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交万元定金提不到车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遭拒绝
已经买了车的朋友都知道,购车时如果看上了某一款汽车,想要买回家可是又不能立刻支付全款时,专卖店的工作人员会提醒你选择先支付定金,再和专卖店签订一份汽车定购合约书,约定好提车日期,并约定好在提车时再交齐全款。按理说交了定金,也签了合同,汽车专卖店就应该履行约定,到了时间,就为消费者办理提车手续。但是偏偏就有汽车专卖店失信于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北武汉消费者吕先生,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看上一款车,当时就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但提车时却发现自己中意的车早就已经被"违约"卖给别人了。
吕先生:2012年3月20日,在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订了一辆2010年款的力狮,合同上规定的是4月底提车,我当时交了15000的定金。
记者:缴纳定金的时候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明了定金的数额?
吕先生:写明了,是确定的定,而且也注明了不退的。
记者:有没有提到4月底确保你有车可提?
吕先生:因为我已经看到这款车了,也照了相了,我都把车的条号写下来了。最后在4月20日他们来一个电话说车被别人提了,我4月25日到店里去要车,他们说在5月份给我解决,一直等到现在也没见到车。最后我找过他们公司的总经理,说没办法解决。我找到武汉市工商管理局调解,他们也说无力解决,最后给我开了一个让我上诉的资料。经过律师咨询,他们说让我在9月份给他们发一个律师函,要求在9月15日以前把车提供给我,否则就诉诸法律,后来直到现在也没有音信,所以我就投诉了《天天315》,希望《天天315》能帮我解决这个事情。
吕先生后来将汽车定购合约书拍照发给了我们,经记者核实确认,这份合约书上明确写明是定购合约书,这个定购的定是确定的定,上面也写明了交车日期,是今年的4月20日。吕先生说他在4月10日还接到专卖店的电话,当时对方询问自己提车日期是不是有变化,吕先生肯定的答复没有变化,能够在交车日期提车。可是做好提车准备的吕先生在18日却突然接到专卖店电话说车已经卖给别人了。吕先生说从4月18日到现在,汽车专卖店都没有一点诚意解决问题,而且自始自终都没有表示过任何歉意。
记者:当时在变卖这个车辆的时候通知过你吗?
吕先生:没有,之前没通知我,他车卖了才通知我,我当时很气愤。后来我通过他们内部人问这个车是被他们总经理的关系户给要走了,就这么解释,说保证能给我组织回来这个车,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弄了一辆,弄了一辆那个车是力狮,但是它的车是浅内饰,我说我想要深内饰,让他们说跟经理再汇报,结果第二天再跟他们联系的时候他们说那个车也卖了。这个过程他们就没有真心想解决这个事情,完全是一种违规的操作方法,没有为消费者去考虑,不像是一个很讲信誉的公司。
吕先生也提供了一段自己和汽车专卖店的通话录音。
吕先生:上次我那个合同定的几号你记得吗?
专卖店:十几号左右。
吕先生:我原先准备20号提车,结果你是18号给我打的电话说这个车被别人提走了,我要求不要因为叫不了车你就给我来提价,这点我肯定不接受,如果是这点做不到,那就只好咱们就诉诸法律。
专卖店:我把您这个原话跟我们上级汇报。
吕先生:按法律来说,最起码的是双倍的赔偿。当时的定金是一万五对吧?
专卖店:好的,我帮你转达。
吕先生还提到,自己在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定好车后,还去了广州,和广州一家店签订了车内的装饰装潢的合同。无车可提后,自己另外一边的定金也无法拿回。记者在接到吕先生的投诉后,联系了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负责处理吕先生投诉的一位店面经理承认"违约"卖车,但并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说会和吕先生协商解决。
记者:已经约定好了,怎么又卖给别人了呢?
负责人:这个具体原因也说不清楚。
记者:为什么说不清楚呢?
负责人:可能是时间比较长了,有一个优惠额度。有可能是我们公司这边考虑,他在我们这定的,我们也不希望把它卖了。这个确实时间比较长,约定的是月底提车,可能当时吕总正在出差,有其他客户愿意全款提走,我们考量想这个车的时间比较长了,就叫人提走,想到后面还有其他车就跟他商量。这件错在我们,我们也跟吕总联系了,有更新的车,吕总意思说按照原来库存设的条件,想用这个优惠条件来提新车,我们这边也在跟他协商这个事情。
记者:你们现在准备怎么解决?
