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
2018年10月22日 09:54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10/22/content_108087.htm?div=-1
10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34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做出调整。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根据公告,海关将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公告强调,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10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34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做出调整。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根据公告,海关将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公告强调,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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