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
2018年11月01日 09:36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11/01/content_108367.htm?div=-1
10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已于10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根据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了解有关信息。
10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已于10月22日联合发布公告,根据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了解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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