负责人:我们现在有一台更新的车,让他过来看了以后觉得可以,我们就协商价位。
吕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自己是享受6万元优惠,因为这是一辆库存时间过长的汽车,这个理由是否能够成为汽车专卖店违约卖车的合理理由?专卖店是不是因此而不必再承担违约责任?记者再次致电吕先生,询问吕先生的诉求。吕先生说这家汽车专卖店不讲信用,不愿意再考虑购买其他款的汽车,只是希望对方能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吕先生:我现在希望他按照消法规定的双倍的赔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别的我就不要求了,也不买新车了。
记者将吕先生的诉求反馈给了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的店面经理,这位经理承诺会解决吕先生的投诉,但是能否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给出确定的答复。
负责人:吕总说按照他的要求跟老板说了,老板意思是让他到店里来,我们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把这个事情给解决掉,您放心。
记者:是双倍返还定金吧?
负责人:时间比较仓卒,我们老总上面还有董事长,今天已经开始协商了,吕总想要当面过来跟我们面谈,我们也会完美解决这件事情。
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和消费者签订了汽车订购合约书,却不履行合同当中的约定,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的卖车行为是不是属于违约的行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对此事作出评论。
包华:肯定是违约行为,而且作为普通消费者,我认为建银斯巴鲁是明知道自己违约而且还坚持这么做的,他是有原因的。在录音当中听到消费者这么说,这家店给了他6万块钱的优惠,这是一个库存车,厂家认为他是把这个车原价由其他消费者提走了,也就是说在这样违约的过程中商家多赚了6万块钱,而消费者到现在还没有退回自己的定车款,基于这样一点来说现在商家实际上是明知道违约而且还坚持违约是有原因的,是因为自己可以多赚到车款。
不合理是针对于消费者而言,而不是对店商而言的。不合理的是他一台车两卖,这个行为原本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即使是双倍返还原来投诉这位消费者的定金,他依然还有剩余的净赚的45000块钱。消费者的损失是比较大的。首先定金双倍返还,只能保证他自己根本合同规定上面来讲的权益,但是他还有根据比如说提完车以后进行装饰,而装饰定金是收不回来的,这是给消费者造成了其他的损失。包括车辆的车饰,车辆内饰这部分交纳了定金现在没有办法装了,这种情况下定金收不回来是另外一方面的损失。还有就是车的差价款,这个车的差价款蛮大的,如果一个销售商能够通过违约的方式,还能净赚45000块钱,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我认为这家专卖店应该赔偿消费者除定金之外其他的损失,因为我们知道这些损失远远大于双倍返还的比例。
在法律上来说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允的,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因为自己的过错还能盈利的,没有这样的一个道理。第二个,如果现在连双倍放缓定金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当时签署的那个合同以及定金条款就视同无物了,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了。实际上,4S店已经拿多了他既得的或者不应该拿到的收益,所以我认为4S店如果拒绝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要求的话,这个行为本身是非常恶劣的,应该严肃查处。
我想只能是咱们看行动,不能够看言语,因为口头的表现不能解决最终处理问题的方法,而且现在就这个4S店之前的很多做法尤其是一车两卖这样的做法来说,消费者对于这家4S店的诚信度看法已经不是很高。
裘叶:从消费者的讲述来看,我觉得是很明显的违约行为。因为消费者和专卖店之间签订了一个订购合同书,既然签订完了以后而且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这个车提车的时间和日期,从合同现在的实际履行过程当中看,消费者并没有违约,而专卖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没有到期之前把车卖给了别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专卖店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过错是专卖店自己存在过错,所以这种行为是很明显的违约行为。
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定金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交纳的是一种定金,既然是约定了定金应当适用定金法则,也就是说在专卖店由于它的原因不再卖车的情况下应当双倍放缓给李先生两倍的定金款,这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在实践过程当中,对于吕先生来说,完全可以要求法院或者是其他机关要求主张由于专卖店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些直接的损失,这是完全可以主张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有可能能支持一部分,但也不一定是全部。
关注其他关于汽车消费方面的投诉:消费者余先生投诉说自己给4S店缴纳了5000块钱的定金并且签了合同,但是没有约定提车日期和违约金,只是销售人员口头承诺20天提车。但是现在40天了车仍然没有到,于先生说自己不清楚自己的这份合同是不是还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约定提车日期和违约金,这份合同是不是还有效呢?
