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并三倍赔偿!内蒙古破获一起销售假药案
4月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区药监局第五检查分局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联合侦办的销售假药案,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成为巴彦淖尔市首例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22年3月11日,群众举报杭锦后旗的王某中医诊所销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质量可疑。第五检查分局在获悉线索后,对该产品进行了调查研判,初步判断该产品可能为假药,并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对案件线索进行会商分析。2022年4月13日,第五检查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对涉案诊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未销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复方咳喘灵、筋骨疼消丸等涉案产品。随即,第五检查分局迅速协调联系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均为假药。公安部门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归案。
经深入调查,王某在其经营的王某中医诊所内,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购进假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复方咳喘灵共1880瓶,销售1808瓶,尚未销售的72瓶被依法扣押,涉案金额3万余元。
2023年3月14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361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72瓶扣押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告召回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须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格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8480元。
4月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区药监局第五检查分局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联合侦办的销售假药案,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成为巴彦淖尔市首例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22年3月11日,群众举报杭锦后旗的王某中医诊所销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质量可疑。第五检查分局在获悉线索后,对该产品进行了调查研判,初步判断该产品可能为假药,并主动与公安部门联系,对案件线索进行会商分析。2022年4月13日,第五检查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对涉案诊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未销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复方咳喘灵、筋骨疼消丸等涉案产品。随即,第五检查分局迅速协调联系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均为假药。公安部门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归案。
经深入调查,王某在其经营的王某中医诊所内,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购进假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复方咳喘灵共1880瓶,销售1808瓶,尚未销售的72瓶被依法扣押,涉案金额3万余元。
2023年3月14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361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72瓶扣押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告召回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须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格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8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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