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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机号码被催“滚雪球”般的话费滞纳金

2011年01月12日 16:27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tiantian315/2011/0112/342473.shtml

中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停机多年不用的手机号码,却突然被催收欠费和滞纳金。是消费者违约?还是移动公司失职?话费滞纳金该不该收?天天315本期聚焦:“滚雪球”般的话费滞纳金。

新闻背景

最近有不少消费者反映,自己有的手机已经停机多年不用,但是最近却突然接到移动公司的电话,催收欠费和滞纳金。消费者一时不能接受。那么,电信部门对手机停机多年后突然收取滞纳金合理吗?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中国广播网经济之声的节目平台发起了一个调查,截止到节目播出之前,调查结果是这样的:没有人认为电信部门的做法是合理的;57%的人认为不合理,认为既然已停机就应该只收停机前的欠费本金,而不应该再收取滞纳金;33%不合理,认为消费者可以不交滞纳金;9%的人认为可以收,但是电信部门应该及时告知,而不是等多年之后滞纳金越积越多的时候突然通知收取。

网友也通过我们的微博留言讨论:网友史宗建说:我的看法就是,如果往公平的说,双方都有责任承担的,而现在的现状没有那个人会去主动承担责任的,而是找理由互相的推卸责任。

律师答疑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手机停机多年后产生的欠费和滞纳金的问题,我们现在来连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张星艳律师:

主持人:如果手机用户没有及时结清有关费用,那么欠账还钱是应该的,应该交清停机前的欠费。但是,电信经营者在这个基础上再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您怎么看?您觉得这种做法有没有道理?滞纳金该不该收?

张星艳: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般认为,包括供气合同在内的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主持人:电信经营者这种收取滞纳金的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张星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从法律上说,用户在入网时签定的合同,确定了电信公司与入网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协议条款规定,手机用户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承担交纳各种电信资费的义务。相应地电信公司负有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享有按规定收取通信服务资费的权利。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都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户逾期未缴话费,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所以,用户欠费无论善意、恶意,终究是一种失信行为。构成了违约的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违约。

主持人:有的消费者是在手机没有欠费的情况下就已经停机,不再使用这个号码,什还会被催缴欠费。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张星艳:如果是用户明确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表示停机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意味着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终止。服务合同终止之后出现欠费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证据,可以协商或者投诉。

如果是由于用户出现违约行为如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5条,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主持人:即使应该收取,但是电信经营者在多年之后才通知消费者,这种做法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是还行得通?是不是涉及到有效期的问题?

张星艳:由于一般的电信服务合同是没有终止期限的,如果终止合同的条件不具备,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合同属于持续履行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主持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怎么解决?是不是一定要交滞纳金?

张星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确实是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经营者在这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也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如果消费者与电信经营者确立了电信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标明支付滞纳金这一项,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不是还要支付滞纳金?

张星艳:支付滞纳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如果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是滞纳金的,出现违约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承担。

主持人:您觉得电信经营者负有责任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义务?

张星艳:电信经营者应该负有合理提醒的义务。

律师建议

广大电信运营商不要只想着将欠费用户列入黑名单,以此来逼用户交钱,还是提前给用户通知一下为好,否则,这样的钱用户交得肯定不爽,运营商也可能让人感觉“名不正,言不顺”。

当然,也建议广大用户在使用相关产品时,停止使用前一定要查询清楚是否欠费,以免掉进滞纳金的“陷阱”之中

公益提示:选择电信业务前 须认真了解服务功能

在选择使用电信业务之前,要像选购其他商品一样,认真了解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承诺。在办理电信业务时,一定要签订入网协议,作为接受电信服务的书面凭证。

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协议的各项条款,了解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自身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确定没有不同意见之后再签字确认。

电信服务协议是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各自责权的有效凭证,也是用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电信服务争议的重要依据,在接受电信服务时,应当妥善保存电信服务协议以及交费凭据,同时要保存好电信企业的宣传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电信服务是一个长期的投资过程,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些可以作为申诉的证据。

用户在停用手机号码之前,要先请电信运营商先打一份话费清单,查看是否有欠费。如果有欠费,要及时缴清,然后再办理销户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订制了有偿服务,要先退订服务项目,再办理销户手续。

此外,无论是办理手机业务还是固定电话入网,要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电信运营商的正规营业厅办理。身份证等证件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借给他人办电信业务。如果证件遗失,一定要尽快挂失处理,以避免被盗用。

由电信服务质量问题、资费问题引发的争议,可以及时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或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反映或申诉,依法维权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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