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镜头离谱价格背后 商家玩的什么戏法?
中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巧舌如簧大玩忽悠,树脂镜头硬说成是玻璃镜头,黑心商家漫天要价,售价竟然超过指导价格近三倍,商家牛气,消费者受气,本期《天天315》权威调查:揭秘离谱价格的背后商家玩的是什么戏法?
花了2400元买了700元就能够买到的商品,谁都会很郁闷。最近北京的杨先生就遇到这么一件事,起因就是一款佳能的定焦镜头。杨先生迷上了摄影,想买个定焦镜头,好好提高提高摄影技术。一个月前他前去中关村海龙电子城想挑一款适合自己的定焦镜头,面对各种型号、各种品牌、各种价格的定焦镜头花了眼。最后他来到了一家佳能五星级体验中心,被一个销售员说动心了,一狠心就花2400元买了一款佳能EF50毫米F1.8 II的定焦镜头。
消费者有话说:2400元买了700元的镜头
杨先生:2月22日在海龙9层923佳能代销店——它是5星级的直营店——买了一款佳能EF501.8光圈的定焦镜头。我说别的店卖700块钱一个,你怎么这么贵?业务员说这是全玻璃的,别的都是树脂,他百分之一万地保证这是全玻璃的。他拿机器反复照来照去,说得简直像真的似的,我就相信他的话了。
销售员告诉杨先生,玻璃镜头和树脂镜头因为材质存在差别耐用度不一样,所以价格差别也很大,尽管在其他商店杨先生了解到的价格是七八百元这家店却要2400元。杨先生也产生了疑问,但是在销售员的推销和所谓检测之下,本着买就买个质量好的想法,杨先生还是掏钱购买了。买了之后杨先生又进行了比较,他觉得从重量来比较,他买的和其他商店卖的树脂的镜头是一样的,不禁产生了怀疑。但是商店一口咬定卖给他的就是玻璃镜头跟其他商店卖的树脂镜头就是不一样。
之后杨先生还了解到,这一款镜头佳能公司有一个指导价—— 900多块钱。这个指导价是针对哪种材质的镜头呢?这款镜头真的有两种材质之分吗?杨先生购买的又到底是哪种镜头呢?记者拨通了佳能公司的热线电话,出人意外的是售货人员明确表示,佳能的任何一款镜头都是一种材质制作根本不存在玻璃和树脂之分,杨先生购买的这款镜头公司指导价格是980元。
记者调查:厂商与商家说法大不同
记者:佳能EF50毫米F1.8II的定焦镜头,镜头有树脂和玻璃的区别吗?
佳能客服:咱们镜头没有这个材质方面的信息,非常抱歉没有对外的信息,因为属于一个公司内部的,所以一般没有对用户的信息。
记者:树脂和玻璃的差别价格很大是吗?
客服:没有您说的这种区别,50/1.8,2代的就这么一种,没有说同一种镜头用的不一样的。
记者:就是说你们同一种镜头肯定是有一种材质是吗?
客服:是,同一种镜头都是同样的产品,都是佳能公司统一质监出厂的,不会像您说的有这样划分的。一般,50/1.8的2代镜头建议价格都是几百块钱,平均价格还比这个低,没有您说的那么高的镜头。
为什么一款并没有材质之分的相机镜头,销售人员推销的时候非要说是有材质之分,一个有统一指导价的产品,为什么能够卖出超过指导价近三倍的价格呢?记者也联系上了推销这款产品的销售员小刘。
记者:佳能的EF50毫米F1082的定焦镜头有玻璃片的吗?
小刘:50定焦的是吗?有玻璃片的。
记者:那个多少钱?
小刘:三千多呢。
记者:那跟树脂的差别那么大。
小刘:树脂的便宜,就几百块钱。
记者:但是我怎么听说这个好像是没有这个玻璃片的啊?佳能说。
小刘:这个其实是为了给商家做利润的。您说这个玻璃,您就知道有玻璃的,当你想花2000块钱或者3500块钱买个玻璃的情况下,不懂的情况下给您树脂的。这就是卖给那种比较懂行的人,不懂的不会卖给你玻璃。比如您不是很懂,但是您知道有玻璃的当您想花3000块钱买玻璃的时候,很多不法商家给你拿一个树脂的镜头,中间有两千多块钱的差价,这时候就挣了暴利的。
记者:您这的确是有玻璃的?
