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下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领域唯一国家级质量专业机构)团体会员单位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27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以资产抵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及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1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近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申请为期三年金额不超过48000万元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双方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根据汉川正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川正评报字【2011】第51号评估报告书,委估的抵押设备评估值为1397741547元)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公司将根据经营业务需要确定实际贷款金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下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领域唯一国家级质量专业机构)团体会员单位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2月27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以资产抵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六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及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1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近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申请为期三年金额不超过48000万元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双方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根据汉川正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川正评报字【2011】第51号评估报告书,委估的抵押设备评估值为1397741547元)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公司将根据经营业务需要确定实际贷款金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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