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6年粽子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95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粽子302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29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样品检验合格率为98%(不合格产品和合格产品信息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洛阳喜汇西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周口市久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枣粽,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1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合家欢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久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枣粽子,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031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粽福粽子礼盒,检出为商业无菌不达标。标准规定为商业无菌。
(四)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香粽粽子礼盒,检出为商业无菌不达标。标准规定为商业无菌。
(五)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华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豆沙粽(真空包装.熟制),检出为商业无菌不达标。标准规定为商业无菌。
(六)湖南高桥大市场伟隆基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浏阳市溪江乡竹叶香食品厂生产的五谷杂粮粽,糖精钠检出值为0.058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北京、上海、河南、湖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上海、河南、湖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粽子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粽子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3日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粽子302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29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样品检验合格率为98%(不合格产品和合格产品信息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洛阳喜汇西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周口市久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枣粽,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1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合家欢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久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枣粽子,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检出值为0.031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粽福粽子礼盒,检出为商业无菌不达标。标准规定为商业无菌。
(四)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康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香粽粽子礼盒,检出为商业无菌不达标。标准规定为商业无菌。
(五)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华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豆沙粽(真空包装.熟制),检出为商业无菌不达标。标准规定为商业无菌。
(六)湖南高桥大市场伟隆基业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浏阳市溪江乡竹叶香食品厂生产的五谷杂粮粽,糖精钠检出值为0.058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北京、上海、河南、湖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上海、河南、湖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粽子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粽子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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