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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未按约定出厂日期卖车 沟通多次承认是展示样车

2015年06月03日 14:41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50602/t20150602_518718541.shtml

【导读】消费者买车前,和4S店特别说明要购买最新出厂的车辆,付款前,销售人员确认车辆的出厂日期是今年4月。提车后,消费者仔细查看机动车登记证,发现车辆出厂时间为2014年11月。消费者认为4s店存在欺骗行为,4S店起初予以否认,沟通多次后,才承认车辆是展示样车。《天天315》聚焦:4S店销售人员说句实话怎么那么难?

据报道,消费者买车时,强烈要求购买最新出厂的车,也就是2015年4月出厂的车,并支付了相应的车款,但是4s店却让消费者提走一辆2014年11月份出厂的展示样车,对于这种做法,您怎么看?

记者调查了解到,对于第一次买车的消费者来说,都没什么经验,多数人在买车时,都不会和4s店销售人员特别说明要购买最新出厂的车辆,而只是重视车的外观,性能和价格,可能会在提车时,简单询问一下自己提到的是否是新车,一般情况下,4s店销售人员也都简单答复,是新车。只有少部分人知道,提车时,通过查看车辆的出厂日期来确认自己购买到的是新出厂的车而不是库存车。

提车时,应不应该仔细查看车辆出厂的日期?一般出厂多长时间的车算作库存车?我们都知道,库存车也算是新车,因为没有使用过,但是库存车的售价和新车不同,如果在消费者强烈要求购买最新出厂的车,并支付了相应的车款后,4s店依旧将库存车销售给消费者,这样的做法,算不算违约?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关注一位消费者的购车经历。江苏消费者吴先生,今年5月1号在江苏省启东市的一家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买车前,他就和4S店特别说明要购买一辆最新出厂的车辆。

吴先生:我是5月1号在启东本地的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开了一台样车,是上海大众朗行1.4T的自动舒适版。当时我跟一个顾问交流了一下,了解了一下情况,当场付了订金2000多块,当时特别约定的要最新出厂的一辆车,我说最起码是2015年4月份出厂,当时销售顾问也同意了。本来他们想把他们库存一辆2015年2月份生产的车准备给我,当时我就拒绝接受,我担心他会把2月份的车给我,我又去看了一下那一台库存2月份的车。接下来我们约好了交付时间是一周内,也就是在5月6号、7号的时候我想要车,他们当时也承诺我,到时肯定有2015年4月份出厂的车。

吴先生付款前,向4s店工作人员再次确认车辆的出厂日期,销售顾问答复出售的就是2015年4月份出厂的车辆,但是并没有主动让吴先生查看车辆的相关信息。吴先生说,当时自己也不清楚出厂日期标注在哪里,只能先信任对方。

吴先生:5月6号上午,我就跟我家人三个人一起去销售公司办理了提车手续。首先我到了那一边,销售顾问只是让我看了一下那辆车的外观,外观我其实也看不到什么。他只是跟我说了一下,这辆是新车,我问他这辆是2015年4月27号的吗?他说是的,当时他也没有给我打开车门,给我看具体的日期标注。因为我车款还没有付,接下来让我准备付款,他在这中间提示了我一下,说它的这个导航已经安装了,我当时就有疑问了。我说前面不是说好了付了车款以后,你当着我的面把导航给装上去,而且装的是上海大众原厂出的导航。然后他给我看了一下,他说不是原厂的,我说你这个约定好像不太对,他说这个4S店我们一般都是这样安装的,安装广州出的飞歌牌的导航仪。这个疑问我就已经放在那里了,我和家人对这款车型其实都挺喜欢的。接下来我就去他们总经理那边去谈车价,我们讨价还价,最后确认了车款是15万8800,我和家人商量了一下,也就付了款。

付款时,吴先生接到公司的电话,付完款就离开了4s店,他委托家人帮忙验车提车。5月12号,他拿到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现车辆出厂时间为2014年11月份,顿时怒火中烧,当即拨通4s店销售顾问的电话。

吴先生:现在回想起来,其实我应该把全车全部看了以后再去付款,因为可能对销售顾问太熟悉、太放松了,所以造成了后面的事情发生。款是我本人去付的,后来单位有一点事,我就中途离开了。家人在那边给我办手续,在最后要给车的时间,重新看了这台车,发现这台车后排的左侧车门,密封条坏了。发现的第二个问题是仪表显示这台车已经行驶了32公里。当时因为付了款,我们就跟那个销售顾问去交涉,问他这台车是不是新的,一直到这一刻销售顾问还是没有说清楚,只是说这台车肯定是好的,按照上海大众的要求去做。我家人就把验车交接担给签了,随后在5月12号我收到公司给我办理的机动车证书,我才发现,这台车是2014年11月出厂的。然后我迅速的通过电话和登门投诉,他们公司都不承认:我要的是2015年4月生产的车,但是偏偏给了我2014年11月7号生产的车。

