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00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达成一致。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
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
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
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
(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二)检疫处理。
1. 生产企业须具有符合美方检疫处理效果要求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检疫处理的批准。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检疫处理设施的,应委托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处理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
2. 检疫处理过程应符合美国热处理、窑干或熏蒸处理要求;
3.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检疫处理技术人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按照美方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操作。
(三)质量管理。
1. 生产企业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体系、有害生物控制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
2. 生产企业的检验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对生产、处理和贮存期间的检疫、追溯措施进行监督;
3. 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应有记录并保留2年。
(四)溯源管理。
1. 确保成品生产批次能溯源到检疫处理环节;
2. 确保装载木制工艺品的运输包装上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
五、检疫处理方法及指标
输美的任何含有木质成分的工艺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加工为最终制品,须采用以下热处理或熏蒸检疫处理:
(一)热处理(适用于所有直径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60℃,持续60分钟以上。可使用蒸汽、热水、热空气或任何可使木材中心温度达到规定的最低温度和时间要求的其他方法。采用窑干处理的,应注意干燥过程的管理,防止对木材品质造成影响。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适用于直径小于15.24厘米/6英寸、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5℃,在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g/m3)
最低浓度读数(g/m3)在
0.5小时(1)
2小时(2)
4小时
16小时(3)
24小时
27℃以上
56g/m3
36
33
30
25
17
21-26℃
72g/m3
50
45
40
25
22
16-20℃
96g/m3
65
55
50
42
29
10-15℃
120g/m3
80
70
60
42
36
5-9℃
144g/m3
85
76
70
42
42
注:(1)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首次读数应在1小时,而非0.5小时;(2)
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第二次读数应在2.5小时,而非2小时;(3)如
在16小时未测读数,则24小时的读数必须至少达到下述最低浓度:27℃以上(25
g/m3);21-26℃(25 g/m3);16-20℃(42g/m3);10-15℃(42g/m3);5-9℃(42g/m3)。
六、出口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对输美木制工艺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境。
七、监督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美木制工艺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并批准检疫处理设施、生产设施、处理技术人员及厂检员;
2.监督产品检疫处理过程符合美方要求;
3.监督企业落实产品溯源管理制度;
4.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且保留2年。
(二)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重新对其注册登记:
1.检疫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
3.2年内未出口木制工艺品;
4.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暂停其产品出口,直到按照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整改合格:
1.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疫处理;
2. 未经处理的产品混入已处理产品出口;
3. 溯源体系存在问题。
八、不合格情况处理
(一)经出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要求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二)对美方通报的违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确实违规的,采取改进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达成一致。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
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
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
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
(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二)检疫处理。
1. 生产企业须具有符合美方检疫处理效果要求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检疫处理的批准。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检疫处理设施的,应委托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处理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
2. 检疫处理过程应符合美国热处理、窑干或熏蒸处理要求;
3.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检疫处理技术人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按照美方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操作。
(三)质量管理。
1. 生产企业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体系、有害生物控制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
2. 生产企业的检验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对生产、处理和贮存期间的检疫、追溯措施进行监督;
3. 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应有记录并保留2年。
(四)溯源管理。
1. 确保成品生产批次能溯源到检疫处理环节;
2. 确保装载木制工艺品的运输包装上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
五、检疫处理方法及指标
输美的任何含有木质成分的工艺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加工为最终制品,须采用以下热处理或熏蒸检疫处理:
(一)热处理(适用于所有直径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60℃,持续60分钟以上。可使用蒸汽、热水、热空气或任何可使木材中心温度达到规定的最低温度和时间要求的其他方法。采用窑干处理的,应注意干燥过程的管理,防止对木材品质造成影响。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适用于直径小于15.24厘米/6英寸、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5℃,在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 剂量(g/m3) | 最低浓度读数(g/m3)在 | ||||
0.5小时(1) | 2小时(2) | 4小时 | 16小时(3) | 24小时 | ||
27℃以上 | 56g/m3 | 36 | 33 | 30 | 25 | 17 |
21-26℃ | 72g/m3 | 50 | 45 | 40 | 25 | 22 |
16-20℃ | 96g/m3 | 65 | 55 | 50 | 42 | 29 |
10-15℃ | 120g/m3 | 80 | 70 | 60 | 42 | 36 |
5-9℃ | 144g/m3 | 85 | 76 | 70 | 42 | 42 |
注:(1)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首次读数应在1小时,而非0.5小时;(2)
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第二次读数应在2.5小时,而非2小时;(3)如
在16小时未测读数,则24小时的读数必须至少达到下述最低浓度:27℃以上(25
g/m3);21-26℃(25 g/m3);16-20℃(42g/m3);10-15℃(42g/m3);5-9℃(42g/m3)。
六、出口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对输美木制工艺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境。
七、监督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美木制工艺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并批准检疫处理设施、生产设施、处理技术人员及厂检员;
2.监督产品检疫处理过程符合美方要求;
3.监督企业落实产品溯源管理制度;
4.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且保留2年。
(二)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重新对其注册登记:
1.检疫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
3.2年内未出口木制工艺品;
4.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暂停其产品出口,直到按照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整改合格:
1.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疫处理;
2. 未经处理的产品混入已处理产品出口;
3. 溯源体系存在问题。
八、不合格情况处理
(一)经出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要求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二)对美方通报的违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确实违规的,采取改进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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