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0号公告
2013年04月09日 10:59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
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将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名单:
香港商中检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CHINA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 TAIWAN BRANCH)
二、经批准资格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三、批准有效期自2013年45月1日至2016年34月310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7日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
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将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资格的名单:
香港商中检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CHINA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 TAIWAN BRANCH)
二、经批准资格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三、批准有效期自2013年45月1日至2016年34月310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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