小刘:确实有,不仅是50,很多镜头都有,包括佳能的18到55的镜头,分日产和台产,产品太多了。
记者:但是我也问了一下佳能的专卖,他们指导价是980,然后没有玻璃的。
小刘:您这时候进入一个误区了。如果让您知道的话,钱就挣不着了。明白这个意思吗?厂家或者是供应商不会跟您直接说这镜头有,不会这么坦白,如果知道就没法卖了。
小刘的推销实际造出了材质的差别,价格的差别以懂行为由,抓住人们想买质优产品的心理推销,明明是自己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还硬是扣到了别人的身上,这忽悠人的水平可真不是盖的。
在这样的忽悠之下,难怪杨先生受骗了,杨先生左思右想还是觉得不值,于是过了三天再次来到了这家佳能五星级数码体验中心找到了经理,经过多次商量经理不愿意退货,理由是包装已经打开退货他们无法销售,同时给出了赔偿的意见,另外给杨先生一个三角架,并且让杨先生在一张单子上签字。
商家有话说:已经退款了事 不可能按照指导价去做
记者也联系到了这家佳能数码店的司经理,在记者与他沟通的过程当中,对于高价售买产品的事情,司经理表示已经处理完毕,并且已经让当时的推销人员离职了,而对于为什么高出指导价的问题,司经理显然不愿意多谈。
司经理:已经查完了,那个单子已经退款了。2月25日他过来,送了他一个1千多个脚架,他已经同意了,已经调解完了这事。
记者:卖给他的市场价的确是980的指导价?
司经理:我告诉你一点,的确没有什么指导价,我们不可能按照指导价去做,我们费用是不一样的,我们是按正常的价格卖。三天他过来的,2月25日,我们已经双方协商完了,他也签字了,也同意了。
记者:你们当时觉得确实这个价格卖高了吗?
司经理:当时卖的销售让我们给处理了,因为我觉得卖得确实高了,所以给他处理了这个结果。
记者:给了他一个三脚架,你说是一千多块钱是吗?市场价是不到600块钱,他现在既然已经接受了这个调解,就没有办法跟您协商比如退货什么的。
司经理:您觉得呢?因为当时协商的时候已经说了,除非有质量问题,有质量问题还是在包退包换的行列中的,但是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就没有退换货了。
记者:当时的协议他没有拿,只有你这边有一份是吗?
司经理:对,我是存根的。
记者:这个协议的确是他手上没有是吗?
司经理:对。
记者:只有您这有一份是吧?
司经理:对。
记者:我们了解这种协议应该双方都有才可以。
司经理:我还是这样的,我已经给他解决完了,可以让他到法律部门,找相关部门吧。
既然和司经理无法进一步沟通,记者只能又联系到了佳能公司,希望他们能出面协调这个问题。佳能公司表示将会进一步调查,调查清楚之后将会和记者沟通,在记者与佳能公司联系后的一天就在上周五的时候有一位自称佳能数码店的张先生主动和杨先生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另外补偿200元。
律师观点:商家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
特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凯
主持人:这个事情到底该怎么定性,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郑律师:首先从民事法律的关系角度讲,我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消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按照商品成交价格的一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第二,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三,从刑法的角度讲,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这个业务员的行为是在单位的授意下进行的,那么所做的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要对单位判罚金并且对直接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刚才销售员忽悠的录音,如果经确认这个销售员所说的内容是虚假的,那么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要件了。只是暂时还没有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这个销售员小伙子和商家还是非常侥幸的。
主持人:销售人员销售的时候说的是玻璃镜头,杨先生的购买单上也注明的是玻璃镜头,是不是可以认定商家就是涉嫌欺诈也跟镜头的材质是有关系的?