消费者认为,4s店存在欺骗行为,4S店起初予以否认,经沟通多次后,才承认车辆是展示样车。

吴先生:负责人跟我说,这是最新从上海大众配送过来的。他认为这种车的销售行为是正常的,因为我始终追究他的欺骗行为,他说“这不属于欺骗,我完全按照上海大众的质量保证要求销售给你这台车”。于是我在5月13号到16号期间,跟公司的总经理和销售顾问多次电话和当面确认,16那天他的负责人承认了这个错误,承认他的销售顾问出了问题,也就是说销售顾问的这个欺骗行为是属于他个人行为。当时给我的处理决定是,马上帮我把这台车的机油给换掉,然后质保延长一年,我说这个我不接受。于是17号那天我向上海大众4008201111投诉,5月20号当面沟通,他承认这台车不是5月1号到6号期间从上海大众组织过来的,承认我投诉的这辆车就是他们公司原来展厅里展示的样车,但是否认这个行为就是欺诈行为。我如果要追偿他的公司欺诈销售行为,这个钱和这个东西都得由这个销售顾问承担,所以20号那天,他的公司总经理给我最后的决定就是换机油,质保延长为一年,补偿我2000块人民币。

4s店承认将样车当新车出售给了吴先生,2014年11月出厂的车辆,也就是说已经在4s店存放了半年时间,4s店承认将库存车当新车销售,但是不承认自己存在欺骗行为。吴先生认为,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太没诚意”,他希望能把这辆库存车换成今年4月份出厂的新车,于是,他投诉到了当地消协。

吴先生:后来我就向当地的消协投诉了。上个礼拜处理的结果没有调解成果,我也知道,其实为了一个销售日期这个欺诈行为去换这台车,我也重新看了一下汽车消保,如果真的要换车,我这个条件至少不符合。我希望他们公司按照样车,样车肯定不是按照新车的价钱给我的,所以当时在他的补贴事项上,我跟他发生了严重的分歧,所以在消协的时候没有结果出来。在消协调解的当天下午,他给我打了一下电话,是说他请示了一下销售总公司,销售总公司给4S店经理的权限就是2000人民币补贴,再补贴我1500块钱的保养卡。现在处理结果就是到这里为止,因为家里人为这个事也恼了两三个礼拜,我们当时也就这样接受了。说实话我们也不是这个行业的专业人士,所以也不懂这个,我想听听专家们怎样说,我准备还要买一台车,以后买车要注意什么。

记者先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这家4s店的电话,客服回复提车时要知道是否是新车,可以看车上贴有的黄颜色的小卡片,卡片上标注有出厂日期。

记者:现在有新车吗?

客服:有车。

记者:大概是什么时间出厂?

客服:4月份左右,4、5月份都有的,我们现在的车子基本上都是2015年。

记者:我怎么来识别呢?

客服:我们合格证上面有日期的。

记者:那么我在没有拿到合格证之前,提车的时候,怎么来识别这个车是什么时候生产的。

客服:车子上面也有的,黄色标签也有的。

记者:样车的价格是不是能便宜一些。

客服:我们店里面没有样车,展厅里面的车都是新车,一样卖的。

吴先生告诉记者,付款前他简单验车外观的时候,看到车前挡风玻璃上贴有黄颜色的小卡片,上面明确打印有“2015年4月27日启用”的字样。记者再次向4S店核实。了解到,目前给吴先生卖车的销售顾问已经离职,其他店员都称这对件事情并不知情,无法给予任何答复。

店员:就是这个事情啊?这个我不是销售顾问我不太清楚。

记者:当时的销售顾问在吗?

店员:不在了。

记者:离职了对吗?

店员:对的。

因销售顾问离职,已经无从查询事件原委。这家4s店之所以会承认销售顾问售车时,存在差错,并给予吴先生一定补偿,是因为吴先生手上留有一些录音证据。吴先生现在对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已经没有异议,只想弄清楚几个问题,那就是一般出厂多长时间的车为库存车?还有消费者买车时,强烈要求购买最新出厂的,也就是2015年4月出厂的车,并支付了相应的车款,但是4s店却让消费者提走一辆2014年11月份出厂的展示样车,这种做法,算不算违约?