包华:有两个方法大家可以去采用,第一个,我给你发一封函件,我提出来要求,双方不是对没有对提车有个具体说法吗?没关系,我现在就明确要求我提车,然后我给你留一个充分的准备合理的时间。比如说我给你留两周或者留十天,这是非常合理的时间。一个是专卖店可以在十天或者半个月左右去准备好一台车,我认为是有这样能力的。如果这个时间之内能够提到车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不能够提到车的话消费者可以走到第二步解除合同这是可以的。
解除合同的时候,按说可以把那5000块钱定金要回来,但是我相信4S店不会随随便便简简单单让你拿走。所以还会有一个周折的过程,尤其比如说刷卡,我们就见到过如果我拿信用卡去刷卡付帐的话,掉过头来想还这个信用卡可能需要两周的时间。实际上这个时间都有非常长的过程,很明显的一点如果提车时间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重新补充约定也无效的话我们可以用我们单方要求,要求你给我提而且我给你留一个准备的时间。再不给我提的话只能4S店不愿意履行这份合同,消费者就有解除的权利。
裘叶:刚才根据消费者投诉来看,跟4S店是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当中约定了定金是5000元,但是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提车日期是违约金。我觉得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提车的时间而导致现在比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时间要长的多,双方应当在这个合同的前提下来进行协商,对于这个提车的时间做一个明确的约定,但是这个合同本身应当是有效的。
所谓的5000块钱到底是适用定金法则还是普通的定金,就是常说的预付款,这两种是有不同概念的,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区分。如果当时交的5000块钱只是普通意义上的定金,由于现在这个合同我需要主张说由于你的原因没有履行成,所以我要求退还这个定金,这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当时约定的适用定金法则的定金,那这个情况下也同样是首先我需要主张,我要求它提车,没有提到车,所以我要求双倍返还是可以的、现在第一要确定这个定金到底是哪个定金,适用的是哪个规则。
第二就是消费者现在需要向4S店主张自己的权利,说我要求提车,然后我可以给你一段期限,10天或者半个月必须给我拿到车,如果你的原因拿不到车,我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这个定金这都是没有问题的。
已经买了车的朋友都知道,购车时如果看上了某一款汽车,想要买回家可是又不能立刻支付全款时,专卖店的工作人员会提醒你选择先支付定金,再和专卖店签订一份汽车定购合约书,约定好提车日期,并约定好在提车时再交齐全款。按理说交了定金,也签了合同,汽车专卖店就应该履行约定,到了时间,就为消费者办理提车手续。但是偏偏就有汽车专卖店失信于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北武汉消费者吕先生,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看上一款车,当时就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但提车时却发现自己中意的车早就已经被"违约"卖给别人了。
吕先生:2012年3月20日,在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订了一辆2010年款的力狮,合同上规定的是4月底提车,我当时交了15000的定金。
记者:缴纳定金的时候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明了定金的数额?
吕先生:写明了,是确定的定,而且也注明了不退的。
记者:有没有提到4月底确保你有车可提?
吕先生:因为我已经看到这款车了,也照了相了,我都把车的条号写下来了。最后在4月20日他们来一个电话说车被别人提了,我4月25日到店里去要车,他们说在5月份给我解决,一直等到现在也没见到车。最后我找过他们公司的总经理,说没办法解决。我找到武汉市工商管理局调解,他们也说无力解决,最后给我开了一个让我上诉的资料。经过律师咨询,他们说让我在9月份给他们发一个律师函,要求在9月15日以前把车提供给我,否则就诉诸法律,后来直到现在也没有音信,所以我就投诉了《天天315》,希望《天天315》能帮我解决这个事情。
吕先生后来将汽车定购合约书拍照发给了我们,经记者核实确认,这份合约书上明确写明是定购合约书,这个定购的定是确定的定,上面也写明了交车日期,是今年的4月20日。吕先生说他在4月10日还接到专卖店的电话,当时对方询问自己提车日期是不是有变化,吕先生肯定的答复没有变化,能够在交车日期提车。可是做好提车准备的吕先生在18日却突然接到专卖店电话说车已经卖给别人了。吕先生说从4月18日到现在,汽车专卖店都没有一点诚意解决问题,而且自始自终都没有表示过任何歉意。
记者:当时在变卖这个车辆的时候通知过你吗?
