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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退差戏法又登台 价格违法之外涉嫌虚假宣传

2011年02月09日 15:40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1/0209/345894.shtml

中广网北京1月3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家乐福价签戏法儿刚遭严惩,“五倍退差”又引争议,专家质疑涉嫌违法,消费者遭遇拒绝退差。本期天天315权威关注:家乐福退差戏法儿又登台。

新闻背景

这一段时间,中央台经济之声全频率连续报道了家乐福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不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而且也引起国家发改委的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上周宣布查实并将严厉查处家乐福的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发布后,上海和云南省物价部门29号分别向家乐福违法门店各开出50万元“上限罚单”。

上海市物价检查所29日上午已经按处罚上限,向上海地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三家家乐福超市门店各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这三家门店分别是家乐福超市联洋店、南翔店和张江店。经检查,这三家门店在销售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上海市价格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上述严厉处罚,同时责令家乐福立即改正,退还多收价款。相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9日已经送到各门店。

上海市物价检查所相关负责人说,这是上海市价格部门对同类违法行为开出的历年最高罚单。

同一天,云南省物价局也发布通报,决定对昆明家乐福超市白云店和世纪城店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分别罚款50万元。这两家门店被查出价签标低价,结算收高价。

云南省物价局说,昆明家乐福两门店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规定,构成价格欺诈,因此分别对两店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在国家发改委公布家乐福等超市价格欺诈并且决定严厉处罚之后,一直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媒体的质疑置若罔闻的家乐福发表声明,向消费者致歉,并表示要严格执行“五倍退差”政策,对于商品收银价格如高于商品的标示价格,家乐福将给予顾客差价5倍的赔偿。

发改委的处罚以及家乐福的道歉和“五倍退差”承诺,让不少人认为从此家乐福会改邪归正,但是事实又一次无情地把人们的美好愿望击得粉碎。

记者调查

昨天(30日)上海热线市民频道的一条消息吸引了人们的目光,标题是:“家乐福价格欺诈升级 昨天买的就不能5倍退差?”报道的是上海消费者肖先生买的商品标低价收高价,而当肖先生拿着购物凭证要求退差价的时候,家乐福却拒绝退差。

今天(31日)上午,上海消费者肖先生向天天315节目讲述了他在上海家乐福万里店的遭遇:

肖先生1月26日在上海家乐福万里店买了个小东西——福兔宝宝挂件。第二天(27日)肖先生看到新闻里报道了家乐福价格欺诈的事,把26日的单子拿出来一看,这个挂件的价格是39元。肖先生觉得很奇怪,一个小物品怎么要39元,于是他拿着挂件和结账单跑到了家乐福,看到和他买的同样的东西,标价是9.9元。肖先生拿了一个去结账,打出来也确实是9.9元。而这两个商品的商品号是一模一样的。肖先生马上到了服务台,将两个挂件和结账单都拿了出来,要求家乐福的领导出来。一连出来三个人,第三个人自称是总值班。这个总值班称,昨天39元今天9.9元促销,这是很正常的。

肖先生当时对工作人员说,家乐福发表声明说价格欺诈就要一赔五,但既然他们不承认,他也没有办法,只能去投诉了。而这时,旁边站着的一个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地说了一句:“让他去告啊!看他告到什么地方去!”

专家观点

家乐福严格所谓的“五倍退差”看起来倍数不小,但是,这个差价5倍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合法不合法?我们连线中国消费者协会员副秘书长,中国商品协会副会长武高汉先生。

主持人:听完了肖先生的遭遇我想请问一下您您的个人感受是什么样的?

武高汉:我想首先,他这个承诺是涉嫌违法的。承诺有三大忌讳,第一个忌讳就是低于法律,那这个承诺就是违法的。第二个忌讳承诺等于法律,那么这个承诺等于说了白说。第三个忌讳是承诺高于法律但是不兑现,这等于是一种新的欺骗。

主持人:您认为就是家乐福的差价5倍赔偿是不合法的?

武高汉:对以欺诈为前提,按照《消法》的规定应该赔两倍,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该十倍,而且要以购买价格为基数。那么现在这个承诺的要害在于,它以购买价格的差价为基数,向上增加5倍,那么这么做就等于把购买价格肢解为两个部分,并且自行规定其中的一部分不用赔偿,另一部分可以赔,那么这种肢解是对法律的歪解,如果这种歪解被承认了,那么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多赔,第二是少赔,比如说一个商品标价是1元,最后1.1元成交,按照《消法》应该赔2.2元,按照《食品安全法》应该赔11元,它现在只赔5毛,因为差价是1毛嘛,乘5就是5毛,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少赔了消费者。那么第二种情况,标价是1元,售价是11元,按照《消法》应该赔22元,按照《食品安全法》应该赔110元,按照它的承诺只赔50元。

主持人:这个差距太大了。

武高汉:算总账它到底是多赔了还是少赔了,只有消费者自己心中知道,而且我估计它绝对不会广而告之,我认为它涉嫌少赔,涉嫌钻了法律的空子,因此是一个违法的承诺。对于违法承诺,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听之任之,应当责令它进行修正、改正,这是第一;第二,经营者的承诺低于法律必须按法律赔,高于法律必须按承诺赔;第三所有的消费者受到损害都有权依法索赔;第四,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一罚了事,应当帮助消费者寻求民事赔偿。比如说报纸上说这两天一共才赔出去25元钱,上海方面有报道,居然有人因为索赔的问题还殴打消费者。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消费者,给消费者指个明路你应该怎么去索赔,同时应该监督督促经营者主动去把自己的民事责任履行好。这政府才算把工作做到家了。

主持人:现在的问题是第一家乐福提出的这个5倍退赔的问题,5倍价差退赔的提法本来就是有问题的?

