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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之争历经4年终宣判:“乔丹”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

2016年12月09日 11:4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20161208/4016658.shtml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判定,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据悉,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公开开庭审理,于8日宣布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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