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3号公告
2015年01月20日 13:35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根据上述总局令及公告实施情况,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现决定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调整如下:
一、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除已公布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增加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2015年2月1日起报检进口的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提交《检疫许可证》。
二、质检总局根据进口乳品检验及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对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件)。2015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需提交符合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检测报告。
附件: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表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8日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根据上述总局令及公告实施情况,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现决定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调整如下:
一、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除已公布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增加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2015年2月1日起报检进口的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提交《检疫许可证》。
二、质检总局根据进口乳品检验及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对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件)。2015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需提交符合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检测报告。
附件: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表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8日
相关阅读: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