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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安全气囊问题中 厂方而非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

2011年01月05日 16:33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1/0105/341222.shtml

北京1月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买车时,几乎所有人都愿为“安全气囊”多掏些钱,可有时花钱却未必能买来真正的安全。汽车安全气囊该打开时打不开,正常行驶却会突然弹出伤人。

针对安全气囊的问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的龚渊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保准、行业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而针对消费者联系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厂商或经销商的推诿,要求消费者出具鉴定报告等情况,龚渊律师说,安全气囊出厂的时候应该有一个企业标准,因此举证应该由厂方来进行,或者经销商联系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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