告先屏除掉。像这些刷钻现象,一些资深买家都是有能力去甄别出哪些是靠刷的信用成立的这个卖家,哪些是真实交易。淘宝网更加有这个能力去甄别,这个时候你对这些刷钻的卖家也应该进行严厉的打击,才有可能让这种刷钻的现象能够不再滋生下去,所以我觉得很大监管责任是在网络的平台。

胡钢:我想先从大的背景上先聊一下,我们现在刷钻这一类仅仅出现在哪一类网络购物的这种模式下。现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一种生活习惯,乃至一种生活模式,但是网络购物的提供方实际上我研究分成三类,细分的话,可能很多人把总体称为电子商务或者简称为电商,但是我把它细化分成三类。

第一类称为侠义意义上的电商,就是电子商务公司,电子商务这家公司它本身是经过工商注册的,本身是依法纳税的,自己设立了注册了一个域名,设立了一个网站,并且开通了,直接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且向用户开具发票,比如京东,比如亚马逊。

这个类似于我们现实中的商店,有门脸很清楚你知道卖家是谁有工商执照很清楚,这是一类,称为电超。这一类电超相对来说是国家的监管比较严厉,然后它的资历也比较强,同时我们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是相对来说是比较小一点,这是第一类,我称为电商。

第二类我称作电子超市,电超,分成三类,电商、电超和电集。第二类是电超,电子超市。电子超市是什么意思呢?一个电子超市的服务商将很多的现实的卖家、商家集合在一起,集合在一个统一的一个域名,统一的一个网络环境中,一个大的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这些具体的入驻的商家基本上都是经过工商注册,并且依法纳税,而且多半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发票,类似于天猫。

但是电子超市本身这项服务的提供者不直接介入到你们的交易过程中,不是作为卖家也不是买家。只是提供一个信息网络平台,所以类似于我们的超市,但是它和超市不一样,超市实际上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以往我们看到的案例里面,这类电超在这种具体交易过程中,法院有案例不承担相关责任,比如连带责任这种。第三类我称为电子集市,类似于周末碰到一个什么集市,或者在农村赶上什么初一十五有什么大集,这种电子集市的服务提供商也是提供这么一个平台,把很多卖家往往中小卖家甚至个人集合在一起提供服务,这些卖家特点第一人数众多,第二它是实际上,表面上来看,对我们的买家或者我们的消费者来说,它是匿名的,只有一个名称,虽然会有所谓的身份验证等等,消费者从表面上来说只有一个你的代号或者网名,我不知道你具体叫什么,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不提供发票的,是这么一个逻辑吧?相对来说我们国家就是说,也对这种电子集市比如考虑到促进就业等等情况,对它监管是相对宽松的,更多强调行业内自律情况,这种电子集市类似于淘宝、拍拍,这种情况恐怕是交易的风险比较高。

今天早上我通过北京市工商局主办的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对这家公司北京爱乐新锐做了一个查询。那家公司是08年注册的,注册资本看起来有几百万,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有一个小细节是,2010年通过年检,今年是2012年,也就是说今年至少没有显示今年它通过年检,所以这也是一个小小的问题,就是说这里面我也非常欣喜的看到我们周先生应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是比较谨慎的。

有意识查说这个公司它是经过了注册,但是它这个有一个细节,没有经过年检。没有经过年检并不一定导致这个合同无效,但是问题是,这个没有经过年检它在工商管理上是有瑕疵,这是我们消费者要注意的。另外周先生比如他签订合同,刚才说到签订的合同内容很简单,然后也没有对方当事人就是北京某公司的具体的联系方式,这是比较奇怪的一点,现在我们比如说在,据我了解在中关村地区,为了促进高技术的发展,或者说促进整个商品经济的繁荣,在工商注册里头推出了很多的便民措施,比如说它对于你的经营范围,现在很多没有经营范围,只是法律禁止不能做,然后要获得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获得许可你不能做。

异地签合同没有问题,但是我建议首先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签订,对方至少需要一个固定电话,固定电话地址通过电信部是能查到的,而且你一个传真它是有章有笔体作为一个书面证据比较容易固定,比你QQ传WORD文档或者类似其他的文档,从举证来说从律师的工作上来说觉得这样可靠得多。

比如说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他是花了钱到了另外一个比如拍拍网站买了充值卡,实际支付了价款也获得了所谓卡号和密码,但是他听信了对方的某个说法,有一种能赚7%的期待,他就把这个卡号和密码又给了某一方,而这些卡号和密码对应是有实质价值的,也就是说他在没有任何保障情况下把自己钱全部给人家了,这种行为是履行合同还是一种赠送,实际上把自己赤裸裸展现给对方,所谓是所有的所谓最柔软的腹部全部坦诚。

现在所谓刷钻的这种情况,或者说是因为它前提就是主要出现在我们的这个网络购物中的电子集市这么一个模式上,大家想一下,电子集市本身是和我们现实中的集市或者说是临时的虚场是类似的,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实中的集市或者虚场怎么监管,恐怕是自发或者半自发的场所,然后大家进行交易,可能是门口进来收一个管理费或者不叫管理费收个卫生费,更多依赖于交易双方各自的谨慎各自诚信来进行,因为我们国家诚信建设本身恐怕首先来自于我们每个人内心,我们每个人的一举一动,来逐渐的涓涓溪流,汇成洪流来促成的,实际上我们国家来说,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说,2007年我们国家的国务院办公厅当时有一个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且在,这是2007年3月份出这么一个意见,到4月份就成立了相关的部际联席的这么一个工作制度,这些意见和制度明确的开通民意的有一句话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且要把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我们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行业归管体系建设促进等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制度安排和政策的引导,另外比如说最近听到比如我们国家商务部也正在制定,着手制定研究起草相关网络零售的这种条例,我也参与其中,但是这些本身是在一个建设途中,无论是怎么样,我们交易情况变化怎么样,未来可能是除了现在电子交易未来可能有更多的移动交易或者是我们现在完全无法想象的交易方式,但是无论交易方式如何变化,恐怕这么一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项基本的民法原则恐怕要始终贯彻如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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