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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穿真衣公开卖 调查:揭无良商家虚伪面具

2011年01月18日 15:51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1/0118/343398.shtml

中广网北京1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假酒穿上真衣,伪造成高档特供酒在市场上公开售卖,被消费者识别无奈承认。商家面对合理的赔偿却是一再推脱,面对如山的铁证继续私下售卖。本期《天天315》权威调查:追击假酒真相,揭露无良商家的虚伪面具。

新闻背景

网友Fly淘留言说,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家和厂家都不能免责。这是拿消费者的生命开玩笑啊,绝不姑息。

网友大山说,遇到这样的事,真的挺麻烦,商家这样是丢了诚信,生意还怎么做。对于商家来说,诚信比天大。

北京的消费者刘先生买瓶五粮液,买到的是假酒;到上岛咖啡买咖啡豆,买到的又是假货,说起来这刘先生还真的挺倒霉。

这连续碰到的这两件事当中,让刘先生更为苦恼的就是那瓶五粮液了,售卖这酒的北京四海永洋商贸有限公司当时说这酒是特供国务院机关局的,刚好做特价,150一瓶酒卖给了刘先生。刘先生看这酒包装精美,瓶子上也有特供字样,立即毫不犹豫的买了一瓶,送了人。没想到,朋友喝了之后发现不对劲,说是假酒。于是,刘先生立即找到了北京四海永洋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承认卖给刘先生的的确是假酒,愿意赔偿1000元。但是,刘先生认为,这假酒对自己的人际关系造成影响,还多少引起了身体的不适,因此要求赔偿1500元。在与商家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向天天315节目组进行了投诉,希望我们能够帮忙进行沟通。

记者调查

在记者和商家的沟通过程中,售卖假酒的公司北京四海永洋商贸有限公司态度似乎还不错,也给记者做出了承诺。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第一,这酒是公司员工通过私人渠道进的货,私自售卖的,公司对此其实并不知情;第二、公司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会进行积极的协商,会进行调节和处理。公司的态度很明确,解决问题的表态也很积极,当时让我们感觉还比较欣慰。但是,事情真的像公司所解释的那样是员工的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吗?公司又是否像在节目中承诺的那样,会积极的解决问题呢?据记者调查,其实并非如此,而且,事实背后还有更多的黑幕。

律师分析

这并不是公司某一个销售员自私的行为,而是公司明目张胆的售卖假酒。公司如此做法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作为普通消费者,如果买到这样的假酒,是否有义务进行举报?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稍后我们有请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郑传锴律师,请他来给我们分析分析。

主持人:从商家的狡辩当中,我们已经知道这并不是公司某一个销售员自私的行为,而是公司明目张胆的售卖假酒。可不可以说公司这样是知法犯法,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郑传锴:首先,公司如果是知假售假,要承担《消法》四十九条中规定的“假一赔二”的法律责任,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能够认定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需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外,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表示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一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法经营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依据具体情节择一重罪处罚。

主持人:作为消费者来说,如果知道是假酒,为了贪便宜还是买了,送人后喝出了问题喝出了毛病喝进了医院。消费者这个时候是否要承担责任?商家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郑传锴:首先,我认为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识别能力,如果所谓的名酒过分低于市场价格,消费者仍然购买的话,其主观上应当是具有一定过错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四十三,对于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饮用假酒造成人身损害的,是存在向送酒的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可能的;送酒者如果承担了侵权责任,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再追偿。

主持人:作为消费者来说,除了考虑赔偿之外,是不是有义务有责任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应该向哪些部门进行举报?

郑传锴:消费者,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行举报。在本案中,消费者向销售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举报即可,如果涉嫌犯罪,由工商行政机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主持人:说实话,现在很多商品的确是标价很高,也有很多商品会打着特价销售,有的时候不排除消费者想占一些小便宜,但是,现在商品的真假的确很难分辨,那么,作为消费者怎么来判断真假?有哪些办法可以识别?

郑传锴:首先,我认为这个问题与“防骗术”是类似的,就是不要贪图便宜,所谓占小便宜吃大亏;其次,我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仔细查看外观,阅读产品说明、标识,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生产商进行核实。

主持人:一方面说是会好好解决,但是实际上不仅不主动联系刘先生解决问题,而且连刘先生电话也不接,我们实在很难看出商家的真诚和解决事情的诚意。在这里,我们说说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是否一样?刘先生要求赔偿1500,商家只愿意赔偿1000,那么,您认为这事该怎么赔偿?

郑传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对于赔偿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可以概括为“假一赔二”;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释为“假一赔十”,我认为是存在一定问题的。鉴于目前有权机关尚未对这一条做进一步的解释,我个人认为对这一条至少可以做两种解释: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那么假酒显然是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可能会直接推定“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外,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文义解释,要首先确定销售者所售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结合具体情况审查销售者是否明知,以确定其是否要承担这项责任。我个人更倾向第二种解释。

主持人:刘先生还说到了一个问题,说是喝了酒之后感觉身体还出现了一些问题。另外,因为是送给领导的,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面临被解雇的问题。商家应该对这样的后果负责吗?

郑传锴: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于这种间接损失,商家是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的。

主持人:现在刘先生遇到了一个问题,举证问题,消费者协会说是要商家对酒进行鉴定,但是,刘先生也和茅台酒厂进行了联系,酒厂说,因为酒已经开封了,他们无法鉴定。遇到这样的情况,还有什么可以作为维权证据?怎么样才能获得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的证据?

郑传锴:消费者可以将录音作为证据,也可以对销售者的宣传网页进行保存,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进行公证。另外,如果消费者向工商部门举报,并经工商部门核实,那么消费者作为行政相对人是有权了解工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这些也可以作为证据。

主持人:现在我们对这家公司进行了举报,但是,我们也在网络上发现有很多售卖这种特供酒的广告,可能网络购买一旦买到假酒,维权就更加困难了。您对此有什么建议?

郑传锴:我还是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多进行理性的思考,该项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事后补救永远不如事前防范的效果好。

公益提示:高档名酒三类陷阱

一、以次充好。一些不法经营者将十几元的低档白酒灌装到伪造包装或回收的名酒包装中,以每瓶数百元的价格冒充高档白酒销售,牟取暴利。

二、傍名牌。故意在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与驰名或知名产品相近似,特别是仿冒“茅台”酒等一些知名品牌白酒的包装装潢。

三、以内部特供、军队特供、 国家机关专供等名义,误导消费,或以15年、30年、50年等珍藏或年份酒的形式欺骗消费者。据了解,特供酒不会再市面上销售,公开买卖的肯定是假酒。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对高档白酒打假力度的加大和消费者识别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在各种造假伎俩上可谓挖空心思。假酒穿上真包装,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消费者在宾馆酒楼等喝完高档白酒时,一定要有意撕毁外包装、商标、防伪标识、撬坏瓶口等,不要给造假者可乘之机。

听众看法

听众:造假者为什么不怕监管,那些假酒来自哪里?中间是不是有一些人一些部门为造假大开方便之门?这些都是问题。

听众:抓到造假的要严惩,如果惩罚太少,还抵不上违法成本,造假的就愿意冒险了,说白了,还是一个惩罚机制的问题。

听众:虽然不能说便宜没好货,但是往往是好货不便宜,这一点,作为消费者,和大家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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