郑律师:我想有一定的关系。商家本身的质量是判定商家欺诈的一项标准,但是最主要的标准还是商家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受到误导,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3月15日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我认为结合之前销售人员对商品所做的介绍和说明,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主持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认定这款镜头的材质了。杨先生说在购买镜头的过程当中,发现商家对镜头的材质并没有进行标注,这就容易给一些代理商可乘之机。在记者与佳能公司沟通的过程当中,佳能公司也并不愿意透露给消费者商品到底是属于什么材质。我们平常买衣服、食品的时候都能看到成份到底有哪些,对于相机镜头是否也应该标明材质到底是什么样的?
郑律师:依据我们国家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在产品包装上用中文相应的予以标明。我认为在相机镜头的使用要求不需要标明材质的情况下,生产商是有权利不标明这个材质的,并且这个问题还涉及到生产商的一些商业秘密。
主持人:现在商家认为他们已经和消费者商量好了赔偿的办法,达成了最终协议,但是在记者调查当中我们了解到,商家所说的协议其实只有一份,但是协议不是应该是一式两份的吗?这样协议结果是不是有效?
郑传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都是一式两份或者是更多,但是只有一份的情况也不少见,我认为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议本身还是有效的。
主持人:这个协议无论是一式一份还是一式两份都应该是有效的?
郑传凯:对。
主持人:消费者对最后的协商结果显然是不满意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您认为这最后的赔偿结果就是消费者必须接受的吗?应该怎么样来认定赔偿结果是否合理呢?
郑传凯:我认为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赔偿协议在法律意义上还属于一种合同。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3月12日颁布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也就是说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力的这种内容。因为我们现在看不到协议的文本,我推测很有可能是违反了这项现行的行政规章的,那么即便是消费者对这种限制赔偿请求权的协议签署了,仍然是有权利向商家主张索赔的。
专家观点:行业里指导价模棱两可 霸王条款依然存在
特邀评论员谢卫列
主持人:平常购买商品的时候,也经常会看到商品上写着建议零售价是多少,这是不是大家常说的是指导价格,到底什么是指导价,谁定的,为什么要定它呢?
谢卫列:指导价从经济学范畴来讲属于两方面:第一个是刚才谈到的厂商的指导价,这个主要是厂商公认的官方的价格的公布,跟经销商最终的零售价确实有一定差异,这也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特点。另外一个指导价指的是政府指导价,主要是按照价格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和基准进行浮动。今天我们要探讨的实际上基本的问题就是厂家公认的基本指导价格和零售商之间形成的差异,包括经销商存在的这种欺诈行为。
目前在中国民用电子产品市场和其他市场一直存在着这种模棱两可的价格指导。厂商的指导价格在专项管理治理过程当中,确实和老百姓的期许和现有法规体系有一定的相悖之处。
主持人:关于价格的问题很多价格都是随行就市的,但是价格高出这么多买到的商品似乎不太多见了,三倍多,但是也有人说不就是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吗?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谢卫列:通过这个事我有两个欣喜,或者两个困惑。
两个欣喜,首先是,根据《消法》第49条,消费者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从信息公开社会的角度来讲,消费者在原来不熟悉相关情况的情况下,变为了熟悉相关信息进而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消费者值得称赞的地方。另外从国民待遇的角度来讲,这种情况不应该存在着区域差异,消费者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值得欣喜的。第二,主流媒体像我们《天天3?15》在和谐社会的维权过程当中,为弱势群体维权,这也是和谐社会当中的窗口作用。这是两个欣喜。
两个困惑,第一个是消法实施这么长时间了,我们仍然感觉到在包括质量法和价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实施条例后的那种缺失,也就是配套的法规总是能让我们消费者好像感觉绕不过去,被绕在里面。第二个是厂家明知故犯或是有恃无恐的背后,实际上是违法成本太低。我刚刚打开了佳能的官网,上来第一句话就是“佳能是一个负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我觉得还没有哪家日资企业敢如此自视甚高说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从企业的经营理念就可以看出佳能在这方面表现出的傲慢和有恃无恐,我觉得也是他在中国不能等同于欧美市场的国民待遇的最根本原因。
消费者讲到了一个细节,体验中心说因为拆开包装了,不能进行赔偿,可是据我们了解,同样在加拿大,在美国,即使商品包装打开了,消费者完全有权利不必把所谓的破损包装复圆还给商家,就能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也恰恰暴露了行业里欺行霸市的霸王条款仍然存在。
中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巧舌如簧大玩忽悠,树脂镜头硬说成是玻璃镜头,黑心商家漫天要价,售价竟然超过指导价格近三倍,商家牛气,消费者受气,本期《天天315》权威调查:揭秘离谱价格的背后商家玩的是什么戏法?