我们发现不论你去4S店买车,还是到售楼中心买房,有时候感觉不是谍影重重就是处处防备,也许一不小心,你就会跌到陷阱里面去。我们先为第一次买车没什么经验的新手们,来梳理一下在4s店买车,提车时,可能会遭遇的骗局,以及如何破解这些骗局的方法。

常见现象1:配件以次充好,一些4S店所谓的原厂导航、倒车雷达、倒车影像等等配件其实并不是原厂,可能是市面上常见的次品,提车时,一定要查看一下随车手册或者是相关的配件的证书。

常见现象2:在购车过程中,4S店往往会利用赠品来诱惑消费者,在车主想要更多的优惠时,4S店便会用赠品来忽悠消费者,比如所谓的“真皮座椅”,其实有可能是人造革的,“高端防爆膜”其实有可能是低端伪劣防爆膜,这些产品不仅没有品质保证,更无售后服务保障,目前多数经销商都强调是价值多少多少的贴膜及导航等等,但赠品究竟是物有所值还是另有水分就有待调查了,有可能报价3000元的装饰,实际价格不足1000元;报价2000元的贴膜实际价格可能就五六百元。有些说是赠品,其实是已经收取过相关费用的。对策就是:将4S店承诺的“真品赠品”写入合同中,明确标明4S店所赠送的赠品为真品,在收到赠品后仔细查看相关资质证书。另外,建议车主可以将赠品换成赠送保养,这样更加实际。

常见现象3是:4S店口头承诺给予车主赠品,或者口头承诺有优惠等一些口头承诺的事情,到最后又反悔不予以兑现。对策是: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因为商家往往说的与写的不同,口头承诺不兑现往往导致维权困难。而商家方面,即使是赠送的物品,也必须与承诺一致,保证质量,而且赠品在包装上也应标明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另外还应该承担维修、保修的义务,而不能因为是赠品就一概不理。

现象4:加装低配当高配,有些4S店会将低配车型经过加装导航或其他配置当作高配车型卖。越来越多的经销商有了自己的“升级版”、“特别版”、“纪念版”车型,如果再加个“大包围”就变成了“运动版”,而增加个导航就称为“导航版”等。对策是:购买前应该仔细了解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对具体车辆的配置情况与售后服务承诺,书面购车合同中应写明车辆种类、购车金额,购车金额中应包含订金或定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车前也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说明书和宣传材料相符,如果存在问题,要及时提出来。

再有的常见现象就是,库存当新车,许多因为各种原因被堆积的库存车,4S店会想方设法将之销售出去,有些甚至是故障车或二手车。在销售时,4S店不会告知车辆的出厂日期,有些甚至是已经跑过几千甚至上万公里的车辆,4S店私自将里程归零继续销售。对策是:购车前明确车辆出厂日期,并标注在购车合同中,在提车前仔细查看车辆出厂日期,并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正常。那么一般出厂多长时间的车为库存车?还有消费者买车时,强烈要求购买最新出厂的,也就是2015年4月出厂的车,并支付了相应的车款,但是4s店却让消费者提走一辆14年11月份出厂的展示样车,这种做法,算不算违约?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一起就此话题做出了讨论与分析。到底什么是库存车,一般在库房里面放多久的车可以被称为库存车?

邱宝昌:实际上库存车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一般车辆在汽车库里面存放超过3个月的,有的可能是更长的时间,叫做库存车,有的是几年没有卖出去的,都叫做库存车。

就是说如果你只要库存超过了3个月,这个车就叫做库存车了是吗?邱宝昌说一般情况下是一个行业上的惯例,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的经销商、4S店包括我们的消费者,都认为一辆新车出厂,库存超过3个月以上,就叫做库存车。

今天这位消费者遇到的情况,到底算不算违约,交了一辆新车的钱,那的不仅仅是一辆库存车而且还是一辆在展厅里面展示的库存车,这算违约吗?

