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意见 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作出部署。《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依据国标、分级实施;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作出部署。《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依据国标、分级实施;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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