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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制度

2018年06月04日 08:58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06/04/content_104586.htm?div=-1

禁止“洋垃圾”入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意义重大。实施装运前检验将有效降低进口废物原料到货风险,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手段。

6月1日起,海关总署《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这将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源头管理,降低“洋垃圾”入境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将进一步强化装运前检验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装运前检验机构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细则》,分为总则、装运前检验、备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部分,共三十八条。

《细则》规定,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此外,检验机构应当依靠自身检验能力,完整地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等工作程序,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责,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并且还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存5年。

《细则》指出,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但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海关总署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装运前检验机构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或者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备案。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细则》规定,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如果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出现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等有关情况的,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受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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