邱宝昌:库存车和新车只要是没有被使用过,存放一段时间,然后被销售,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如果他隐瞒事实,比如消费者明确要求这个车是4月份生产的新车,你也是同意销售的4月份的,后来是一种更早之前的,这不是一个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而是隐瞒事实,或者不按承诺约定去履行你的义务,实际就是对消费者一种违约。如果既是库存车又被代用、代驾使用过,这就是以旧充新,这不仅仅是违约还肯定涉及到欺诈,如果简单的就是事先存放较长一段时间,3个月、5个月,也告知消费者这是存放了3个月、5个月的车,价格双方去协商,这个不存在价格欺诈、隐瞒事实,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如果把库存车当做消费者认定的新车,按双方当时商议的新车去销售,并且在这个库存车当中,又存在严重瑕疵。这种情况,所谓的库存车不是一般意义的库存车,是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一种情况。

刚才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的这个案例,第一肯定明确是交的新车的钱,而且约定了是要买一辆最新出厂的车,结果不但是库存车,还是展厅里面展示的车。同时吴先生还提到了,发现行驶里程有好几万公里了,像这样一些情况,消费者会主张哪些权利,像一开始,消费者想要换车的,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裘叶:首先我们要看消费者跟4S店之间的这个购车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在购车协议当中明确约定了说我要购买的车辆必须是2015年4月份出产的车辆,如果有这种明确约定,4S店的这个行为肯定算是违约行为。如果双方没有对车辆出厂日期做一个特别约定,4S店给他的展示车或者不符合双方约定,只要是没有行驶过的,在这个行业内称之为新车的,那可能都应该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因为消费者一直没有说过双方是否在书面上有约定,或者有其它的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上做过约定的,如果有,消费者想要换车的诉求应该是合理的,但是最后双方经过一系列的协商,达成了不管是送保养,还是送实际的现金损失,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约定就可以。

4s店最终补偿消费者2000元现金,1500元的保养卡,4S店给出的这个方案怎么样?

邱宝昌:如果消费者认可,这是一件民事纠纷,双方协商可以解决。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我认为4S店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义务,如果消费者让他主张,比如你把跑了几万公里的车销售给消费者当做新车,以旧充新、以次充好,这就不是一个退车补偿的问题。这实际符合了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在销售商品的时候有欺诈行为,那么就按照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这非常明确。但现在是不是把库存车、事故的库存车当新车销售给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库存车是事故车,他又把这个事故的库存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那么就是典型的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向销售单位、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去主张三倍的赔偿权利。

裘叶:最后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觉得是可以认可,至少法律上可以得到支持。但是会有提到双方对于这个车辆的约定如何,这个可能就需要消费者来主张,或者说双方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果双方对这个出厂日期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其它的约定,那么4S店这种行为,或者它做出的违约行为,肯定是要得到相应处罚。我们现在没有涉及到欺诈这个更严重的行为,它可能只是没有告知消费者,这辆车是2015年4月份生产的,所以他可能会有一些欺骗的行为在里面,但是现在不清楚消费者有没有其它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就是要求要2015年4月份的车,如果有这样证据,消费者的换车想法也好,或是其它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如果手里有足够证据的话,目前所谓补偿消费者现金、保养卡是最低最低的标准,我们还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换车的要求。但是我们特别遗憾看到,据消费者吴先生给我们介绍,这个销售顾问已经离职。在今天个案当中,这个销售顾问跟我们的消费者是这样说的,说补偿款以及其它的补偿项目,4S店都让他个人来赔偿,赔偿结束了以后,这位销售顾问离职了。所以这位消费者感觉特别抱歉,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他维权的事情导致了销售人员的离职,如果这样,吴先生觉得特别过意不去。那么从法律的层面上,违约责任到底是由销售顾问来承担,还是应该由4S店来承担?

邱宝昌:这个销售顾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所在的单位4S店来承担,4S店承担以后,是不是追偿他的员工责任,那就要看他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是如何约定的。另一方面,在4S店中,如果是库存车本身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或者是违约,第一要看约定,第二要看事实,是不是当事故车、试驾车,存放多年已经发生了维修的,经过维修的车辆当新车去卖,这种情况是隐瞒事实对消费者欺诈。如果把5个月的车卖给你了,约定不明就是一个合同约定的纠纷,不是一个简单的欺诈的问题。

裘叶:根据我们国家民法通则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个销售顾问是这个4S店的员工,他销售车辆是在履行他的职务行为,因为他的职务行为给这个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个企业承担责任以后,它可能会根据企业跟员工之间的约定,来向员工进行追偿。所以首先从责任层面上而言,应该由4S店承担责任,然后再跟据员工之间的约定向员工进行追偿。

微信平朋友“英”说,录音证据算合法证据吗?有的合同里写录音无效,或者是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无效,这合法吗?

邱宝昌:只要证据是合法取得,并且是没有瑕疵的视频资料,是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第一这个录音证据是合法取得的,第二录音的效果有没有瑕疵,如果有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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