花了2400元买了700元就能够买到的商品,谁都会很郁闷。最近北京的杨先生就遇到这么一件事,起因就是一款佳能的定焦镜头。杨先生迷上了摄影,想买个定焦镜头,好好提高提高摄影技术。一个月前他前去中关村海龙电子城想挑一款适合自己的定焦镜头,面对各种型号、各种品牌、各种价格的定焦镜头花了眼。最后他来到了一家佳能五星级体验中心,被一个销售员说动心了,一狠心就花2400元买了一款佳能EF50毫米F1.8 II的定焦镜头。
消费者有话说:2400元买了700元的镜头
杨先生:2月22日在海龙9层923佳能代销店——它是5星级的直营店——买了一款佳能EF501.8光圈的定焦镜头。我说别的店卖700块钱一个,你怎么这么贵?业务员说这是全玻璃的,别的都是树脂,他百分之一万地保证这是全玻璃的。他拿机器反复照来照去,说得简直像真的似的,我就相信他的话了。
销售员告诉杨先生,玻璃镜头和树脂镜头因为材质存在差别耐用度不一样,所以价格差别也很大,尽管在其他商店杨先生了解到的价格是七八百元这家店却要2400元。杨先生也产生了疑问,但是在销售员的推销和所谓检测之下,本着买就买个质量好的想法,杨先生还是掏钱购买了。买了之后杨先生又进行了比较,他觉得从重量来比较,他买的和其他商店卖的树脂的镜头是一样的,不禁产生了怀疑。但是商店一口咬定卖给他的就是玻璃镜头跟其他商店卖的树脂镜头就是不一样。
之后杨先生还了解到,这一款镜头佳能公司有一个指导价—— 900多块钱。这个指导价是针对哪种材质的镜头呢?这款镜头真的有两种材质之分吗?杨先生购买的又到底是哪种镜头呢?记者拨通了佳能公司的热线电话,出人意外的是售货人员明确表示,佳能的任何一款镜头都是一种材质制作根本不存在玻璃和树脂之分,杨先生购买的这款镜头公司指导价格是980元。
记者调查:厂商与商家说法大不同
记者:佳能EF50毫米F1.8II的定焦镜头,镜头有树脂和玻璃的区别吗?
佳能客服:咱们镜头没有这个材质方面的信息,非常抱歉没有对外的信息,因为属于一个公司内部的,所以一般没有对用户的信息。
记者:树脂和玻璃的差别价格很大是吗?
客服:没有您说的这种区别,50/1.8,2代的就这么一种,没有说同一种镜头用的不一样的。
记者:就是说你们同一种镜头肯定是有一种材质是吗?
客服:是,同一种镜头都是同样的产品,都是佳能公司统一质监出厂的,不会像您说的有这样划分的。一般,50/1.8的2代镜头建议价格都是几百块钱,平均价格还比这个低,没有您说的那么高的镜头。
为什么一款并没有材质之分的相机镜头,销售人员推销的时候非要说是有材质之分,一个有统一指导价的产品,为什么能够卖出超过指导价近三倍的价格呢?记者也联系上了推销这款产品的销售员小刘。
记者:佳能的EF50毫米F1082的定焦镜头有玻璃片的吗?
小刘:50定焦的是吗?有玻璃片的。
记者:那个多少钱?
小刘:三千多呢。
记者:那跟树脂的差别那么大。
小刘:树脂的便宜,就几百块钱。
记者:但是我怎么听说这个好像是没有这个玻璃片的啊?佳能说。
小刘:这个其实是为了给商家做利润的。您说这个玻璃,您就知道有玻璃的,当你想花2000块钱或者3500块钱买个玻璃的情况下,不懂的情况下给您树脂的。这就是卖给那种比较懂行的人,不懂的不会卖给你玻璃。比如您不是很懂,但是您知道有玻璃的当您想花3000块钱买玻璃的时候,很多不法商家给你拿一个树脂的镜头,中间有两千多块钱的差价,这时候就挣了暴利的。
记者:您这的确是有玻璃的?
