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机构的确定程序

2005年06月22日 09:03 信息来源:

认可机构的确定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认可机构的确定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有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

(三)具有保证其公正性的对认可活动的管理文件,包括认可机构保证认证工作公正性的规则,有关认可事项的申诉、投诉程序,保证有关方均能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五)具有根据认可的需要,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的机制;

(六)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七)具有确保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结果的商业、财务等方面的制约机制;

(八)具有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可活动的保密措施;

(九)具有可公开的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认可机构申请书》)。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家认监委依照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认可机构授权书》;不予许可的发出《认可机构不授权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审查时间60日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附件:请见表格下载  《认可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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