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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工商局:展会销售商品有问题 举办方须担责

2017年01月04日 11:36 信息来源: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267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商部门日前发布提示: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又找不到商家担责,展销会的举办方或者场地出租房要承担责任,以此警示展销会举办方和场地出租方,在组织岁末年初的商品展销会时,严格审核参展商的资质,防止商家借展销会之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南宁市工商局12315中心有关人士说,目前,有些展销会的组织方在开展招商过程中把关不严,使得个别参展商缺乏诚信,肆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今年9月27日,因怀疑在安吉展销会上购买的进水机是三无产品,南宁市消费者朱女士想要要求退货,可是找不到商家;10月11日,南宁市民刘女士投诉称,今年东盟博览会期间,在会展中心购买一台制甜品的机器,现不能正常使用,拨打厂家售后电话无人接听;10月28日,南宁市民宁女士反映,在会展中心秋冬季衣服展销会上购买的皮衣有质量问题,还没穿就掉皮;11月2日,韦女士来电反映,在展览馆展销会上购买一块手表,多次出现质量问题;黄先生11月23日来电反映,在会展中心购买的海尔家电出现质量问题,现在商家已撤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依法受理上述消费者的投诉,并就投诉内容进行了调查调解。

随着元旦和春节的到来,各类展销会开始粉墨登场。按照我国《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在展会结束后,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南宁12315指挥中心告诫宾馆、酒店以及展销会举办方和场地出租方,在举办商品展销会或推介会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主体资格,查验其是否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并留存《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建立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出租行为,在展销期间详细了解和监督承租方开展的经营活动,发现有可疑行为的,及时向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

南宁12315指挥中心也同时提醒消费者,到展销会购物要学会理性消费,注意了解展销会举办方的资质和信誉,不能被过度夸大的宣传和低价蒙蔽了双眼。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验是否属于“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购物后要向商家索取购货凭证。当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经销者已撤展,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以找主办单位或场地出租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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