小刘:确实有,不仅是50,很多镜头都有,包括佳能的18到55的镜头,分日产和台产,产品太多了。
记者:但是我也问了一下佳能的专卖,他们指导价是980,然后没有玻璃的。
小刘:您这时候进入一个误区了。如果让您知道的话,钱就挣不着了。明白这个意思吗?厂家或者是供应商不会跟您直接说这镜头有,不会这么坦白,如果知道就没法卖了。
小刘的推销实际造出了材质的差别,价格的差别以懂行为由,抓住人们想买质优产品的心理推销,明明是自己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还硬是扣到了别人的身上,这忽悠人的水平可真不是盖的。
在这样的忽悠之下,难怪杨先生受骗了,杨先生左思右想还是觉得不值,于是过了三天再次来到了这家佳能五星级数码体验中心找到了经理,经过多次商量经理不愿意退货,理由是包装已经打开退货他们无法销售,同时给出了赔偿的意见,另外给杨先生一个三角架,并且让杨先生在一张单子上签字。
商家有话说:已经退款了事 不可能按照指导价去做
记者也联系到了这家佳能数码店的司经理,在记者与他沟通的过程当中,对于高价售买产品的事情,司经理表示已经处理完毕,并且已经让当时的推销人员离职了,而对于为什么高出指导价的问题,司经理显然不愿意多谈。
司经理:已经查完了,那个单子已经退款了。2月25日他过来,送了他一个1千多个脚架,他已经同意了,已经调解完了这事。
记者:卖给他的市场价的确是980的指导价?
司经理:我告诉你一点,的确没有什么指导价,我们不可能按照指导价去做,我们费用是不一样的,我们是按正常的价格卖。三天他过来的,2月25日,我们已经双方协商完了,他也签字了,也同意了。
记者:你们当时觉得确实这个价格卖高了吗?
司经理:当时卖的销售让我们给处理了,因为我觉得卖得确实高了,所以给他处理了这个结果。
记者:给了他一个三脚架,你说是一千多块钱是吗?市场价是不到600块钱,他现在既然已经接受了这个调解,就没有办法跟您协商比如退货什么的。
司经理:您觉得呢?因为当时协商的时候已经说了,除非有质量问题,有质量问题还是在包退包换的行列中的,但是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就没有退换货了。
记者:当时的协议他没有拿,只有你这边有一份是吗?
司经理:对,我是存根的。
记者:这个协议的确是他手上没有是吗?
司经理:对。
记者:只有您这有一份是吧?
司经理:对。
记者:我们了解这种协议应该双方都有才可以。
司经理:我还是这样的,我已经给他解决完了,可以让他到法律部门,找相关部门吧。
既然和司经理无法进一步沟通,记者只能又联系到了佳能公司,希望他们能出面协调这个问题。佳能公司表示将会进一步调查,调查清楚之后将会和记者沟通,在记者与佳能公司联系后的一天就在上周五的时候有一位自称佳能数码店的张先生主动和杨先生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另外补偿200元。
律师观点:商家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
特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凯
主持人:这个事情到底该怎么定性,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郑律师:首先从民事法律的关系角度讲,我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消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按照商品成交价格的一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第二,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三,从刑法的角度讲,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这个业务员的行为是在单位的授意下进行的,那么所做的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要对单位判罚金并且对直接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刚才销售员忽悠的录音,如果经确认这个销售员所说的内容是虚假的,那么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要件了。只是暂时还没有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这个销售员小伙子和商家还是非常侥幸的。
主持人:销售人员销售的时候说的是玻璃镜头,杨先生的购买单上也注明的是玻璃镜头,是不是可以认定商家就是涉嫌欺诈也跟镜头的材质是有关系的?
