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肉类出口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3〕104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2年01月30日 15:49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dzwjg/dw/200610/t20061027_16951.htm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肉类出口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3〕104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许多肉类进口国,对进口肉类的生产储存期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超过三个月。而我国的肉类生产多是先生产入库,后找客户销售,待装运出口时,一般都超过三个月。一些进口国主管当局严格控制和检验,增加实验室检测项目。因产生储存期限问题而引起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严重影响国家的信誉。有的国家甚至对商检出具的卫生证书提出异议。各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出口肉类的检验把关。出口肉产品,凡是进口国、合同、信用证有生产储存限期规定的,一律严格按实际生产日期检验出证,实事求是,超过期限的,不予出证放行。

另外,请各局加强对出口肉类食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霉菌毒素等的检测工作,严格按进口国的限量规定逐批检测,不合格不予放行。

请各局发扬“四铁”精神,为促进外贸,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维护国家信誉,提高商检证书质量,严格检验把关。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