武高汉:有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还很大。它等于是对一个法律的原理进行了歪曲。

主持人:它钻了法律的空子。

武高汉:进行了歪曲,这种歪曲很可怕,如果被承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因为《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规定,是购买价格。

主持人:要么是2倍要么是10倍。

武高汉:基数是购买价格,你现在的基数成了差价,这个差几很可能远远低于购买价格,因此你就少赔了,你少赔了消费者不就吃亏了吗?所以这个承诺涉嫌是一个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叫停。

主持人:好现在第二个问题,就算按照严格,家乐福要执行5倍价差退赔的问题,但是现在我们查到的很多的家乐福是拒绝执行的,甚至还出现了像殴打消费者以及耍赖、抵赖的情况,像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

武高汉:像这样的问题,我觉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继续行动,不能说我罚50万就完了,这又是个明显的违法.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继续追究这两个超市的不法行为,而不能停滞。有关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要积极的维权,上海好几天了一共才赔出去25块钱说明什么?第一,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非常隐蔽,消费者受到损害不知道受害,浑然不觉。第二,知道了以后没有证据,索赔得有证据,没有证据所以只好选择放弃。第三,明知利益受打损害而且也有证据,但是因为怕麻烦所以不去举报。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觉得这个消费者就是姑息养奸,就等于是对一种违法行为放纵。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就有可能去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下面连线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凯就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来探讨一下。

主持人:郑律师您好。刚才武会长给我们指出,家乐福5倍差价的赔偿是违法行为,您是不是也认同这样的观点?

郑传凯:这个我是持有个人的意见的,我认为家乐福这种5倍差价的承诺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果超市以网站主页、店堂告示或者其他公开方式承诺退还5倍差价的这种表示,我们认为应当构成民法上的单方允诺,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都是合法有效的。

主持人:但是问题是,刚才武先生讲到的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是要么是以购买价格的两倍赔偿,要么是以购买价格的10倍赔偿,而没有这个关于退差的问题。

郑传凯:是这样的,那些10倍赔偿的问题呢,有一个问题就是说,那个是适用《食品安全卫生法》,那么仅仅是针对食品而言的,但是两倍赔偿的问题的确是《消法》有这个规定,但是我认为超市的这种单方允诺并没有取消掉消费者主张双倍赔偿的这种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在向超市主张退还差价的同时。

主持人:你还可以主张2倍赔偿。

郑传凯:仍然可以主张要求2倍赔偿,没错,是这样的。

主持人:好,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家乐福除了承担退赔赔偿之外还应该承担一个其他什么样的责任呢?

郑传凯:根据我们国家的《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是采取要约和承诺和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这种意思表示,在超市的这种经营行为当中,价签和明示价格的商业广告都可以认定为要约,那么承诺呢,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并且根据要以习惯,承诺可以以行为的方式做出,也就是说消费者手里拿着选中的商品去款台结帐的时候,那么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超市就应当按照标明的价格提供相应的商品,否则呢就构成违约,需要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如果超市构成欺诈的话,还应当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按照《消法》第49条,增加所售商品的价值的1倍进行赔偿。

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除了要承担赔偿之外,这个赔偿的态度的问题,现在譬如说像昨天我们媒体报导说,北京家乐福马家铺店的一名顾客发现购物被多收钱办理退款之后要求保留原始小票却遭到服务台工作人员的拒绝,这名顾客称,自己随后被多名保安围殴,对此家乐福方面表示,因为收银员扫码失误造成多收钱已经给顾客办理退款打人一事已经交由警方处理,包括我们在前面的节目当中也谈到上海的肖先生在上海的家乐福要求退赔的时候所遇到的这一系列的事情,你对此持一个什么样的看法?

郑传凯:这个问题是这样,如果是超市在因为价签争执的情况下,侵害到消费者的人身权益,相关的责任人如果构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些规定的话,那么是要对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如果消费者受伤的程度达到了轻伤以上,那么就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那么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作为经营者来说,依据《消法》第50条,经营者如果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那么还应当对其进行警告,没收违规所得或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主持人:还有就是这个家乐福罚款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是对家乐福处以最高上限50万的罚款,除了被罚款之外,家乐福本身就这个超市本身而言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不是一罚款就要了事了呢?

郑传凯:仅就行政责任来说,那么就不仅仅是罚款一项,依据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意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行为,不仅仅是不得重复罚款,而且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都可以根据职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重的监督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在罚款之外还有如下的几种处罚方式:(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主持人:这个处罚应当说是相当严厉的。

郑传凯:对,并且在这起事件中我认为超市的行为不仅存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和误导性价格标识这些价格违法的行为,像超市这种低价招揽顾客不提供相应商品的行为,还涉嫌到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

主持人:要是这样的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是就有权进行处罚了呢?

郑传凯:对,针对这种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并且上述这些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与其他的价格违法行为我认为是属于不同的两个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据法定职权继续对其进行查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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