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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海关去年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

2021年04月27日 10:43 信息来源:http://epaper.gmcmonline.com/zggmsb/2021-04-27/details.html?edition=0&details=1

杭州海关在市场采购渠道查获出口侵权药品案、厦门海关查获出口侵权卫生用品系列案……记者4月26日从海关总署记者通报会获悉,2020年全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19万批,涉及货物5618.19万件。

通报会上,海关总署公布了2020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出口环节执法成效明显

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在对一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票名为“塑料刷”的货物中夹带有“HUDABEAUTY”商标的唇彩5.33万个、睫毛膏3600个、妆前乳288个、粉底液1080个。

2020年,全国海关在出口环节执法成效明显,扣留侵权货物6.13万批,扣留侵权货物数量5497.62万件;在进口环节扣留侵权货物614批,扣留侵权货物120.57万件。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介绍,全年海关扣留侵权货物以侵犯商标权为主,非货运渠道扣留侵权货物批次持续增加。以扣留批次统计,服装鞋帽、皮具箱包、电子电器等货物占据批次前三,分别为3.2万批、1.6万批和0.7万批;以扣留数量统计,电子电器、洗护用品、手工用具等货物的数量分别为2203.24万件、498.39万件和308.35万件。

快件渠道扣留量首破千万件

去年11月,黄埔海关所属常平海关在跨境电商B2C渠道连续查获多批次涉嫌侵权货物,包括“TOSHIBA”“CHANEL”“LV”等多个商标的电子元件、服装、鞋包,共计15000余件。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2020年全国海关在快件和跨境电商渠道执法成效显著,快件渠道扣留侵权货物数量首次突破千万件。跨境电商渠道扣留侵权货物7097批,涉及侵权货物157.38万件。

一年来,各地海关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开展对非传统渠道侵权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全面促进进出口新业态健康发展。其中,杭州、宁波、厦门和广州海关聚焦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查发侵权案件381起,扣留侵权货物1299.51万件;昆明、哈尔滨、南宁海关加强边民互市模式监管,扣留侵权货物364批,涉及侵权货物73.49万件。

专项执法行动重拳出击

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2020”、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海关去年在全方位加强打击力度的基础上,突出对邮寄快递、第三方转运等重点渠道以及药品、生物制品等重点商品的监控。

全国海关将侵权食品、药品、日用品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有效堵截“入口”“贴身”等直接关系生命健康安全的侵权假冒货物进出境。厦门海关先后扣留卫生巾、纸尿裤、湿纸巾等侵权货物300余万件;杭州海关扣留瞒报夹藏出口侵犯“Pfize(r 图形)”药品胶囊69.02万颗;北京海关扣留进口侵犯国内企业自主品牌的过滤烟管48万支。

其中,“龙腾”行动自2017年开展以来,截至今年4月25日,累计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2.6万次,依法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8925.6万件。

通过海关执法,一些具备良好加工生产能力的侵权企业经过海关查处和引导,依法成为权利人的授权工厂;一些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侵权企业开始发展自有品牌、研发核心技术谋求转型;而那些粗制滥造的侵权企业则被淘汰出市场,实现了产业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新修订著作权法有效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的修订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什么影响,海关在贯彻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金海表示,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他介绍,海关一直坚持“严保护”措施,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2020年,全国海关共扣留侵犯著作权货物244批,数量26.06万件。其中,上海海关扣留首起侵犯“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作品著作权的自行车头盔700余个;北京、宁波海关持续关注具有广泛市场认知度的品牌,扣留印有“抖音短视频LOGO”的侵权服装、背包1272件。

“下一步,海关将继续以‘龙腾行动’、‘净网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针对著作权侵权高发领域、重点商品、重点渠道加强风险监控和排查,进一步提高打击侵权的执法力度,确保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有效实施。”金海说。

积极履行RCEP规定的义务

中国已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在RCEP正式生效后,海关将如何实施该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

金海介绍,RCEP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保护环节及范围、扣留申请有效期、担保、主管部门向权利人提供信息、主动依职权扣留、权利人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侵权认定、销毁侵权货物、费用等方面。

按照相关规定,缔约方应当在进口环节对涉嫌侵犯假冒、盗版货物实施保护,应当要求启动保护申请的权利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主管部门应当有权销毁货物,同时也有权以其他处置方式将货物排除在商业渠道之外等。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完全符合RCEP的上述规定。

金海表示,在RCEP知识产权章节谈判过程中,海关总署积极与部分成员国海关部门进行沟通,积极协调各方有效化解分歧,努力促成各方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达成共识,得到各方代表的高度赞赏。下一步,中国海关将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履行RCEP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加强与RCEP区域海关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提高区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良好的贸易营商环境。(中国国门时报 记者 孙霞云 实习记者 李婧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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