吕先生:没有,之前没通知我,他车卖了才通知我,我当时很气愤。后来我通过他们内部人问这个车是被他们总经理的关系户给要走了,就这么解释,说保证能给我组织回来这个车,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弄了一辆,弄了一辆那个车是力狮,但是它的车是浅内饰,我说我想要深内饰,让他们说跟经理再汇报,结果第二天再跟他们联系的时候他们说那个车也卖了。这个过程他们就没有真心想解决这个事情,完全是一种违规的操作方法,没有为消费者去考虑,不像是一个很讲信誉的公司。
吕先生也提供了一段自己和汽车专卖店的通话录音。
吕先生:上次我那个合同定的几号你记得吗?
专卖店:十几号左右。
吕先生:我原先准备20号提车,结果你是18号给我打的电话说这个车被别人提走了,我要求不要因为叫不了车你就给我来提价,这点我肯定不接受,如果是这点做不到,那就只好咱们就诉诸法律。
专卖店:我把您这个原话跟我们上级汇报。
吕先生:按法律来说,最起码的是双倍的赔偿。当时的定金是一万五对吧?
专卖店:好的,我帮你转达。
吕先生还提到,自己在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定好车后,还去了广州,和广州一家店签订了车内的装饰装潢的合同。无车可提后,自己另外一边的定金也无法拿回。记者在接到吕先生的投诉后,联系了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负责处理吕先生投诉的一位店面经理承认"违约"卖车,但并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说会和吕先生协商解决。
记者:已经约定好了,怎么又卖给别人了呢?
负责人:这个具体原因也说不清楚。
记者:为什么说不清楚呢?
负责人:可能是时间比较长了,有一个优惠额度。有可能是我们公司这边考虑,他在我们这定的,我们也不希望把它卖了。这个确实时间比较长,约定的是月底提车,可能当时吕总正在出差,有其他客户愿意全款提走,我们考量想这个车的时间比较长了,就叫人提走,想到后面还有其他车就跟他商量。这件错在我们,我们也跟吕总联系了,有更新的车,吕总意思说按照原来库存设的条件,想用这个优惠条件来提新车,我们这边也在跟他协商这个事情。
记者:你们现在准备怎么解决?
负责人:我们现在有一台更新的车,让他过来看了以后觉得可以,我们就协商价位。
吕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自己是享受6万元优惠,因为这是一辆库存时间过长的汽车,这个理由是否能够成为汽车专卖店违约卖车的合理理由?专卖店是不是因此而不必再承担违约责任?记者再次致电吕先生,询问吕先生的诉求。吕先生说这家汽车专卖店不讲信用,不愿意再考虑购买其他款的汽车,只是希望对方能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吕先生:我现在希望他按照消法规定的双倍的赔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别的我就不要求了,也不买新车了。
记者将吕先生的诉求反馈给了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的店面经理,这位经理承诺会解决吕先生的投诉,但是能否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给出确定的答复。
负责人:吕总说按照他的要求跟老板说了,老板意思是让他到店里来,我们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把这个事情给解决掉,您放心。
记者:是双倍返还定金吧?
