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315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公布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17年02月08日 10:31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7-02/07/content_3898740.htm

〖案例一〗利用微信实施合同欺诈行为

某贸易服务公司发布微信集赞活动,称集够不同数量的“赞”可有不同的礼品兑换。活动结束后,工商部门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商家未履行礼品兑换承诺。经查,该公司发布微信集赞活动情况属实,但对符合礼品兑换条件的部分消费者以“一个月后兑换”、“货到兑换”、“礼品已兑换完”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

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合同欺诈行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广告

包头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接到举报,称包头市某医院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

经查,该医院在其网站上发布“治愈患者已达到十万例”、“手术成功率100%”、“成功案例162例”、“术后效率达到99%”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违法行为。

同时查明,该医院的网站运营及网上宣传均由山西省某公司网络部代理,双方约定每有一名患者在网站上预约看病成功,由医院支付广告费20元。截至查获时,共有1670名患者成功预约看病。

包头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依法对该医院做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10.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网络销售不合格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中,对某公司网络销售的驼绒棉裤进行了抽检,该产品吊牌标示:面料:涤纶95%、氨纶 5%;里料:棉80%、涤纶 15%、氨纶 5%;中间层:驼毛绒 85%、涤纶超细纤维 15%;贴片:里料:磁纤维100%。而检验结果显示:面料:聚酯纤维 87.1%、氨纶12.9%;里料:棉60.6%、聚酯纤维37%、氨纶2.4%;中间层:聚酯纤维100%(无纺布除外);贴片:里料:聚酯纤维65.5%、丙纶34.5%。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为促进销售,虚标的服装商品面料纤维含量,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148条不合格驼绒棉裤、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罚款303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借助网络渠道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全国连锁酒店在第三方酒店预订网络平台、企业官网及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均宣称其为五星级酒店,并标有五星级标识和“国家旅游局评定星级为五星级”字样。经查,该酒店实际并未获得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旅游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进行五星级酒店的评定,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该案的查办,引起了该酒店所在集团总部的高度重视,在接受处罚后,该集团责令全国旗下73家五星级酒店进行酒店星级资质排查整改。起到了良好的以点带面的法律治理效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

〖案例五〗发布不可识别互联网广告

2016年10月20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互联网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涉嫌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经营的产品广告,在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不具有可识别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利用外卖平台无照经营餐饮服务

2016年9月27日,满洲里市食药工商局在对美团外卖平台内经营者监管中发现,王某在某购物中心经营餐饮服务,为扩大销售量,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新增外卖业务,虽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餐饮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满洲里市食药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在家装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2016年3月10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新城区分局接到消费者电话举报,称某装饰工程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家装广告宣传中直接使用了“保证同品牌、同型号、同产品全城最低价”等绝对化用语,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新城区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30万元罚款。

〖案例八〗利用网络做冒用公司名义宣传

2016年8月4日,二连浩特市工商局锡林分局在线上检查中发现,二连浩特市某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多家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经核实,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当事人涉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做宣传。二连浩特市工商局锡林分局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九〗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

2016年6月20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发现,朱某在淘宝网经营牛肉干特卖店铺,其未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7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7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依法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案例十〗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

内蒙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通过其认证微信公众号宣称,该公司隶属于山西某汽车集团,是中国北方地区最大的高端品牌汽车经销集团之一。经调查,该公司与山西某汽车公司无隶属关系,山西某公司也并非集团公司。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提升自己公司形象,增加公司知名度,虚构企业信息,夸大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