郑律师:我想有一定的关系。商家本身的质量是判定商家欺诈的一项标准,但是最主要的标准还是商家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受到误导,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3月15日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我认为结合之前销售人员对商品所做的介绍和说明,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主持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认定这款镜头的材质了。杨先生说在购买镜头的过程当中,发现商家对镜头的材质并没有进行标注,这就容易给一些代理商可乘之机。在记者与佳能公司沟通的过程当中,佳能公司也并不愿意透露给消费者商品到底是属于什么材质。我们平常买衣服、食品的时候都能看到成份到底有哪些,对于相机镜头是否也应该标明材质到底是什么样的?
郑律师:依据我们国家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在产品包装上用中文相应的予以标明。我认为在相机镜头的使用要求不需要标明材质的情况下,生产商是有权利不标明这个材质的,并且这个问题还涉及到生产商的一些商业秘密。
主持人:现在商家认为他们已经和消费者商量好了赔偿的办法,达成了最终协议,但是在记者调查当中我们了解到,商家所说的协议其实只有一份,但是协议不是应该是一式两份的吗?这样协议结果是不是有效?
郑传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都是一式两份或者是更多,但是只有一份的情况也不少见,我认为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议本身还是有效的。
主持人:这个协议无论是一式一份还是一式两份都应该是有效的?
郑传凯:对。
主持人:消费者对最后的协商结果显然是不满意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您认为这最后的赔偿结果就是消费者必须接受的吗?应该怎么样来认定赔偿结果是否合理呢?
郑传凯:我认为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赔偿协议在法律意义上还属于一种合同。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3月12日颁布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也就是说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力的这种内容。因为我们现在看不到协议的文本,我推测很有可能是违反了这项现行的行政规章的,那么即便是消费者对这种限制赔偿请求权的协议签署了,仍然是有权利向商家主张索赔的。
专家观点:行业里指导价模棱两可 霸王条款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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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平常购买商品的时候,也经常会看到商品上写着建议零售价是多少,这是不是大家常说的是指导价格,到底什么是指导价,谁定的,为什么要定它呢?
谢卫列:指导价从经济学范畴来讲属于两方面:第一个是刚才谈到的厂商的指导价,这个主要是厂商公认的官方的价格的公布,跟经销商最终的零售价确实有一定差异,这也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特点。另外一个指导价指的是政府指导价,主要是按照价格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和基准进行浮动。今天我们要探讨的实际上基本的问题就是厂家公认的基本指导价格和零售商之间形成的差异,包括经销商存在的这种欺诈行为。
目前在中国民用电子产品市场和其他市场一直存在着这种模棱两可的价格指导。厂商的指导价格在专项管理治理过程当中,确实和老百姓的期许和现有法规体系有一定的相悖之处。
主持人:关于价格的问题很多价格都是随行就市的,但是价格高出这么多买到的商品似乎不太多见了,三倍多,但是也有人说不就是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吗?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谢卫列:通过这个事我有两个欣喜,或者两个困惑。
两个欣喜,首先是,根据《消法》第49条,消费者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从信息公开社会的角度来讲,消费者在原来不熟悉相关情况的情况下,变为了熟悉相关信息进而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消费者值得称赞的地方。另外从国民待遇的角度来讲,这种情况不应该存在着区域差异,消费者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值得欣喜的。第二,主流媒体像我们《天天3?15》在和谐社会的维权过程当中,为弱势群体维权,这也是和谐社会当中的窗口作用。这是两个欣喜。
两个困惑,第一个是消法实施这么长时间了,我们仍然感觉到在包括质量法和价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实施条例后的那种缺失,也就是配套的法规总是能让我们消费者好像感觉绕不过去,被绕在里面。第二个是厂家明知故犯或是有恃无恐的背后,实际上是违法成本太低。我刚刚打开了佳能的官网,上来第一句话就是“佳能是一个负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我觉得还没有哪家日资企业敢如此自视甚高说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从企业的经营理念就可以看出佳能在这方面表现出的傲慢和有恃无恐,我觉得也是他在中国不能等同于欧美市场的国民待遇的最根本原因。
消费者讲到了一个细节,体验中心说因为拆开包装了,不能进行赔偿,可是据我们了解,同样在加拿大,在美国,即使商品包装打开了,消费者完全有权利不必把所谓的破损包装复圆还给商家,就能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也恰恰暴露了行业里欺行霸市的霸王条款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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