负责人:时间比较仓卒,我们老总上面还有董事长,今天已经开始协商了,吕总想要当面过来跟我们面谈,我们也会完美解决这件事情。
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和消费者签订了汽车订购合约书,却不履行合同当中的约定,湖北武汉建银斯巴鲁专卖店的卖车行为是不是属于违约的行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对此事作出评论。
包华:肯定是违约行为,而且作为普通消费者,我认为建银斯巴鲁是明知道自己违约而且还坚持这么做的,他是有原因的。在录音当中听到消费者这么说,这家店给了他6万块钱的优惠,这是一个库存车,厂家认为他是把这个车原价由其他消费者提走了,也就是说在这样违约的过程中商家多赚了6万块钱,而消费者到现在还没有退回自己的定车款,基于这样一点来说现在商家实际上是明知道违约而且还坚持违约是有原因的,是因为自己可以多赚到车款。
不合理是针对于消费者而言,而不是对店商而言的。不合理的是他一台车两卖,这个行为原本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即使是双倍返还原来投诉这位消费者的定金,他依然还有剩余的净赚的45000块钱。消费者的损失是比较大的。首先定金双倍返还,只能保证他自己根本合同规定上面来讲的权益,但是他还有根据比如说提完车以后进行装饰,而装饰定金是收不回来的,这是给消费者造成了其他的损失。包括车辆的车饰,车辆内饰这部分交纳了定金现在没有办法装了,这种情况下定金收不回来是另外一方面的损失。还有就是车的差价款,这个车的差价款蛮大的,如果一个销售商能够通过违约的方式,还能净赚45000块钱,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我认为这家专卖店应该赔偿消费者除定金之外其他的损失,因为我们知道这些损失远远大于双倍返还的比例。
在法律上来说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允的,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因为自己的过错还能盈利的,没有这样的一个道理。第二个,如果现在连双倍放缓定金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当时签署的那个合同以及定金条款就视同无物了,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了。实际上,4S店已经拿多了他既得的或者不应该拿到的收益,所以我认为4S店如果拒绝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要求的话,这个行为本身是非常恶劣的,应该严肃查处。
我想只能是咱们看行动,不能够看言语,因为口头的表现不能解决最终处理问题的方法,而且现在就这个4S店之前的很多做法尤其是一车两卖这样的做法来说,消费者对于这家4S店的诚信度看法已经不是很高。
裘叶:从消费者的讲述来看,我觉得是很明显的违约行为。因为消费者和专卖店之间签订了一个订购合同书,既然签订完了以后而且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这个车提车的时间和日期,从合同现在的实际履行过程当中看,消费者并没有违约,而专卖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没有到期之前把车卖给了别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专卖店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过错是专卖店自己存在过错,所以这种行为是很明显的违约行为。
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定金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交纳的是一种定金,既然是约定了定金应当适用定金法则,也就是说在专卖店由于它的原因不再卖车的情况下应当双倍放缓给李先生两倍的定金款,这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在实践过程当中,对于吕先生来说,完全可以要求法院或者是其他机关要求主张由于专卖店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些直接的损失,这是完全可以主张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有可能能支持一部分,但也不一定是全部。
关注其他关于汽车消费方面的投诉:消费者余先生投诉说自己给4S店缴纳了5000块钱的定金并且签了合同,但是没有约定提车日期和违约金,只是销售人员口头承诺20天提车。但是现在40天了车仍然没有到,于先生说自己不清楚自己的这份合同是不是还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约定提车日期和违约金,这份合同是不是还有效呢?
包华:有两个方法大家可以去采用,第一个,我给你发一封函件,我提出来要求,双方不是对没有对提车有个具体说法吗?没关系,我现在就明确要求我提车,然后我给你留一个充分的准备合理的时间。比如说我给你留两周或者留十天,这是非常合理的时间。一个是专卖店可以在十天或者半个月左右去准备好一台车,我认为是有这样能力的。如果这个时间之内能够提到车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不能够提到车的话消费者可以走到第二步解除合同这是可以的。
解除合同的时候,按说可以把那5000块钱定金要回来,但是我相信4S店不会随随便便简简单单让你拿走。所以还会有一个周折的过程,尤其比如说刷卡,我们就见到过如果我拿信用卡去刷卡付帐的话,掉过头来想还这个信用卡可能需要两周的时间。实际上这个时间都有非常长的过程,很明显的一点如果提车时间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重新补充约定也无效的话我们可以用我们单方要求,要求你给我提而且我给你留一个准备的时间。再不给我提的话只能4S店不愿意履行这份合同,消费者就有解除的权利。
裘叶:刚才根据消费者投诉来看,跟4S店是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当中约定了定金是5000元,但是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提车日期是违约金。我觉得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提车的时间而导致现在比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时间要长的多,双方应当在这个合同的前提下来进行协商,对于这个提车的时间做一个明确的约定,但是这个合同本身应当是有效的。
所谓的5000块钱到底是适用定金法则还是普通的定金,就是常说的预付款,这两种是有不同概念的,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区分。如果当时交的5000块钱只是普通意义上的定金,由于现在这个合同我需要主张说由于你的原因没有履行成,所以我要求退还这个定金,这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当时约定的适用定金法则的定金,那这个情况下也同样是首先我需要主张,我要求它提车,没有提到车,所以我要求双倍返还是可以的、现在第一要确定这个定金到底是哪个定金,适用的是哪个规则。
第二就是消费者现在需要向4S店主张自己的权利,说我要求提车,然后我可以给你一段期限,10天或者半个月必须给我拿到车,如果你的原因拿不到车,我要求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这个定金这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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